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办发29号讲解.docx
- 文档编号:24697583
- 上传时间:2023-05-3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34KB
深宝办发29号讲解.docx
《深宝办发29号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宝办发29号讲解.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宝办发29号讲解
深宝办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
宝安区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和政府在基层的执行力,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站的性质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一)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总人口约6000-10000户(以下所称人口均指总人口)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的类型、面积、历史沿革、人文环境等因素。
(二)相对独立完整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三)一个社区工作站管理、服务一个或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
(四)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报告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开展社区统计和调查等工作;协助开展社区武装、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
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配合维稳综治工作进社区;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强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有害气功组织的工作;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
(三)社区法制事务:
组织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
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动植物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
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开展社区人才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和教育事务:
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组织、策划社区内各种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市民教育,组织开展科学、文化、国防、反腐倡廉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等;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协助做好社区文体设施建设工作;努力实现社区文体资源共享。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
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协助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及农地管理工作。
(九)社区物业协调事务:
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及时调处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
(十)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除以上工作职责外,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员额核定
1.根据社区工作站面积、人口和工作量,核定专职工作人员。
2.“村改居”的社区每个工作站核定专职工作人员12-21名,包括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非“村改居”的社区每个工作站核定专职工作人员10-19名,包括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其中,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设副站长2名。
站长、副站长人选,由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任命,报区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3.基本标准:
辖区人口在1万人以下、面积5平方公里以内,“村改居”的社区每个工作站核定专职工作人员12名(重新调整划分后包含有原“村改居”社区区域的社区同此);非“村改居”的社区每个工作站核定专职工作人员10名。
4.辖区人口,达到下列规模档次,在基本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档次,增加专职工作人员1名(除最高档外其他档的最高限额不含本数)。
一档:
1~2万人;
二档:
2~3万人;
三档:
3~5万人;
四档:
5~7万人;
五档:
7~10万人;
六档:
10万人以上。
5.辖区面积达到下列规模档次,在基本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档次,增加专职工作人员1名(除最高档外其他档的最高限额不含本数)。
一档:
5~10平方公里;
二档:
10~20平方公里;
三档:
20平方公里以上。
6.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对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依照聘用合同履行职责,承担有关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
2.原社区党支部(总支)及居民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在非“村改居”社区根据《关于下拨2004年度“城市化”前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的通知》(深宝民[2004]350号)核定的享受财政支付工资,并持有2004年12月8日前区人事、劳动部门介绍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考核合格,报区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聘用为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报区、街道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3.除第2点所列人员外,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缺额的50%以下岗位面向本办法正式下发之前已被社区居委会聘用的人员公开招聘。
招聘条件为:
本街道户籍;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一年以上;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1-2岁);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剩余员额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4.社区工作站招聘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招聘计划报区人事部门核准。
区人事部门统一标准和做法,街道组织招聘,具体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5.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义务;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大专及以上学历;
(5)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6.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要保证一定的户籍人员比例,其中本社区户籍的不少于总招聘计划的50%,宝安区户籍的不少于总招聘计划的80%。
7.各街道办事处应与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文本格式由区人事部门会同区法制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合同。
对首次聘用的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续签、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前必须报区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名单,签订、续签、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后报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未按本办法规定聘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其招聘结果无效,区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不予核准备案,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包括工资、补贴津贴、税费、社会保险等费用)、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区、街道财政部门按社区工作站站长7000元/月,副站长5500元/月,其它专职工作人员3500元/月的标准及实际在岗人数核拨工资福利性经费。
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每三年由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一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财政核拨经费数额、工作难度与要求、岗位职责、社会保险费用等因素确定其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分配办法,报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有关内容。
9.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交叉任职的社区工作站站长不领取双薪,由财政给予站长职务津贴3000元/月。
10.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保险待遇,有关费用在核拨的工资福利性经费中解决。
11.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奖惩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另外给予相当于当年最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年度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此基础上增加30%,经费在工资福利性包干经费中解决。
工作特别优秀的可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额外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12.各街道组织人事和教育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培训经费从办公费中解决。
13.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并根据聘用合同中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从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安排,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
按照以事定费、合理、节约的原则核定工作经费。
(一)治安、环卫、计生及其他工作进社区的经费
1.工作站按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1:
1的比例配备临聘人员,每名2.4万元/年核定经费。
2.计生经费:
按街道人口每1500人配备一名计生专干(2.4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另安排计生购买服务经费。
3.治安经费:
按街道人口30元/人/年的标准核定。
4.环卫经费:
按街道的社区清扫面积3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核定。
5.治安、环卫工作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购买服务。
6.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参照《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日常公用、专项工作和市政设施维护经费
1.日常公用经费包括一般日常公用经费和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邮电费、会议费等,参照我区事业单位现行供给水平,专职工作人员每人7000元/年。
3.其他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大宗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
按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1)根据办公、服务面积分为1000平方米以内,1000~2000平方米,2000~4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以上四个档次(一至三档最高限额含本数)。
第一档核定20万元/年。
从第二档起,每增加一个档次,增加5万元/年。
(2)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分为1000平方米以内,1000~3000平方米(一、二档最高限额含本数),3000平方米以上三个档次。
第一档核定5万元/年。
从第二档起,每增加一个档次,增加1万元/年。
(3)租用办公场所的社区工作站,补助租赁费20万元/年。
4.专项工作经费包括社区工作站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相关专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每年社区工作站承担的各项重点工作实际情况核定。
5.社区市政设施日常维护费,根据建成区每平方公里20万元/年核定。
(三)社区工作站的开办费
对“村改居”社区工作站及本办法实施以后成立的社区工作站每个给予开办费20万元(含装修费和设备购置费)。
(四)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
1.街道人口数以区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为准,核定计生经费的人口数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为准。
2.街道的社区清扫面积由街道报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3.以上数据皆为上年度的统计数据。
六、社区工作站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治安、环卫、计生及其他工作进社区的人员经费以及社区日常公用、专项工作和市政设施维护经费、社区工作站开办费等,由街道负责编制预算,报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编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费核拨给各社区工作站。
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设立帐户,独立核算。
(三)社区工作站帐户由街道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
(四)区人事、民政部门每年对各街道的社区工作站人员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各街道的社区工作站经费进行审核,报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
七、社区工作站的办公、服务用房
(一)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服务用房纳入区社区基础设施规划,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清欠等方式统筹解决。
社区工作站需租用办公、服务用房,原则上租用工业厂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100平方米。
(二)土地合同约定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政府。
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产权属政府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进行实物接收和产权统一管理,并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三)街道办事处应对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等进行产权清理登记和管理。
(四)产权属政府的办公、服务用房,由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使用。
(五)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接管的住宅小区公配设施中的办公、服务用房,及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办公、服务用房,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使用。
(六)政府租用的办公、服务用房,在租期内,由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使用。
(七)“村改居”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服务用房,2007年开始,参照本条第
(一)款,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八、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
(一)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类社区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二)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设立,各自依照《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两者成员一般不实行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驻社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在经济上与社区工作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脱钩,不再负担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费用开支。
其董事长、总经理与社区工作站站长是否交叉任职,由街道决定。
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及就职人员与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实行交叉任职。
九、社区工作站的制度建设
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社区各级党组织等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区事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等。
十、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
民政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区纪委副书记。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印发
(印160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宝办发 29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