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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施工索赔
论施工索赔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将日趋成熟和完善,建筑行业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大大加快,工程项目也逐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管理。
在选择合理低价中标的经营策略下,增强索赔意识、重视施工索赔问题是承包人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对承包人而言,只要不是自身的责任,而是由于外界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都有理由也应当提出索赔。
关键词:
1、施工索赔2、索赔报告3、索赔注意事项
序言
索赔是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务、金钱等方面的正当权利要求,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的多边科学,它涉及到商贸、财会、法律、公共关系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
在国内外工程承包中,工程索赔是经常大量发生且普遍存在的管理业务,是受损一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索赔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在实施索赔对需要索赔的根据、内容、程度等不太了解,造成经济签证等资料不完整或不合理,致使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时得不到合理补偿。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施工企业从事经营工作的专业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
为企业经济效益,必须要重视索赔,积极、主动的寻找索赔事件。
但同时,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索赔的前提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不能泛用索赔。
目录
一、序论1
二、索赔的分类1
三、施工索赔程序及索赔报告的内容2
四、施工索赔应注意的问题7
五、工程索赔的意义9
六、索赔的计算10
七、结语11
参考文献12
一绪论
索赔是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务、金钱等方面的正当权利要求,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的多边科学,它涉及到商贸、财会、法律、公共关系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
在国内外工程承包中,工程索赔是经常大量发生且普遍存在的管理业务,是受损一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索赔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在实施索赔对需要索赔的根据、内容、程度等不太了解,造成经济签证等资料不完整或不合理,致使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时得不到合理补偿。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施工企业从事经营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要重视索赔,积极、主动的寻找索赔事件。
但同时,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索赔的前提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不能泛用索赔。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二索赔的分类
施工索赔的分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赔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有经
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
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
人对此提出索赔。
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
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期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
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施工索赔程序及索赔报告的内容
3.1施工索赔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索赔机会后,承包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这种意向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该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b.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c.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d.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一般索赔意向通知仅仅是表明意向,应简明扼要,涉及索赔内容但不涉及索赔金额。
(2)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索赔事件发生的经过、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的详细理由、索赔的要求及详细计算方法,以及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顺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
在该项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纪录时,随时就纪录内容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
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纪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
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金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a.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a.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
主要原因是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补偿进行协商。
b.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工程师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费用索赔审批表”中应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和延长的工期,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
理和不合理方面。
通过协商,工程师与承包人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工程师认可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
当然,承包人仍然具有继续索赔的权利,直至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
工程师批准的补偿金额和顺延的工期天数如果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则工程师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补偿金额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
如果工程师批准的额度超过其权限的,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4)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通常,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如果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
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3.2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书面文件,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索赔事件应是真实的
这是整个索赔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承包商的信誉和索赔的成败,必须保证。
如果承包商提出不实的、不合情理、缺乏根据的索赔要求,工程师会立即拒绝,而且会影响对承包商的信任和以后的索赔。
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得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应附于索赔报告之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含任何的估计和猜测,也不可用估计和猜测式的语言,诸如“可能、大概、也许”等,这会使索赔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二)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
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承包商的索赔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一般索赔报告中所针对的干扰事件都是由对方责任引起的,*考试吧*应将责任全部推给对方。
不可用含混的字眼和自我批评式的语言,否则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并应特别强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可能有预见和准备,对它的发生承包商无法制止,也不可能影响。
(三)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商的实际损失
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承包商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减轻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用能够采用的措施,在报告中详细叙述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
(四)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
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正确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数额。
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索赔报告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必须做到简洁明了、结论明确、富有逻辑性;索赔报告的逻辑性,主要在于将索赔要求(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与干扰事件的责任、合同条款及影响连成一条完整的链。
同时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强硬或命令的口气。
3.3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
