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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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
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
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
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
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
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
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
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
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
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
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
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
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是否合并
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一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
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
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是
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
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
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
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
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四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
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
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
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
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
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六条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
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
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
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
厦门中院分析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2002年,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84件,审结74件,结案率为88%,未结10件。
去年知识产权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4件,是上年的2.1倍,其中专利纠纷18件,是上年的2倍;著作权侵权纠纷37件,是上年的1.9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及商标专用权纠纷25件,是前年的2.5倍。
二是个别系列诉讼案件数量多。
如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0件,厦门市美格尔工贸有限公司诉西洋童画著作权纠纷案件达18件等。
三是新类型案件大幅增多,审理难度大。
去年受理了国际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等新型案件,其中计算机软件纠纷22件,远远超过历年该类案件的总和。
在审理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由于成功地对相关电脑的源程序代码及文档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该系列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是一些案件社会影响较大。
如首例运用“临时禁令”措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得到了台商的赞许:
石狮市政府与王则坚“东方醒狮”著作权确权纠纷、中华名小吃“扁食嫂”商标侵权纠纷的成功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八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
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
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
册协议的一部分。
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
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
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原《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见专利有
——员工另起炉灶惹连环官司
广州市开发区一家高科技公司的两名高级职员受公司指派研发出一项新产品后,离职另外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就产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到手后,这两名离职员工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把原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生产专利产品。
使用自己员工研发出的产品竟然当被告!
原单位老总气不打一处来,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该专利权无效且专利权归己所有后,原单位又把两名离职员工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白打这场官司的损失。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旷日持久的连环官司作出一审判决。
员工依靠专利另起炉灶
广州开发区一高科技材料公司(下简称开发区公司)是1988年注册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主打产品是永磁除铁器系列。
为了开拓市场,早在1993年以前,该公司就集中包括副总经理王某、工程部经理麦某在内的5名技术人员对新产品进行开发,新产品研制出来后,开发区公司在1993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新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年3月,开发区公司获得了专利授权,王某、麦某都是该专利的职务发明人。
新产品投入市场后大受欢迎,眼见自己参与研发出的新产品前景可观,作为新产品发明人的王某和麦某坐不住了,1996年5月,王某、麦某在没有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职,之后迅速在天河区注册成立了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下简称天河公司),麦某出任法人代表,王某担任公司副经理,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也是永磁除铁器系列。
这还不算,为了垄断新专利的使用权,当年5月23日,麦某和王某所在的公司将新产品换个名称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他们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在1997年12月获得授权,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天河公司如愿获得了新产品的专利权,设计人是王某、麦某。
为垄断权利状告原单位
获得新产品专利权后,麦某和王某在1999年7月把原单位告上法庭,称其不经许可就使用他们的专利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同时还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
广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依法冻结开发区公司的10万元银行存款和侵权产品一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为开发区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天河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并请求确认该专利归己所有,中院因此中止了该案的诉讼。
2001年4月,广东省高院就开发区公司的诉求作出行政判决,确认王某、麦某在离职不到1年的时间内,将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归开发区公司,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应该归开发区公司所有。
本文中此高科技开发公司在纠纷中处在很被动的位置,其实,在科技开发过程中,防止商业秘密外流的制度若是严密的话,或许就不会处于这样一种被动的位置。
之前,我们在《信息动态》2002年第4期中刊登过一篇文章——《如何防止商业秘密外流》,就曾针对这一情况提出过相应的防护措施。
——摘自(千龙新闻网)
特大假冒“三花”商标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安徽省埠阳市在2001年春运期间破获的特大假冒“三花”牌头孢曲松纳商标案主犯黄至诚最近由埠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黄至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100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460余万元。
被告人黄至诚于2000年元月以香港益山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与苏州市第二制药厂签订加工生产规格为1的注射用头孢曲松纳(又名“菌必治”)的协议。
2000年4月至2001年1月,该厂再没有取得此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提供的原料,为其加工了涉案要200万支。
之后,黄提走185万支,对该药品进行了包装,假冒上海先锋药业公司生产的“三华”牌注射用“菌必治”药品。
2000年8月,黄出售了85万多支涉案药品,销售金额为460余万元。
2001年元月,黄将28万支注射用头孢曲松纳运到埠阳,委托田某代其销售,被埠阳市颍州公安局查获。
埠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至诚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假药数量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达141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摘自《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
2002年11月7日,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味全)诉浙江省苍南县味全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味全)商标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浙江苍南味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味全”作为装潢的奶粉及其外包装上突出“味全”字样的奶粉,立即销毁现有的外包装突出“味全”字样的包装材料,并赔偿台湾味全公司、北京味全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历时近两年的官司总算是尘埃落地,这一场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纠纷虽然以拥有商标权的北京味全胜诉告终,但是就商标权和专利权在诉讼中究竟以谁为本的争论仍在继续。
官司缘起“味全”字样
2001年3月23日,台湾味全、北京味全两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其事由是,自2000年12月以来,北京味全在市场上陆续发现苍南味全生产的乳品以与台湾味全、北京味全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文字“味全”作为装潢使用,且格外突出了“味全”字样,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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