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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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概况
中煤龙化实业公司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龙化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并结合实业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龙化实业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质量责任是指物资供销部门和所属企业在物资采购、检验或验证、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采购计划、物资验证规程、管理制度等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所应负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或合同规定,给龙化实业公司和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化实业公司范围内进厂物资、过程产品和外销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进厂物资质量验证和追溯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职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进厂物资验证(检验)规程,依据验证(检验)规程等验收规则对进厂物资质量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
2.组织对验证(检验)合格后且正在使用的物资质量进行质量跟踪,对使用物资质量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3.负责对物资标识、标签、标牌、印章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负责物资质量追溯和调查,负责提供物资验证等相应记录;
5.负责分别按月、季、年度向技术发展部和物资供应部提供供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二)物资保管单位职责:
1.对库存物资质量负责,并对物资搬运、贮存、物资台帐、日常检查等进行详细记录。
2.参与物资质量追溯和调查,负责提供物资从入库到出库等记录和单据。
(三)物资使用单位职责:
1.对使用中物资质量状况进行记录,向实业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2.参与物资质量验证,对本单位使用物资质量负责;
3.参与物资质量的追溯和调查,提供物资使用中的详细记录。
第二节验证规程
第五条实业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程度对本单位的进厂物资进行分类。
第六条实业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进厂物资分类及相关标准,制定进厂物资验证规程,对进厂物资的检查验证项目、检查验证规则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七条实业公司相关部门应按进厂物资验证规程等对进厂物资进行验证,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物资验证
第八条验证方式
对进厂物资进行验证时应有生产安全部、物资供销部和物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宜采取现场督检、化验分析、现场验证、联合工作组验证、委托上级或第三方质检机构验证、现场使用验证(试用)等方式进行物资验证。
第九条验证依据
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物资(或主要原、辅材料)性能对物资进行验证,依据可以是下列部分或全部资料:
(一)国内产品或物资
采购计划、材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进厂物资验证规程、进厂物资检验和试验计划、票据、图纸、样品及装箱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或制造厂家的覆盖投标产品(标的物)的质量认证证书)、行业抽检报告、其他资料、报告或数据等。
(二)进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单;其他资料、报告或数据等。
第十条验证方法
可采用下列方法对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资进厂验证:
(一)主要原(辅)材料
1.原(辅)材料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2.原(辅)材料物理、化学等特性是否符合相应原(辅)材料检验规定;
3.取小批量试样进行生产,检查生产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方式与方法等。
(二)其他物资根据进厂物资验证规程采取验证、试验等方法。
第十一条验证内容
物资验证内容如下:
(一)产品外观(包括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二)产品型号(包括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采购单)和验收标准相符;
(三)产品所附带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有权不予以验收,更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各种质量验收记录、质检报告和检查记录等基础资料进行编目、整理、立卷及归档。
第四节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验证合格
合格物资在入库时,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应的标识,并对物资名称、验证项目、验证时间、入库时间,验证人,记录人等进行详细记录。
验收单要注明供应商、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时间、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章等,验收单应有验证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未办理验收手续的物资,质量证明书等材料不齐全的物资,严禁入库。
第十五条验证不合格
经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做好不合格品记录,由使用单位向物资供销部出具验收不合格单,内容包括:
物资名称、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到货时间、验证人、使用本批物资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由物资供销部向龙化公司采购中心报告并到龙化公司技术发展部备案。
对存在问题不能验收入库的物资,所属单位可要求物资供销部办理退(换)货手续。
物资供销部接到不合格验收单后,应及时向二级公司采购中心提出退(换)货要求等措施。
第十六条紧急放行
生产急需的物资可在检验或验证报告出来之前投入使用,为紧急放行。
对主要进厂原材料应留样检验,对所放行物资进行特殊标识并记录,以便需要时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临时从非合格供应商中采购物资,使用单位应加强检验或验证,并将检验(验证)报告报物资供销部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五节标识与入库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将验证合格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标识清楚。
第十九条物资的标识可采用标签、印章、代码、悬挂物、符号、分区等方式。
第二十条物资入库前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建立进货记录和物资台帐,台帐中对进货日期、数量、使用、发放日期、使用部门和部位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物资验收入库后,物管部门应及时按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分别登帐立卡,并建立物资质量档案。
质量档案应包括:
供应商、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时间、数量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质保期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库房内的物资均应分类码放,并贴上标签以标明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日期、货源地等。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上的公章,必须是质检部门的公章,否则视为废证,对应物资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无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的物资,须拒绝验收、入库。
