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水泵合同条款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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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泵合同条款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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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泵合同条款分解
合同条款
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甲方(买方):
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甲方招标结果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宣城百汇商贸物流园项目一期高层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以下简称“货物”)的购销、安装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1、货物概况
1.1项目名称:
宣城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精品家居馆B区高层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
1.2项目地点:
宣城市双桥物流园区(交货地点)
1.3货物产地:
(货物发出的货源地)
1.4货物清单:
设备编号
供水系统设备规格型号
供水流量
(单台)
扬程
(m)
数量
(台)
备注
(3层-屋顶层)供水系统设备
60m3/h
122m
1台
注:
货物的详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功能要求、标准及有关资料详见本合同附表。
设备安装范围为由智能型变频控制柜、稳流罐、水泵机组、仪表、进无负压设备阀门开始至出无负压机组阀门的管路、基座(不包括混凝土基座)等。
2、设备的性能参数设置及运行监控的功能要求
2.1、启动,停止:
通过远程启停或者控制柜面板上的启动/停止主令开关均可以运行/停止设备。
当进水压力低于无水停机压力、出水压力高于设定压力、出水压力传感器无信号、所有泵都处于手动或故障状态,则均不能启动设备,以对设备进行保护。
2.2、无水停机,有水开机:
当检测到设备进水口的压力小于无水停机压力,设备无水停机,防止无水时仍然运行,损坏设备。
当检测到设备进水口的压力达到有水开机压力,自动控制设备开机运行。
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2.3、定时交换功能:
为了平均每台水泵的运行时间,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要求各泵应依次循环运行。
2.4、变频器报警自动复位功能:
当变频器报警后,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延时进行复位,如存在故障不能复位,设备可以通过软启启动工频泵维持供水。
2.5、泵故障处理:
如果泵处于手动或故障状态,则起泵时会跳过这台泵,启动下一台泵;如果所有的泵都处于手动或故障状态,则不起泵。
2.6、超压保护功能:
当出水口压力超过设定压力一定值(可调)后,控制设备超压停机。
当出水压力小于设定压力后,设备可以自动起机,恢复运行。
2.7、为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所有设备都应具有远程监控,监测功能,供水系统必须有远程网络监控功能,要求必须能分别监控并显示到供水系统中的各个关键点的工作压力、设定压力、流量,自来水的进水压力,各台水泵的工作电流、频率、电压等参数,并具有预警及报警处理功能。
对设备24小时进行远程控制、监测。
最终实现设备的全自动无人值守控制。
2.8、整套设备必须为全密闭结构,水通道材质采用304食品级不锈钢,保证水与空气的完全隔离,避免对水产生任何污染。
2.9、所有给水设备,都采用微机变频控制,运用模糊控制技术,使整套设备始终处于高效区运行,达到充分节能的效果。
2.10、可实现小流量保压:
设备处于低峰期运转时,自动转入小流量运行程序,优化设备变频调节,提高低频运行效率。
当设备处于零流量或极小流量设置时,设备自动停机保压,并保证最不利点随时用水正常。
2.11、无负压给水设备要求采用予压自平衡技术,稳流补偿技术,真空抑制技术,负压反馈技术、空气自动隔断技术,来保证设备工作时对主管网不产生负压影响,对下游的供水不产生影响,必须保证在正常供水的情况下对管网不产生负压影响,使用时,不允许市政管道的动压有下降现象,应保证在市政管网压力不受其影响的前提下使用(如需向市政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则由设备提供方办理相关手续)。
3、质量要求
设备配件应选用优质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3.1、控制柜内低压元器件采用或知名品牌(注明品牌);
3.2、变频器采用施耐德、ABB、西门子、日本富士或同类产品;
3.3、水泵要求过流部分采用不锈钢材质(包括泵体、叶轮、轴承),要求采用机械密封,水泵应采用格兰富、威乐或同等品牌。
3.4、设备连接管道、稳压罐材质应采用食品级SUS304不锈钢;阀门、逆止阀、法兰材质为不锈钢;
3.5、材料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及品牌、材料证明书、检测报告。
3.6、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操作。
3.7、供货厂家所供设备必须满足当地自来水公司入网要求,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3.8、设备均需具有3C认证。
3.9、乙方为具有相关资质安装企业。
4、合同价款
4.1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本合同含设备总价、安装费、运输费、杂费及装卸费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4.2本合同货物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出厂价、零配件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运至货物使用地点仓库的运输费、成品保护(运输途中的保护)、装卸费、质保、指导安装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税金以及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至甲方工地交货价格。
以上费用包干使用,结算不作调整。
具体设备价格清单见合同附件一“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清单报价表”。
5、付款方式
5.2甲方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设备总价的95%,同时乙方须提供合同货物总价的全额应税发票;
5.3剩余5%作为设备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同时扣除质保期内的由甲方代垫付、代维修等支出的费用)。
6、发货与交货
6.1乙方在以下条件具备后5天内,货物生产完毕并具备发货条件,并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48小时内,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甲方提交发货通知单;
6.1.1双方对货物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标准、安装图表等技术性文件确认;
6.1.2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货通知。
6.2乙方的发货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号/产品工号、货物发运日、货物计划交付日、货物名称及编号、货物总包装件数及箱号、货物装运车船号和运单号、货物运输装卸保管注意说明、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等。
6.3交货:
6.3.1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安排货物由货源地装运至宣城市双桥物流园区百汇精品家居馆B区地下室交货地点现场并装卸至甲方指定地点或仓库,经安装单位、甲方及监理清点查验后,由安装单位组织接货入库并保管;
6.3.2交货期限:
本合同将根据现场进度及甲方要求交货。
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乙方将全部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经安装单位、甲方及监理根据合同技术标准及发货清单对货物进行开箱点检验收合格后(包括合同货物配套的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等),签署“货到确认书”为止,签署日将作为乙方是否延期交付及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安装工期为15个日历天,安装完工后经正常供水,验收合格提交工程完工资料,工程完工资料需经安装单位、甲方及甲方监理签字确认,资料签收日将作为乙方是否延期安装及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6.3.3乙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装卸、保管手续,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6.3.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包装、保管、装卸、保险等一切为货物运至交货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其中保险受益人为乙方,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
6.3.5乙方应按照要求准备满足设备安装所需的图纸、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与合同货物一并提交给甲方;
6.3.6甲方收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
