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科研管理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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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昌吉学院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目录
1、昌吉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2、昌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昌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4、昌吉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5、昌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6、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7、昌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8、昌吉学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9、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昌吉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科研工作管理,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更好地发挥学院培养人才、创新知识和服务社会三大功能,依据国家、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将昌吉学院办成以教师教育为主和基础研究为特色、努力发展应用研究、教学科研并重型的综合性本科学院的方针,学院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将科研工作放在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学科专业建设的支柱为中心的地位来认识。
第三条学院的科研工作指的是围绕学院学科建设开展的文、理、工、教育等各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包括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管理指的是学科建设中科研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围绕规划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鉴定、成果认定、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奖励以及科研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章科研规划和科研项目
第四条学院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管理工作,原则是“以服务为中心,融管理于服务之中”。
科研处的职责是: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各系、院、所年度科研任务,积极开拓项目和经费来源,广开科研渠道,加强科研管理,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院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各系、院、所应制定本学科科研发展规划。
原则是既要放眼长远、鼓励创新、力争冲击学科最前沿;又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在预计期限内可以完成。
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在集中各学科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系、院、所的科研任务,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下达执行,并作为对各系、院、所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条学院科研项目分纵向、横向和院级项目三大类。
纵向项目指的是通过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973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等。
院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学院根据需要批准在学院内部执行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不属于以上两种类型的其他一切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科研项目、科技咨询、产品技术开发项目等。
任何项目以在学院科研处正式登记立项为准,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让项目负责人自主组织研究工作的开展,并对项目的人员及任务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的完成全面负责。
第八条学院鼓励全院教师、科研人员踊跃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层次的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横向项目,按有关政策奖励获得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人员,在科研项目(特别是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中充分体现并兑现科研人员的应得利益。
第三章科研经费
第九条科研经费包括科研事业费、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以及各系、院、所为开展科研和进行科研管理投入或筹集的经费。
第十条科研事业费指的是学院按每年全院预算划拨给科研处,用于学院开展科研管理服务的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十一条纵横向科研课题费指的是指课题下达部门按科研项目划拨的经费。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昌吉学院科学研究基金”,每年在预算中拨出不少于150万元的经费用于高级别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奖励、学术专著出版、学术交流、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生科研启动基金和对外争取科研项目等的资助,并逐年增长。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昌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院、系、所为开展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投入或筹集的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但各相关单位必须确保经费到位、使用规范(使用办法参照《昌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每年科研统计时须如实上报学院,以反映我院科研投入真实情况。
第四章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指的是通过正式鉴定的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界公认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经专家组正式审定验收的教育科学项目结题报告(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经国家专利机构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及其技术和产品等。
第十五条学院高度重视具有原创意义的创新性科研成果。
学院鼓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和我区的社会实际开展深入的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学院鼓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勇于冲击学科前沿,力争以创新成果取得国际国内或自治区领先的学术地位;学院鼓励从事应用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紧密结合昌吉州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生产第一线和市场的需要开展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使昌吉学院在我区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十六条所有科研成果以成果原件报到学院科研处验收合格为准加以认定,并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的依据。
科研成果由学院和相关人员共同拥有。
第十七条学院对取得优异科研成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昌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为强化学院科学研究的团队作用,发挥科研整体实力,增强学院的竞争能力,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项目的开展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在我院立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全面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在申报时必须组成课题组,正式批准立项时课题组成立,项目负责人即为课题组长。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自行解散。
课题组所有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因课题组的成立或解散而改变。
第二十一条课题或课题组长所在系、院、所应对课题进行服务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支持,检查课题组工作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课题组长的责任如下:
1.自主决定课题组组成,分配科研任务,并进行管理和协调;
2.确保课题顺利进行,按质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3.接受课题下达部门和学院科研处有关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和课题结题、鉴定报告;
4.按国家和学院财经法规自主使用课题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凡课题下达部门有经费使用规定的,课题组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课题组成员的应得利益;
6.培养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
第二十三条课题组长的权利如下:
1.课题组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课题组的成员由课题组长挑选组成。
课题组长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增加或者解除课题组成员。
当有增聘或解聘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科研处批准和备案;
2.当课题研究范围较大且经费充足时,课题组长可设立分课题并指定分课题责任人;
3.课题经费的使用。
所有科研项目开支的经费由课题组长签字后报科研处处长审批,到学院计财处报账。
具体程序按《昌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科研处负责解释。
昌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我院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保证我院科研工作迅速发展,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项目类别及来源
第一条:
依照科研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二条:
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1.国家级项目:
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委级项目:
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3.区级项目:
指列入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4.厅局级项目:
指列入有关厅局和昌吉州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5.横向、协作项目:
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等;
6.院级项目:
指列入昌吉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基金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或院级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一般由课题组提出并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由学院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按科研处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自己部门的申报课题进行预评审,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科研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或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上报后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开题工作,签定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
第八条:
横向项目必须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按时到科研处登记办理手续。
第九条:
院级课题是各级各类课题的基础和孵化,每年9月份开始制定指南、申报,10月份评审。
每年评选15项院级基础、应用类课题,其中2-3项重点课题;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启动基金项目;2-3项思想政治类课题(与教研课题不得重复);2-3项研究群体基金项目;根据需要可资助若干委托课题。
理科类重点课题每项资助8000元;理科类一般课题每项资助5000元;文科类重点课题每项资助6000元;文科类一般课题每项资助4000元;硕士研究生启动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博士研究生启动基金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
三、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十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去世、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要求每年须填写《中期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中期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缴余款。