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索赔事件总论总论
部分的阐述要求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它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叙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考试吧*以及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
在总论部分末尾,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成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索赔根据
索赔根据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应直接引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
强调这些是为了使索赔理由更充足,使业主和仲裁人在感情上易于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索赔费用及工期计算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的工期。
如果说索赔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承包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损失的利润;
(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
承包商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四)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等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1)政治经济资料:
重大新闻报道记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它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
(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进度实况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影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记事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收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四施工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索赔经常发生,并且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索赔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施工索赔的发生成走高趋势。
现代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施工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签订,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工程参与单位多,各单位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既然索赔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项管理工作,而这项管理工作的效果如何又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或者项目能否保证预期利润和摆脱不利的合同责任。
索赔不成功,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可能导致利润降低;而如果双方纠缠过甚,索赔又将演变成合同的纠纷,步入漫长的法律程序。
因此,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做好索赔的管理工作。
施工索赔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把签证和索赔混为一谈
签证之所以在项目中普遍存在是由于在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报价依据的是估算工程量,而且采用了部分暂定价(或暂估价),所以在施工合同约定“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结算”,需要双方在完成一定的施工内容之后共同确认实际的工程量或实际发生的单价,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由此形成了签证(即为签字证明之意)。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以工期为例说明如下:
目前由于工程规模大、干扰因素多,致使多数工程不能在“施工总日历天数”之内完工,所以施工企业和项目要面对工期索赔的问题。
而对于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签证只能起到用于证明部分事实的作用,如停水、停电2天,监理和业主给予签认,只能说明确实发生了停水、停电的事实,但是否可以获得工期顺延,如果没有正式的索赔报告,监理和业主可以说停水停电并未影响到关键工作的施工,不会导致总工期的延长,由此而出现争议。
而索赔是对具体事项责任的分担,一旦索赔报告获得确认,对应的工期责任也就确定了,不会再产生争议。
所以,签证和索赔不能混为一谈。
2、避免被动索赔
被动索赔认为只有在出现损失之后才能启动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根据索赔的概念,没有损失的出现是不能索赔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出现损失之后才能启动索赔程序”。
因为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事项纷繁复杂,再加上没有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索赔事宜,不到“最后算账”时发现不了成本的超支或工期的延长,致使错失索赔机会。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工期和费用索赔是有时效的,超过索赔时效就认为自动放弃索赔,例如: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另外,部分索赔事件本身可能就是连续的,如当前工程项目中易出现的土地纠纷,这种影响施工的事项可能持续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而且索赔带来的损失需要索赔事件结束之后才能具体确定,这个周期很长,一旦等到索赔事项和损失确定之后再着手索赔,部分索赔的证据和资料很难固定,索赔事实不能还原,增加索赔的难度。
所以切不可认为只有在出现损失之后才能启动索赔程序,甚至需要在施工投标、施工合同签订之初就开始研究有没有索赔的机会和可能,提前做好相关索赔准备;当然,国际工程中还常见“低价竞标、高价索赔”的策略,这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做法。
3、防范积累索赔
所谓的积累索赔有点“算总账”的含义,有人可能将其理解成总费用索赔(或者修正的总费用索赔)。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除非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说明采用总费用索赔(或者修正的总费用索赔)的方法,否则按照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适用的是单项索赔方法。
积累索赔的原因包括:
一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留待以后解决;二是业主对索赔迟迟不作答复,采取拖延的办法,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三是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部疏于索赔管理,平时没有注意对索赔的管理,忙于工程施工,当工程快完工时,才发现工期或者费用方面的损失,更有甚者到业主追究施工乙方责任之时才想直到向业主索赔,拟或业主不付款时,才准备进行索赔,甚至提出仲裁或诉讼。
由于以上原因积累下来的索赔会出现以下问题:
因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有些证据已事过境迁,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很艰难;另外就是累积之后的索赔金额较大,业主和监理很难一次接受,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可能需要做出较大的让步。
所以,要想更好的保障合同权益,同时又能够快速的解决索赔问题,就不能耽搁、甚至积累索赔。
4、不应脱离合同索赔
索赔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费用损失补偿和工期延长,其依据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
索赔可分为合同内索赔和合同外索赔,合同内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程延误、工程变更、工程师给出错误数据导致放线的差错、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等等,这种索赔,因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往往容易得到;合同外索赔是难直接从合同的某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以通过对合同条件的合理推断或同其他的有关条款联系起来论证该索赔是属合同规定的索赔。
例如,因天气的影响给施工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由施工企业承担,如果能证明是特殊反常的气候条件,就可利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得到工期的延长。
但如果部分企业就此认为不可抗力之下施工设备、设施、人员的损失也应该由业主赔偿,这就脱离了合同条款,因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所以,脱离合同的索赔不仅浪费管理资源,给双方带来更多的对立状况,同时可能给业主造成“无理要求”的印象,会给后期索赔带来压力。
5、索赔时应处理好与发包人的良好合作关系
国内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个施工单位为了争揽工程,不断地降低报价,业主也抓住了施工单位的心理,充分利用了卖方市场的地位。
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大部分施工单位正处于尴尬的境地,面对业主不敢索赔主要表现为:
由于竞争夺标、承包工程不太容易,因此,即使遇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的支出,施工企业也不敢提出索赔,怕影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今后合作;此外,有的施工管理人员认为索赔伤面子,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承包商当然不会更不敢去索赔。
索赔是一把双刃剑,有时会因激怒对方而带来报复性伤害,尤其是一些强势业主;但同时索赔是施工企业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正当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索赔方柔中有刚、委婉巧妙,恰到好处地激发对方认同感,赢得对方的同情与重视,从而保护好双方的合作关系。
五工程索赔的意义
(一)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
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要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二)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作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利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作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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