6.3.7乙方发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
6.3.8如甲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2天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乙方。
若是要求延期交货,则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合同货物的服务,乙方按甲方另行通知时间送货;乙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
6.3.9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免除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双方可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将交货期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延期交货,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也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6.4包装:
6.4.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各种运输工具的长途运输,能承受多次搬运、存仓、装卸、吊装等包装要求。
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盗、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潮、防震、防碎、防污染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由于包装不妥善而引起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
6.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装箱单,详细列明每件包装的箱号、内容、重量及尺寸,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配套的技术资料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6.4.3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6.4.4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6.4.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4.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6.4.7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4.8乙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视为乙方违约行为。
乙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5货物点检:
6.5.1乙方将货物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方共同对箱内货物全部进行点检,开箱点检前,乙方将对箱内全部货物品质数量负责;
6.5.2点检时间:
货物开箱点检,应不迟于甲方签发“货到确认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如果点检时间须推迟,双方应事先协商同意;
6.5.3点检标准:
详见本合同附表,甲乙双方及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核对箱内货物是否齐备、是否为原产地全新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型号、标准是否相符、数量是否准确等。
点检结果,甲乙双方及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应签署一份开箱检查验收单;
6.5.4如果点检发现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有缺少、丢失、损坏,质量、规格、型号等与合同不符或残损次旧等情况,乙方应在3日内自费采取补换措施,并承担由于补充、更换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减除或减轻对以后货物安装进度的影响;
6.5.5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短缺及(或)残损的货物,或补换的货物仍有短缺、规格不符或残损次旧等情况,甲方将按乙方违约执行本合同第10.4款,第10.5款。
7、技术服务
7.1乙方应指派经验丰富有安装资质的安装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现场开箱点查、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点查、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全部质量问题。
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甲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乙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7.2当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7.3乙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和安装人员协同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乙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执行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服务联络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5乙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7.6对于双方协商确定的配合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的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满足甲方要求;
7.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予甲方有关的各方;
7.8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派人组织货物检测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对甲方物业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质量、安全保证
8.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货物由公司生产、原装,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用上乘材料及最佳工艺制作。
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功能要求。
8.2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整机、主要零部件的质量证书原件及原产地证明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
8.3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乙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如果甲方选择另外的硬件设备,乙方保证系统可以正常运行。
8.4甲方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如果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乙方保证做到全力配合甲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如果是乙方产品原因,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是甲方操作不当或自身原因,则甲方承担乙方适当的技术服务费。
8.5乙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乙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15年。
8.6本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贰年,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宣城市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安装单位向甲方全部移交工程完毕之日起计算;
8.7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8.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乙方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并负责修理、更换,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更换配件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四的价格执行;
8.9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安装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乙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乙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10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8.11质量保证金的运用:
