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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发展构想
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发展构想
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发展构想
——三监区苏剑青
内容提要:
监狱心理矫治者是指运用心理学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与矫治的技术与方法,帮助罪犯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从实践看,心理矫治队伍的素质、能力、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等方面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矫治罪犯工作的水平。
关键词:
心理矫治队伍建设问题分析发展构想进入二十世纪后,国际监狱行刑理念和模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变化,人们在关注监狱的安全、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同时,更多地将目光投射到对罪犯的矫正上来,危险性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个别化教育等一系列有关罪犯矫正的新方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重视和运用。
特别是“首要标准”的要求,提升了“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现代行刑理念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取向,强调了监管场所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不断创新管理教育的新途径,科学地教育矫正罪犯,以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而教育矫治重要目标的实现和科学矫治方法的执行关键在于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
这就意味着,在“首要标准”视野下,探索如何加强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从更高层面、以更大力度推进心理矫治工作已成为监狱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题组从心理矫治工作和队伍现状入手,尝试对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发展走向进行探讨。
一、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现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犯罪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犯罪构成的日益复杂,罪犯的反社会意识和恶性不断加深,抗改情绪趋向强烈,监狱教育改造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法治文明的推进,监狱工作规范化、文明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目标的提出,也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作为一种科学的技术,心理矫治以其彰显对罪犯的人性关怀,适应监狱押犯构成、关押模式的变化以及监管风险控制管理的
需要而得以在我国迅速发展。
从运用国外心理量表对罪犯进行测量到专门研制出具有本土特色《中国罪犯个性测验》(COPA-PI)等量表,从应用倾听技术帮助罪犯宣泄情绪到系统应用咨询矫治网络进行心理治疗和危机干预,从个别监狱先行探索到全国监狱系统全面的推广,从聘请志愿者或专家来监为罪犯提供心理服务到监狱培养形成自己的心理矫治专业化队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技术的研究和运用,正处在空前鼎盛的时期。
司法部自1995年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列为考核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指标之一。
按照要求,全国七百余所监狱陆续有六百余所成立了心理矫治机构。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2008年年底的一项调查表明:
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正日益彰显,全国已经有93.1%的监狱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
但是,有关矫治效果的调查数字也霍然提醒我们:
16.6%的监狱反映效果很差,72.4%的监狱反映成效一般。
以安徽省某监狱为例,自2005至2009年共接待咨询案例近700人次,真正取得实质性矫治效果的仅有二十余例。
这些数字不容我们乐观。
二、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现状
作为心理咨询师职业分支之一的监狱心理矫治师们,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支队伍在实践中也得到不断的锻炼和提高。
自1996年司法部在部分监狱开展试点到2003年在全国监狱推广心理矫治工作,矫治人员从对零的突破到二三十余人,再到2004年提出“咨询师持证上岗”目标后的2000余名获证心理咨询师,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形势推进了心理矫治队伍的稳步形成。
根据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的“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人员的比例达到70%,其中心理学专业不低于8%”的要求,到今年年底,我国
监狱近30万名人民警察中,将有近25000名专业心理工作者为罪犯教育改造服务,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在实际需求中得以迅速发展壮大。
但是,从全国监狱系统整体状况来看,矫治队伍建设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江苏、山东、上海等省市发展步伐较大,建立了一支由罪犯心理矫治专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构成的力量强大的矫治队伍,而其他很多省份监狱的矫治力量还很薄弱,规范化、专业化程度亟待提高。
