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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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
第六条不良贷款实行自治区联社、农信社法人机构、农信社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三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联社负责全区农信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农信社法人机构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农信社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
自治区联社核定的农信社法人机构信贷业务权限即为不良贷款处置权限,超权限且损失超过一定比例不良贷款的处置必须上报自治区联社;农信社法人机构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在自身权限内对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有限授权。
第三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划分:
(一)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
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贷款:
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90天(含90天)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账贷款:
⑴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⑷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⑸贷款本金逾期2年,农信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⑹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⑺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农信社应严格按照呆帐认定条件认定,对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及时调整贷款科目。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1.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2.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3.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条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一条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农信社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二条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
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信用环境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十四条按照不良贷款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农信社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五章不良贷款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不良贷款估值及损失率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对逾期类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工作;对于生产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可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积极清收、转化;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与担保的有效。
第十七条对呆滞类贷款,应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对可疑类贷款,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与保全,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十八条对呆账类(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后按规定账销案存管理。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严格账销案存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六章不良贷款处置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和呆帐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
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账户划扣、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二十二条重组转化。
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定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保全。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主要方式有:
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以资抵债。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信社债权的行为。
以资抵债的管理按《ⅩⅩ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呆账核销。
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
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处置策略设计。
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处置预案
预案制定。
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以及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处置措施。
处置预案审批。
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权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审批、核准,并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预案调整。
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
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延期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方案实施。
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建立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风险防范。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做好不良贷款管理的责任认定,特别要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业务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不良贷款的拨备提取
第三十条农信社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各项贷款年末余额的1%。
第三十一条农信社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是指对特定地区、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农信社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计提专项准备的原则要求:
对实行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管理的农信社,可按照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帐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专项准备。
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信社,可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信社,可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呆帐准备分年计提计划,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章不良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信贷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统计、汇总和移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及处置预案实施情况实时跟踪,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按月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拨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原则上由风险管理部门按月提供。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考核
不良贷款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的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四级分类指:
正常贷款迁徙率、逾期贷款迁徙率、呆滞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五级分类指:
正常、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率和可疑贷款迁徙率3项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贷款拨备覆盖指标考核风险抵补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档案管理。
在原始信贷档案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
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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