在质量保修期内有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修理、更换、补正,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修理、更换、补正,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将使用本合同质量保证金进行相关的修理、更换、补正工作(所需费用无需乙方认可)。
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亦可由本合同质量保证金进行弥补。
乙方存留于甲方处的质保金有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
8.12在质保期过后,乙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
视甲方需要,乙方应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乙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8.13在质保期过后10年内,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备品备件,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价格以备品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
8.14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选择且乙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8.14.1修理:
乙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非甲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10天内(含本数)完成;
8.14.2更换:
乙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非甲方同意,更换应在10天内(含本数)完成;
8.14.3退货:
甲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乙方,乙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
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甲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8.14.4赔偿损失:
除已有规定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且不免除逾期交货的责任。
8.15安全责任:
本项目在设备制作、运输、安装等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非甲方原因的)责任,皆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的相应费用。
9、履约保证金
9.1本合同签订前,由乙方提供本合同投标保证金,即人民币壹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9.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经现场开箱点检验收合格后,退回合同价3%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关违约金)。
9.3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9.3.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不采取整改措施;
9.3.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安全隐患问题等二天内得不到解决;
9.3.3在各工种、工序交叉作业时,不顾全大局、不服从甲方协调指挥;
9.3.5供货分包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
9.3.6其他甲方认定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乙方因自身的问题给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9.4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0、违约责任
10.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履行其交货义务;
10.2乙方所交货物包括配套的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开箱点检后不符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第6.5.4款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交、更换,否则按逾期交货处理,执行本条第4款和第5款;
10.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或货物运输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且不免除乙方逾期交货的责任;
10.4乙方交货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按¥2000元向甲方赔偿资金直接损失费;如延误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乙方每天按¥5000元向甲方赔偿资金直接损失费;
10.5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资金直接损失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违约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他实际损失、差旅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及法律责任。
10.5.1乙方交货期延误超过30天的;
10.5.2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经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的;
10.5.3有其他甲方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妨碍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10.6货物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7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延期支付货款,但须向乙方支付该期间应付价款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资金利息。
10.8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
需更换货物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
乙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本合同第6.5.4款和8.14款规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10.10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如乙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甲方的索赔请求。
如果乙方未对甲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乙方的异议不成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合同变更、暂定、终止
11.1合同变更
11.1.1在合同执行期间,若甲方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减少供货范围的,甲方需向乙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
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甲方的意见,并与甲方一起尽早完成对合同的修改。
甲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乙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11.1.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变更要求:
1)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货物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2天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均应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2)在交货期2天前通知乙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乙方需提供的服务;
11.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11.2合同暂停
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3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对于此种暂停,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款项,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款项。
11.3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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