到2007年年底,我国仅有章恩友等7名司法部聘请的罪犯心理矫治专家,这些领军人才带领广大民警对罪犯矫治重点课题进行了理论性、实务性的研究,为提高矫治质量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对于亟待提高的监狱心理矫治而言,他们的影响还是很薄弱的。
一方面,值得肯定地说,监狱心理矫治队伍是一支值得信赖的队伍,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另一方面,又必须理性地认识到矫治队伍建设的现状——监狱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需求,远远超出了矫治队伍自身的发展,时代和实践的发展都对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质效提出了严峻的要求。
三、心理矫治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实践也证明,心理咨询与治疗理论和技术的运用程度、心理矫治工作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心理矫治专业队伍的素质,两者呈显著正相关。
而现行矫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快解决。
1、操作技能不足——从矫治专业队伍的培养方式分析
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的主要培养模式是短期资格证式培养模式。
这种模式的推广在一段时期里是促进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形成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为了在监狱系统内部规模性进行心理咨询师的资格培训,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积极争取并最终获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颁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39号);2004年,为推动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进程,紧接着又颁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签发〔2004〕8号),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狱系统有关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具体培训委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扬州医科大学承担,以后又逐渐形成了天津和扬州两个培训基地。
由于监狱对心理咨询师需求的急剧增加,各省的监狱管理局甚至某些监狱也独辟蹊径,分别举办了心理咨询师培训班,这进一步推动了心理矫治专业队伍的建立。
仅以安徽省监狱为例,自2005年至今,共举办了十余期培训班,获证三级咨询师500余名。
毋庸置疑,短期资格证式培养模式对于推动监狱矫治队伍形成、规范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矫治专业人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这种形式培养出来的队伍,基本上已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运作了起来。
但是,短期培训仅仅是获得了心理矫治工作的“入门证”,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和水平还需很长的过程,矫治队伍的实战能力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专业性很强的心理矫治工作,侧重于技术性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有着相对成熟的体系、规则、流程和标准,而在现行的心理矫治队伍中,即使是专职咨询人员,具有心理学本科和硕士毕业背景的人员也十分稀缺,能掌握丰富的心理矫治技术的高级矫治人员则少之又少。
绝大多数罪犯矫治人员都是速成的心理咨询员,参加的是社会力量办的培训班,即便有很多兼具讲学和操作经验的优秀师资,但由于组织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门课两三天就讲完,虽然实现了“填鸭子教育获证上岗”的目标,但是心理学知识浩如沧海,这些初级和入门级的咨询师们,仅仅掌握了一点心理学皮毛,很难以高水平的专业素质胜任矫治工作,他们所具备的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对于解决监狱系统
心理学服务对象——心理障碍最集中、最严重的在押罪犯所暴露出的各类问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力不从心的现象在所难免。
更为严重的是一个具有“资格”,而不具有实战技能的矫治人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高期待中、在自己的成就动机驱策下从事罪犯矫治工作,不仅对矫治对象是一种伤害,而且对自己也是一种伤害。
课题组调查中,98%以上的心理矫治工作者认为,仅经过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还很不够,工作中常有失败感、无能感,出现了市场、需求与能力的巨大落差;而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严重精神障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都对现有矫治队伍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2、角色身份的冲突——从矫治专业主体的构成分析
从目前监狱心理矫治现状看,人民警察是矫治专业队伍的构成主体,而警察角色与心理咨询师角色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警察与罪犯的关系是监狱工作中的基本矛盾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警察是作为行刑者和执法主体而存在的,罪犯是作为执法客体和行刑对象而存在的;在行刑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的警察和接受国家惩罚与改造的罪犯构成了监狱行刑的主要、次要两大矛盾方面,这两大方面自行刑法律关系产生之时就随之诞生,且将伴随着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双方均无选择的余地,是一种不可或不易调和的、对立的特殊矛盾关系。
作为管理者的警察角色身份担负着教育改造的重任,是以社会的标准尺度来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再社会化的程度,是要求罪犯不得越大到社会规范、小到监规监纪这个雷池一步,具有一种支配、控制、指挥、规定、操纵、评估和惩罚的倾向。
另一方面,心理咨询师是特殊的助人职业,咨询的目标是为了改善当事人的心理健康,一切都必须服从这一目标。
咨询师必须以当事人的需要为中心,尊重当事人的价值选择、兴趣、个性,帮助当事人
