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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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用在保险单
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
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
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
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
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
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
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
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
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
同一词汇无论出现
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
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
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
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
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
外事故。
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
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现行条款对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
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
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
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
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
责任。
(2)感应雷击:
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
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
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2.飓风
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的
热带气旋。
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
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3.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陆地上平均最大风
速一般在 79~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 100 米/秒以上,是否
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5.风暴
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
如强烈
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6.暴雨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
7.洪水
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
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
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
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保险
的除外责任。
8.水灾
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
的灾害。
9.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0.冰雹
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
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
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
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
溃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
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
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
14.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
下滑动。
15.火山爆发
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
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
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
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6. 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此外,对于因
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
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
范围以内。
对于因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
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
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
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
一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
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
是渐变性。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
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因烘、烤、
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
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由于火灾
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
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防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
止损失扩大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
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
发生爆炸。
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
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
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
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
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
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
第
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
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列
入除外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
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
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
来承保。
财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
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
[条款]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
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
分别属于设计
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
保险列为除外。
[条款]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
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
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
造成的损失。
[条款]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
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
[条款]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解释]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账目的错误或实物管
理上的过失所致。
[条款]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
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
原因,或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
自然危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列为
除外责任。
[条款]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
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
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解释]
本条除外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对露天堆放财产的责任。
保险财产
所列的存放状况下不具备财产一切险所要求的基本承保条件。
露堆
及罩棚下的财产,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本条所列
的风险引起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条款]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的风险是一种异常的巨灾风险。
地震:
地壳发生急剧的自
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海啸:
由于地城或风暴造成海平面巨大的
涨落现象。
地震、海啸所引起的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费
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其理由:
一是发生地震、海啸的区域有
限,风险难以分散;二是地震、海啸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
度难以预测,费率难以厘定;三是这种巨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公司
所能补偿的。
[条款]
(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解释]
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结
果,应予除外。
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
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
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它是一种可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
故。
重大过失是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
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对于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友或雇员的从偷窃损失本
保险均列为除外,雇员的偷窃属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范畴。
[条款]
(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
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解释]
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
所能处理,这种损失属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所以列为
除外责任。
但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则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解释]
战争风险属于政治原因的风险,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
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至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风险,在财产
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使用扩展条款承保。
[条款]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解释]
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
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或维护更大的利益,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
策,不属于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意外事故风险范畴,且这里所列没收、
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一般是与政府当局的规定相违背的。
故此
类损失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除外的。
[条款]
(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解释]
该风险属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
术水平而言难以确定,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
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
均不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
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解释]
污染属于渐变式的风险,不属于意外事故风险范畴,此风险造成的
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测定,故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财产保
险合同中是除外的。
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
险所造成的污染引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
污染实质上是一种突然性的、不可预料的风险,由此造成的财产损
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免赔额。
[解释]
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是被保险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保险人
计算赔款时应把免赔金额扣除后将余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五、赔偿处理
本条规定了本保险赔偿的原则,内容包括:
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受
损财产价值的确定、委付原则、成对成套项目赔偿的方式、被保险
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发生赔偿后
保险单项下保险金额的技术处理问题等六个方面。
中心内容是说明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
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至保险标的受损之前基本一致的程度。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财产损失而从中不当获利。
现逐条解释如下:
[条款]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
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
况。
[解释]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即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市价计算的实
际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受损财产的原状所实际需要的修理或修复
费用计算应该支付的赔款。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即
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安排对受损财产的修理或修复
来履行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后选定
其中一种方式赔偿。
[条款]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
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
价的比例计算。
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
计算。
[解释]
本条款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保险财产受损当时的市价
实际上为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当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超额
保险,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不足额保险,
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X 财产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免赔额
[条款]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
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解释]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应扣除其残
值,这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
所
谓残值是指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的经济价值。
受损财产的委付是水险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
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
示愿将该项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付的行为。
因为委付不仅是受损的保险标的的物权和追偿权的转移,而且还包
括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责任往往很大,
所以保险人不能轻易接受。
[条款]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
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
比例。
[解释]
本条规定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的赔偿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度。
即被保
险人不能以受损的保险标的是成对或成套为由,因其中一项发生损
失而向保险人提出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全损的索赔申请,或提出残
余部分设备归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被保险人同样不
能以受损项目难以更换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付。
成对或成套保
险标的其中某一项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该受损项
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条款]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
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为限。
[解释]
本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施救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施救费用的用途
是要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支付该项目费用,但应
该注意以下几点:
1.施救费用必须是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施救所支
付的费用;
2.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防灾防损费用不在此列;
3.支付的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
损失时积极抢救受损财产,但要求其不能盲目支出施救费用;
4.该项费用在保险的损失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能超过保险财产的
保险金额;
5.对损失后的场地清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事先投保了该项费用,
保险人可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付施救费用须经保险人局面同意。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条款]
(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
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
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
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解释]
本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相应部分减
少,但保险金额减少部分保险费不退还被保险人,这是保险合同中
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
保险人应出具批单减少保险单项
下相应部分保险金额。
同时为使被保险人有一个充足的保障,应及
时通知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保险金额,并按规定缴付一定的保险费。
应缴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险费=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 X 原费率 X 自损失之日至保单终止
日天数/365 天
[条款]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解释]本条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致的。
此条所规定
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要
求的期限是在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就赔偿处理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
只要初次起诉是在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即使法院过了两年以后才判
决,索赔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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