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定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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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定稿doc
卢卫字〔2011〕72号
卢氏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疾控、卫生监督、医政和卫生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疾病控制科、卫生监督科、医教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
必要时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应急办的,由实际执行应急办职能的部门负责)。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防疫队,做好应急防疫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剂、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防疫队)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分析、报告全县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查工作;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处置工作。
2.4.2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救护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4其他卫生机构
根据救灾防病的需要,随时听候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3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I级、II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III级、IV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做出调整。
对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响应条件
3.1.1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V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1.2II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II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I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灾区县级卫生部门按市卫生局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3.1.3I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I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支持。
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3.1.4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3.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3.2.5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
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指导开展灭蚊蝇灭鼠工作。
3.2.6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队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3.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处理控制工作。
3.2.8临时安置点管理
提供临时安置点的医疗服务,重点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疫病情监测与控制、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工作。
3.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
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集市和工地的人员及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2.10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1心理干预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2.11其他措施
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商后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
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总结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基地。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位维护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
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交通、通信、军队、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在特殊情况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环保、交通、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公安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5.4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防控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并健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5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6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防病治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
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
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卢氏县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
附件1:
卢氏县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马建超
副组长:
李红仓李留锁王慧茹王金荣曹建民
成员:
司学文刘新国骆建刚李天虎赵来群
李振生王宏民张丽霞僧福琴陈双宝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疾控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Ⅱ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Ⅲ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Ⅳ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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