自己去探索、决策、行动,有效地开发其潜能,取得心理咨询的最大成就。
因此,当事人是作用者,咨询师只是支持者和催化剂,两者间是信任、平等和合作的关系。
咨询师的角色身份要求其必须保持中立性态度,即一种宽容、非支配、非评判、非压制性的态度;职业限制性条款下的咨询师首先关注的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群体的规范,而是他的行为是否能促进他的人格健康发展。
即便是面对一些反社会的价值观和一些引起心理障碍的价值理念,咨询师的干预也只是积极的引导而非支配、压制和惩罚。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管理者的权威与咨询师的平等、共情——角色要求的强烈反差所带来的双趋式冲突,时常会让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监狱民警陷入两难境地,部分人在处理角色矛盾时会顾此失彼从而影响了矫治工作的开展,而一旦角色转换失败就会使矫治工作前功尽弃甚至适得其反。
3、心理压力难以舒缓——从矫治专业队伍的心理健康状况分析许多矫治民警在课题组调查中反映:
监狱心理矫治队伍自我发展空间狭小,后劲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心理矫治工作是属于“知识型”、“智力型”、“发展型”的,矫治队伍的自我发展离不开知识更新和智力的输入,但由于监狱普遍警力不足,矫治任务重,许多矫治民警还担负其他工作任务,致使学习时间和学习机会少,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和充实,输出多,输入少,后劲严重不足;二是矫治民警体现发展价值的仅有行政职务升迁一条通道,千军万马挤行政领导职务的独木桥,而矫治工作又难见现实成效,绝大部分矫治民警的自我发展空间受限。
2002年,时任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胡一丁在当年的全国监狱系统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比较封闭,工作时间一般比较长,长期与服刑人员打交道,工作压力大。
在高度危险、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下,久而久之,心理上
会出现一些障碍。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排除和调整,势必会影响到警察的身心健康。
”这说的是监狱警察的整体状况,作为这支大队伍的一分子——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们,一方面承担着人人都承担的来自上级命令、同事竞争、学习升造、家庭经济、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等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不得不接受自我发展空间的局限,同时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工作中还无时无刻接收着社会阴暗面滋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垃圾”,与罪犯进行着最直接的“灵魂碰撞”,同时囿于心理咨询工作“生命原则”——保密性的要求,他们处于消极心理氛围之中却难以有合适的疏通渠道,如果缺乏有效的自我心理防御机制,积淤过多,必然会导致自身心理失衡。
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特殊性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平衡能力,必须具有低忧虑性、低紧张性、高稳定性、高自律性等重要的人格特质。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许多发达国家在录用矫治人员时均将心理选拔作为首要环节,而我国心理矫治队伍正处于初级化发展阶段,在人才选拔时并没有将心理选拔放在主要位置。
据罗大华教授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监狱心理矫治民警中,有30%处于亚健康状态,16%有程度不等的心理障碍。
课题组组织的矫治人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也显示,这部分人“心理焦虑程度偏高,需要宣泄和调整”。
有一位年仅40岁并从事罪犯心理矫治5年的咨询师的回答极具代表性:
“没有什么病,但时常感到身心疲惫。
”“怀疑自己的能力,有职业枯竭感”。
实际上,有不少心理矫治民警都曾有带着自身的不良情绪去做罪犯咨询矫治工作的经历,假如没有有效的督导,任由这种状况蔓延,将削弱心理矫治队伍的战斗力,严重影响教育矫治质量。
4、人员的流动性——从心理矫治队伍的稳定性分析
心理矫治与传统矫治手段不同,需要从事这一工作的民警具备不同于一般民警的专业知识、技能、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故而我国监狱在确立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工作的方针以后,为满足专业工作
需求,高标准严要求,选拔了一批批高素质、热爱监狱矫治事业、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背景的优秀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学习和培训。
一方面,这些民警专业知识扎实,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进取心,特别在丰富了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以后,素质得到了强化,工作中如虎添翼,展现出骄人的才华,在民警选拔任用时被委以其他重任,脱离了心理矫治工作岗位;另一方面,部分心理矫治人员在工作初期,在事业心和工作热情的推动下,渴望将心理科学移山造田、改天换地的威力发挥得淋漓尽致,成就动机十分突出,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缓慢、渐进、螺旋式上升甚至伴有倒行的艰难过程,高期望值与低成功率造成的失败感不可避免地挫伤了部分矫治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不少人由于成就动机无法实现而退却转为从事其他工作。
以我国某省的监狱系统为例,自2005年至今,培训了500余名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但是,一直坚守在心理矫治岗位上的只有三百余名,从事专业心理矫治工作的则仅有一百余名,近50%的矫治人员流失。
人员的流动导致心理矫治队伍的不稳定,这必然影响了罪犯矫治工作的正常运作。
5、矫治效果“空泛化”——从心理矫治工作的评价机制看罪犯心理矫治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曲折性的特点,对罪犯矫治质量的评估,是对特定的、发展的、作为差异性个体的人的评估,其复杂在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多变性。