第二十五条物资贮存应保持帐、物、卡一致,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只有在安装和使用阶段才能暴露出来的内在质量问题,物资质量管理部门、物管部门与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双向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六节出库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制订不同物资的搬运规程及安全操作制度,规范搬运人员操作行为,保证搬运过程中物资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搬运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物管部门应对出库物资建立台帐,对出库物资的供应商、生产厂家、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日期、出库日期、质量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企业的物资发放应按先验后发,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遵守发放手续,杜绝错发、误发。
第三十一条企业物资使用部门在使用前应对所使用的物资名称、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企业物资使用部门应及时反馈到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统计分析后及时反馈到采购中心并报技术发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物资供销部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质量性能数据库,对使用后的物资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节质量追溯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按物资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需追溯的产品和范围、标识和记录的方式。
应采用唯一性标识来识别产品的个体或批次,并对需追溯的情况做出相应记录。
追溯的产品和范围一般包括检验或验证合格后入库的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第三十五条追溯范围为从物资接收至使用期间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追溯时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质量追溯:
(一)所属企业有要求时;
(二)因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质量问题,导致所属企业停产或发生事故以及最终产品质量不合格时;
(三)一种物资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相类似的质量问题时;
(四)采购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间质量发生变化时;
(五)按合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溯时;
(六)其他需进行质量追溯时。
第三十七条追溯依据
下列资料及文件可作为质量追溯的依据:
(一)物资台帐;
(二)进货单据;
(三)验证依据;
(四)所属企业验证记录;
(五)领料凭证和物资使用中质量记录和相应统计分析资料;
(六)对某物资质量进行追溯的报告;
(七)进厂物资验证规程;
(八)合同、法律法规等;
(九)其他相关的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追溯程序
按下列程序对物资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一)所属企业向生产安全部报送拟追溯的物资质量报告。
追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物资名称、生产厂家、进厂时间、验证人、验证标准、验证记录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本批物资的标识情况、出库日期、使用时间、使用中给生产运行带来的问题或相应的损失、报告单位等。
生产安全部将有关资料报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
(二)生产安全部参与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组织的采购中心、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验证部门、物管部门和使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物资质量联合追溯组进行追溯。
(三)联合追溯组对采购计划、生产厂家、运输、验收标准、验收人、验证记录、入库和标识、物资台帐、出库日期、使用单位、使用中物资质量记录及相应的物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等环节逐一进行调查与取证。
(四)联合追溯组确定物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及其责任人,出具物资质量追溯报告;
(五)联合追溯组经查证后,对于无法确定物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或责任人情况,联合追溯组将调查报告上报龙化公司有关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裁决。
第八节物资质量责任
第三十九条物资供销部采购质量责任
在采购过程中产生下列失误,应认定为物资供销部的质量责任:
(一)采购计划的制订失误;
(二)供方选择失误;
(三)采购合同制订失误;
(四)采购过程失误;
(五)采购过程中其他应认定为采购中心责任的失误。
第四十条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均应认定为所属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一)未按检验(验证)标准验收或漏验、不验;
(二)检验人员错验、漏验或不验而造成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三)质量检验人员不认真执行质量标准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质量管理部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证报告而造成的损失;
(五)质量管理部门发现物资质量存在问题而不及时处理及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而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应认定为所属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物资使用部门使用质量责任
主要包括进厂物资的运输、安装、工艺、操作、检修、维护保养等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企业贮存质量责任
主要包括在搬运、保管、日常物资质量检查等过程以及物资台帐、标识等管理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无法追溯问题。
第三章过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企业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下达的质量规定;
(二)依据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负责本企业过程质量的管理;对生产过程中关键的质量控制点进行识别和监控,并作好岗位记录的填写、传递、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依据本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检验;
(五)负责本企业的抽(取)样管理,检验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管理;
(六)负责编制、分解、实施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计划。
第二节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依据质量计划和文件或检验和试验计划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应设置质量控制点进行过程检验。
第四十六条一般不得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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