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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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年龄的计算。
已满14、16、18周岁,指过了该未成年人周岁生日次日起才认为满14、16、18周岁。
对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时,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3.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宽大处理的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二)刑罚
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而是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第二,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各项规定;第三,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例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2.管制的执行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如果其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某些待遇,优于有期徒刑。
4.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第二,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三,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第四,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6.有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其参加劳动。
7.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
第一,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第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9.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征在于: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又称极刑。
10.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
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
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规定主要表现在:
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1.死刑的执行方法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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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累犯
4.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1)特别累犯的概念
特别累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第一,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如果行为入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属这三类犯罪之一,或者其中之一不属这三类犯罪之一,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这三类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即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四)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对其限制减刑,其中,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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