因此,心理矫治工作自身存在“深入难、考核难、见效慢”等固有局限,很多监狱又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出现了矫治效果“空泛化”倾向。
平时的实际中,心理矫治往往被人误以为是“咨询谈话多,解决现实问题少,空对空多,联系实际少”,甚至被解释为“打着心理学的幌子卖嘴皮子”,心理矫治工作的价值也遭到质疑。
课题组在对安徽省监狱系统部分心理矫治人员进行的“心理矫治队伍管理中是否存在去激励因素(‘去激励因素’即:
挫伤和降低工
作积极性、制约队伍创新发展的因素)”的调查中,有60%的人认为由于监狱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心理矫治工作评价体系,工作好坏得不到认可;34%的人认为心理矫治工作难度很大,成就动机很难实现;30%的人认为监狱环境闭塞,缺少参与更新知识的机会。
总之,如果继续漠视心理矫治民警对考核管理的特殊需求,无法对矫治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不仅会导致心理矫治民警丧失工作激情、丧失创新意识、不再关心心理矫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严重者还可能直接诱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事物的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心理矫治队伍建设也不例外。
作为专业性很强的心理矫治工作的执行者,心理矫治队伍的素质、能力、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等等方面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矫治罪犯工作的水平。
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建设心理矫治队伍的意义,就是要从监狱工作的发展规律中去认识其必然性、必要性。
1、加强矫治队伍建设是“首要标准”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首要标准”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为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所谓“国以人兴,政以才治”,一流的队伍才能创造一流的绩效。
心理矫治作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归根结底要靠监狱心理矫治队伍来完成,罪犯矫治效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心理矫治专业队伍的综合素质。
可以说,“首要标准”的提出,对心理矫治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会促进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步伐;同样,也只有通过加强心理矫治民警队伍建设,才能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健康长足发展。
面对当前监狱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首要标准”为指导,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战斗力强的矫治民警队伍,使监狱矫治工作保持牢固的根基和旺盛的生命力。
2、加强矫治队伍建设是构建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目前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罪犯入监心理适应教育、服刑指导、心理分析与评估、咨询与矫治、就业指导、再犯罪预测、危机干预等等,心理学服务贯穿了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同时,矫治工作还逐渐向个别化教育、狱情防控、构建“心防”安全线等方面延伸。
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心理矫治集科学性、理论性和实践性于一体,已经凸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被广大民警和罪犯所接受。
这也就意味着,心理矫治、矫治理论研究、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成功与否关系着监狱工作总目标的实现状况。
如何突出心理矫治的主要业务和教育矫治的主业地位,如何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突破推动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先已是迫在眉睫。
因此,加强心理矫治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实战性、正规化、专家型的心理矫治队伍,充分发挥心理学原理和技术在提高教育、监管、劳动三大手段科学性中的作用,既是构建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
3、加强矫治队伍建设是心理矫治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从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心理矫治队伍和心理矫治工作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心理矫治队伍在心理矫治工作的需求中逐渐形成壮大,队伍的成绩又是通过矫治工作的绩效展现出来的;心理矫治队伍一旦形成,又会对矫治工作产生制约作用。
可以说,没有监狱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需求,就没有矫治队伍建立的土壤,心理矫治队伍越强大,矫治工作的就愈能体现其蓬勃生机,愈能发挥对教育改造工作的促进作用。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指出: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
共识。
”并明确提出“要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这项工作的落实,当仁不让地一定会落在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的肩上。
心理矫治民警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服刑人员的精神卫生,如果心理矫治队伍自身没有处在一个较高的心理健康水平上,对罪犯的矫治也就妄谈尽善尽美了。
由此可见,加强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内容涵括了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知识结构、矫治水平和队伍自身心理素质等等诸多方面。
课题组调查中有的矫治民警说:
“我单位也建立了心理辅导制度,但是熟人之间的心理咨询是不合适的,担心保密和伦理问题。
”这就提醒监狱心理辅导机构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考虑技术力量和保密以及一些伦理学方面问题,应当借鉴社会力量参与对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的督导和心理帮助。
四、心理矫治队伍的发展构想
监狱心理矫治队伍是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执行者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其素质、能力和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决定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质效。
这支队伍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民警的专业知识、技能、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机制,实现心理矫治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建立专家型矫治队伍分类和评聘机制,探索矫治型监狱警察体制的建立。
专家治监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现实要求,为此,要积极探索矫治型监狱警察体制的建立,培养一大批矫治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提高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首先是通过科学的选拔机制遴选矫治人员。
面向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矫治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年龄、性别及个性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
监狱在建立心理矫治队伍时,应充分考虑个性的匹
配性、专业的结构融合性、年龄的层次性、性别的优势互补性等因素,搭建最佳的队伍架构;特别是要强调科学地遴选矫治人员,应探索建立《监狱民警心理健康常模》,在心理矫治队伍招录和调入中,通过心理测试和分析来进行甄别,杜绝心理素质不符合矫治职业特殊要求的人员进入队伍。
其次是以科学的专业技术评聘机制激励队伍,一方面引导监狱警察在职业生涯规划时的分流,另一方面激励矫治队伍知识化表征的学术建树。
对于直接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属于高危、高难度职业,应针对这一职业特点设置不同级别和比例的“矫正师”或矫治专家等技术职称序列,使符合条件的人员最终能在政治上享受不同的待遇,拓展心理矫治民警自我发展空间,激发矫治人员的学习热情,自发主动的更新业务知识,拓宽社会知识,从而“拴住心留住人”,稳定心理矫治队伍;
再次是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心理矫治工作平台。
如每半年举行一次心理矫治论坛和“优秀矫治个案”评比,每年举行一次“心理矫治能手”和“首席心理咨询师”评选活动,对公开发表或获奖的心理矫治论文、个案给予配套奖励,彰显先进,创设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形成以心理学知识为重点、以矫治技能为依托、以社会知识为背景、以业务实践知识为主线的综合知识框架,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造就新时代具有丰富知识的专业型、智能型警察,驾轻就熟地应对矫治各类心理障碍的攻坚战,帮助罪犯完善人格结构,从而减少刑释罪犯重新犯罪率,保证“首要标准”的顺利实施,实现矫治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
2、积极开拓矫治工作社会化,实现心理矫治队伍构成的多元性心理矫治队伍的服务对象是有着严重恶习的、社会化适应不良、需要重新社会化的罪犯,更因社会发展的多变性,决定了矫治队伍本身必须具有足够高的社会化程度,必须拥有应对不同社会角色的职业
能力和心态。
反过来说,矫治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广度和深度,关系到服刑人员社会再适应能力的培养。
随着“首要标准”的提出,监狱工作务实进入深刻变革和快速发展时期,监狱对心理矫治专业力量的需求呈现多层次化,这就要求监狱心理矫治队伍整体建构多层次的合力,即由监狱心理矫治民警、社会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共同促成的合力。
从未来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的发展建设来看,主体力量当然还是监狱人民警察。
对于从事专职心理矫治的警察,应建立起规范性的长效督导机制,强化对社会角色转变的督导。
在社会角色的确定上,要求矫治人员反复回答:
“我是谁?
”“我是做什么的?
”,以确定自己的心理咨询师身份、与服刑人员的关系,从而完全投入心理师角色;在角色的扮演上,强化矫治人员对角色的期望、对角色的领悟和对角色的实践;在角色的表现上,敦促矫治人员注意台前(指正在充当这些角色时的表演)与台后(指在表演某种角色以前的准备活动)之分,推动警察与心理咨询师之间的角色转化进程,从而避免和消除角色冲突、角色扮演失败对矫治工作的负面影响。
监狱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警察是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但是社会力量的科学构建也是提升矫治工作水平所不可或缺的,应打破心理矫治队伍构成的单一性缺陷,向社会借脑引智,实现心理矫治队伍的多元性。
可以自愿和协议的方式邀请社会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到监狱来,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
社会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形成的矫治队伍,流动性比较大,工作内容与开放的社会有更紧密的联系,更容易为罪犯接受,也更具备帮助罪犯和服务矫正罪犯的特性,更有利于罪犯对社会发展的全面认识。
同时,将社会心理专家和志愿者纳入监狱心理矫治队伍整体建设的目标范畴,还体现出监狱行刑新理念,代表着监狱行刑的未来方向。
在对兼职心理矫治队伍的管理中,可结合“首要标准”下监狱体
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采取人事代理的方式,从社会上大胆引进和吸收监狱急需的高层次矫治专业人才,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如岗位聘用、任务聘用等多种方式吸纳社会心理专家和执业咨询师,实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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