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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篇一:
《浙江消防指南20XX(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20XX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XX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XX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
丽水市消防支队
20XX年4月9日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设计。
(附图)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平共处
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
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当裙房与主体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该裙房应当按照主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
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执行。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篇二:
20XX《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
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臵、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臵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臵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且与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
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臵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臵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
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
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执行。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6.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7.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建筑耐火等级
18.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
篇三:
《20XX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附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
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
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
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
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臵、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臵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臵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且与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
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臵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臵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
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
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执行。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6.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7.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建筑耐火等级
18.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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