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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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第八章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工作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由财务部送公司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
修改时同。
第二条本部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下设财务科、会计处、出纳科、税务科;各科设科长、副科长、各名科员若干名。
第三条本部遵守各项经济法律、法规、条件,加强资金的筹措、管理、运用,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职能
第四条按公司的经营计划,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第五条制定财务、会计、出纳、税务及预算制度,负责其施行时的有关协调、联系工作、确实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
第六条依年度财务计划,办理有关银行借款及往来事项,提供稳定的
运营资金来源,有效地运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编制公司年度预算,送呈管理当局审定、评估、参照,从而发挥预算在管理上的控制功能。
第八条依据员工储蓄存款管理办法,核办有关员工储蓄存款事项。
第九条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公司资产,并使实际存量与账列数字符合。
第十条依据税法规定,办理公司各项税务工作,力求准确无误,免遭无谓损失。
第十一条依据公司经营计划,配合公司总目标,盯住本单位目标,拟订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进而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加以控制。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分析,对外投资运作的监督及控制,对外投资结果的评估及审核。
第十三条现金、票据、契约等的出纳、保管及转移,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三)各科主要职能
第十四条财务科
1.资金的筹措、运用、调度;
2.财务运用情况的分析,以及财务报表和预算的编制、固定资产的管理;
3.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银行存款的调度;
4.现金的出纳,票据的签发和记录;
5.办理接收货款,清偿贷款的各项应办手续;
6.各项奖金、津贴的核查发放;
7.有关科目明细账的记载;
8.催收货款,收回对员工提供分期付款的款项;
9.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会计处
1.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
2.一般会计事项的整理,记录及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文件的保管;
3.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分析和上报;
4.预算制度的制定及预算的编制分析、控制;
5.指导监督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有关会计事务;
6.公司有关会计文件的答疑事项;
7.资本支出及收入的审查事项;
8.临时交办事项的处理;
9.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出纳科
1.主办公司有关的收支款项和出纳会计的账务处理;
2.保管现金,银行往来,票据收兑及其调拨;
3.编制出纳日报表,票据收兑月报事项;
4.员工薪金发放;
5.垫付款及福利金的保管、登记;
6.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登录编报;
7.款项的收付和支票的签发;
8.统一开立发票;
9.其他有关财务出纳事项。
第十七条税务科
1.办理公司有关税收的缴纳、查对,申请复查、行政诉讼;
2.办理进口业务缴纳关税事务;
3.办理外销品进口原料的关税、货物税、申请冲账与退税;
4.办理保税案有关的事项;
5.办理外销合作基金及互助金的缴纳、退还、承领;
6.编制有关税务制表、产销月报表、产销季报表、及有关统计事项;
7.公司直接缴纳税金的复核;
8.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二、财务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加公司利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了解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财务部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2.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6.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四)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万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
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2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
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填制凭证,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七)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
薪1--8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会计管理规范
(一)范围
第一条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第二条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三)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2.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价及总价;
5.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2.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3.数字计算错误;
4.手续不全;
5.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记账凭证的合法性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
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
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第十条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十一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
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
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十五条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五)会计报表编制规范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
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四、会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账务之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二)资产
第三条本公司之现金包含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存款。
第四条本公司设置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五条应收款项系指应收客户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账款以外销而言为L/C原币之金额,押汇时因汇率变动时,共汇兑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第七条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其性质、用途、效能或可得知之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第八条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三)负债
第九条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应清偿之数额为准,其为资产之取得为资产入账之成本,其为费用之发生,为费用应支付之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之金额。
第十条负债中之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四)净值
第十一条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累积盈亏项下。
第十三条资本额之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五)收入
第十五条本公司之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之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而取得之收入而言。
(六)成本暨费用
第十七条销货成本系指销货之货品之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时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之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之一切支出,皆属公司之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第二十条费用有递延性质者,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再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为严格之划分,但为顾及账条处理上之方便并配合税法上之规定,下列各项得列为当期费用支出。
(1)使用效能在2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之小额资产。
(七)决算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结算公司经营状况呈总经理核阅。
其结算之报表有;
(1)批次别毛利明细表;
(2)比较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之账簿报表系统详如后表(表略)
(八)押汇
第二十四条货品出口结关后以报关行送来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二十五条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实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六条有内销者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二十七条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九)付款
第二十八条货品出口结关后,船条料应该核审报关行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科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应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处目呈总经理批核付款。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依经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票据章后办理付款。
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一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三十二条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三十三条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除零用金支付者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五、会计处工作细则
(一)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第三条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3.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6.注意支票记载任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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