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以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科研经费。
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
四、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六条:
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属自然科学的,以科技部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题、登记和申请奖励。
社会科学的成果,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鉴定、上报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结题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目录,经部门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要标注项目的编号,未标注项目的编号,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十九条:
应用类项目,除按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进行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科研成果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科研工作者,将按照学院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规定的奖励条例进行。
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均须及时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否则不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荣誉的条件。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的保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按《昌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有关规定执行。
昌吉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各族教师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激活学生的学习与科学研究的兴趣,提升我院学术研究的层次与水平,各系(院)要按照学院的要求安排本单位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做学术报告,也可外聘学者、专家教授或知名人士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报告的管理,保证学术报告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报告的要求
(一)学术报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符合有关政策。
(二)学术报告内容必须体现一定的学术价值。
(三)学术报告必须按照学院学术讲座安排的要求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与科研处联系做好安排)。
(四)每学年每个单位必须有一名外请学者做学术讲座。
多请者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每场学术报告做完后要求学术报告主讲人与听讲座的学生做一定的学术交流。
(六)不按学院规定完成学术讲座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并在科研先进单位评比中取消评比资格。
二、学术报告主讲人的资格
(一)院内报告主讲人一般为博士或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外聘学术报告主讲人应为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生或者知名学者。
三、学术报告的审批
(一)各单位须认真填写《昌吉学院学术讲座与交流申请书》并报科研处审核。
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报告还需要报宣传部审核。
(二)审核同意后,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三)由科研处会同报告人所在系(院)或联系单位发布学术报告信息。
四、学术报告经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经费支出由学院科研经费支出,每年年底统一发放。
(二)院士每人次2000元,国内著名学者每人次1000元,疆外学者教授每人次800元,疆内学者教授每人次500元,院内教师每人次300元。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昌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专业理论研究,鼓励其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研究前沿的专业著作,以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范围
1.院内各系、院、所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独立完成科研成果的学术著作。
2.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与院外人员合著出书者,本基金只资助第一作者为本院人员者。
3.由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出版发行的部分费用,不支付个人稿费。
4.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精品成果出版。
5.优先考虑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成果和中青年教研人员的学术成果的出版。
6.各类教材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二、申请与审批
1.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由作者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其著作的研究领域、重大理论实践意义及价值;出示出版社合同或出版社清样、经费预算单、发票。
2.提供以上材料并填写《昌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后,报本人所在部门初审,由主管科研领导填写意见。
3.所在部门初审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审查,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审批。
4.通过审批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未通过审批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本人并负责解释。
5.申请审批时间:
每年度9月申报;10月召开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院审批。
三、经费和实施
1.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分一级、二级、三级资助。
一级资助10000元;二级资助8000元;三级资助6000元。
2.资助等级的确定:
实行重点扶持、照顾一般的原则。
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同专业学科中处于国内前沿水平、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为一级资助。
具有创新性、处于自治区内同专业学科中领先水平的著作为二级资助。
一般性著作为三级资助。
资助等级由学院确定。
四、资助经费构成和缴费方式
1.学院拟定每年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5万元,科研处设立资助经费专项账户。
2.由计财处在每年年初划入专项账户。
上年度结余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3.个人和所在系(院)承担的出版经费部分,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出版经费划入专项账户。
4.申请人须交专家评审鉴定费800元
五、专著出版
1.凡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出版的学术专著,作者个人不得自行对外承诺任何条件。
2.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需在书籍封面或扉页印刷“昌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出版后必须向科研处交20册。
六、处罚
1.已列入资助的学术专著,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学院收回资助。
2.已列入资助的学术专著,若出版时没有在书籍封面或扉页印刷“昌吉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不视为学院科研成果,不计科研工作量。
七、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昌吉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昌吉学院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昌吉学院以及昌吉学院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昌吉学院的院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昌吉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昌吉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昌吉学院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昌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院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院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鉴定、审核本院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院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条昌吉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昌吉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院标;
(三)昌吉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七条执行本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的技术成果,是昌吉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昌吉学院。
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昌吉学院持有。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昌吉学院享有。
第八条由昌吉学院主持、代表昌吉学院意志创作、并有昌吉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昌吉学院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昌吉学院享有。
为完成昌吉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九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昌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昌吉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昌吉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主要利用昌吉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有昌吉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昌吉学院享有。
第十条在执行昌吉学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昌吉学院所有。
第十一条昌吉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院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者应当与昌吉学院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在昌吉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学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的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昌吉学院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昌吉学院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昌吉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和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昌吉学院享有或持有。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昌吉学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学院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昌吉学院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的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院科研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科研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昌吉学院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昌吉学院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昌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昌吉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昌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合同并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昌吉学院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条昌吉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院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一条昌吉学院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
昌吉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对属于本院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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