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51号令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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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51号令汇编
(1)二次函数的图象(抛物线)与x轴的两个交点的横坐标x1,x2是对应一
锐角A的正弦、余弦和正切都是∠A的三角函数当锐角A变化时,相应的正弦、余弦和正切之也随之变化。
⑤当|a|越大,抛物线开口越小;当|a|越小,抛物线的开口越大。
(2)相切:
直线和圆有惟一公共点时,叫做直线和圆相切,这时直线叫做圆的切线,惟一的公共点做切点.
④函数的增减性:
1、熟练计算20以内的退位减法。
3.余弦:
定义:
在Rt△ABC中,锐角∠A的邻边与斜边的比叫做∠A的余弦,记作cosA,即;
10.三角函数的应用
4、加强口算练习,逐步提高学生计算的能力。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沪府办〔2011〕51号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和依据1
1.2.适用范围1
1.3.基本要求1
1.4.编制范围1
1.5.规划原则2
1.6.编制深度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2
2.术语4
3.土地使用7
3.1.规划导向7
3.2.用地分类7
3.3.混合用地12
4.开发强度15
4.1.规划导向15
4.2.控制方法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17
5.空间管制18
5.1.规划导向18
5.2.空间景观构架18
5.3.建筑高度21
5.4.建筑界面22
5.5.公共空间23
5.6.风貌保护23
5.7.地下空间24
5.8.其它25
6.住宅26
6.1.规划导向26
6.2.基本要求26
6.3.具体标准26
7.公共服务设施28
7.1.规划导向28
7.2.基本要求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0
7.5.基础教育设施32
8.生态环境34
8.1.规划导向34
8.2.基本要求34
8.3.生态建设34
8.4.防护距离35
9.综合交通37
9.1.规划导向37
9.2.基本要求37
9.3.道路系统38
9.4.轨道交通系统41
9.5.交通枢纽42
9.6.常规公交43
9.7.出租车44
9.8.加油(气)站44
9.9.静态交通45
9.10.慢行系统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47
10.市政设施48
10.1.规划导向48
10.2.基本要求48
10.3.给水48
10.4.雨水50
10.5.污水51
10.6.供电52
10.7.燃气54
10.8.通信55
10.9.邮政55
10.10.环卫56
10.11.水系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58
11.防灾避难60
11.1.规划导向60
11.2.基本要求60
11.3.防洪除涝60
11.4.消防60
11.5.应急避难场所61
12.地名63
12.1.规划导向63
12.2.基本要求63
12.3.道路命名63
12.4.河流和湖泊命名64
12.5.公共绿地命名64
12.6.公共广场命名65
13.规划执行66
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66
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66
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66
13.4.容积率的适用67
13.5.建筑高度的适用67
13.6.贴线率的适用68
13.7.住宅套数的适用68
13.8.保留用地的适用68
13.9.现状用地的适用69
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69
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69
14.附则70
14.1.动态更新70
14.2.用词说明70
14.3.生效日期70
附录71
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71
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72
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73
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74
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78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城市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
1.2.2.本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3.基本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1.4.编制范围
1.4.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
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1.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
1.5.规划原则
1.5.1.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1.5.2.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1.5.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
1.5.4.坚持集约节约原则。
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1.6.编制深度
1.6.1.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
上述地区的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求。
1.6.2.重点地区包括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
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
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1.6.3.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
1.6.4.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
1.6.5.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
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1.7.1.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
1.7.2.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适图则应确定各编制地区类型范围,划定用地界线,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各类控制线等。
其中,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上下限)、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下限)。
1.7.3.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范围,通过城市设计、专项研究等,形成附加图则,明确其它特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
2.术语
2.1.1.中心城:
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1.2.郊区:
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
2.1.3.新城:
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2.1.4.新市镇:
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2.1.5.居住社区:
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较完善的、能满足该社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所配建的设施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1.6.产业区块:
指由上位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集中区域。
现指《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业区块。
2.1.7.公共活动中心区:
指以商业、商务、文化等公共活动功能为主的、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的区域,包括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新城中心、新市镇中心等区域。
2.1.8.历史文化风貌区:
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2.1.9.公共空间:
指可供公众自由进入并开展休憩、娱乐、运动、购物等活动的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也包括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2.1.10.开发强度:
指地区开发总量与建设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以容积率为控制指标。
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1.11.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坡顶屋脊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墙顶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1.12.基准高度:
指地区内所占比例最大的建筑高度。
2.1.13.建筑控制线:
指控制建筑轮廓外包线位置的控制线。
2.1.14.贴线率:
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比值。
2.1.15.连廊:
指连接两幢或几幢建筑,以满足建筑造型及使用功能要求的连接体。
2.1.16.骑楼:
指沿街建筑的二层以上部分出挑,其下部用立柱支撑,形成半室内人行空间的建筑形态。
2.1.17.生态廊道:
指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将分散的生态空间联系起来的带状空间,主要由植被、水体、湿地、农田等自然生态要素构成。
2.1.18.防护距离:
指产生有害因素的用地或建筑的边界至其它用地或建筑边界的最小距离。
2.1.19.路网密度:
指规划范围内平均每平方公里用地上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与规划范围边界重合的道路中心线计入一半长度。
2.1.20.轨道交通:
指快速、大、中运量,用电力牵引,采用钢轮钢轨的公共客运系统,是地铁与轻轨的通俗总称。
线路可在地下、地面或高架上敷设。
2.1.21.配建停车场(库):
指居住社区、公共建筑物等为满足自身(确定对象)停车需求,在所属地块内设置的停车场(库)。
2.1.22.公共停车场(库):
指为社会公众(不确定对象)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
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
2.1.23.P+R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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