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考政策解读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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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政策解读整理版
辽宁:
2014年高考政策解读
日前,辽宁省招考委出台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就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进行了全面布置。
为方便考生考试和填报志愿等,市招考办就有关方面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科目 日期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
00-11:
30
语文汉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朝语文蒙语文藏语文
15:
00-17:
00
数学
外语
二、考试科目设置
2014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
“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3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
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
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各科考试时长:
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
各科满分分值为:
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外语科目听力部分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部分考试得分不计入高考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
外语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
外语科目得分去掉听力部分得分乘以150/120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三、填报志愿
1.2014年我省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2.我省高考志愿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1)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
本科提前批院校;专科提前批院校;本科第一批A段院校;本科第一批B段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2)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
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3)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
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3.军队、公安、航海类等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的专业列入本(专)科提前批。
4.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
本科第一批A、B段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二批设7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三批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艺术类录取院校(专业)本科第一批次设1个院校志愿;第二、第三批次均设1个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
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
体育类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次设2个有序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本科第二、第三批次和专科(高职)批次均设3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
每个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
各录取学校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
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
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只设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和艺术特长生合格考生,才能选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
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本科各批次、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提前批次院校专业志愿。
2014年,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学校不再另行组织填报),设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批次,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
东北大学将在2014年5月中下旬公布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中对具体测试、评价办法和时间安排等进行说明。
2014年,上海纽约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安排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批次,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学校综合评价合格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学校按照所公布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5.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
考生填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或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志愿。
考生填报艺术类专科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科第三批的“征集志愿”。
6.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在相应批次的有关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为)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各市招考办也将提供现场查询作为辅助)。
达到相应批次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符合相应条件规定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填报“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另行公布。
7.“征集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次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提前批设一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院校志愿中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段)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2)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二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后设该批次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8.填报志愿结束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更改志愿或者调换志愿顺序,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四、录取
1.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分别划定各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中的军队(含武警)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且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由省招考委根据有关高校未完成计划数量和生源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录取以及降分的幅度。
2.普通高校严格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
在实行有序志愿的批次,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3.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普通类专科(高职)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其他各批次(段),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高等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各有关批次的有关阶段的“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投档比例按照学校相应“征集志愿”阶段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
在相应的分数线上或者分数要求以上,按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二阶段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艺术特长生志愿投档工作在本科第一批A段开始投档前进行。
自主选拔志愿投档工作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录取开始前进行,投档线按相关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数和确定的投档比例所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
4.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列入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院校,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上述两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直到录满为止。
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5.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60分。
6.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40分。
7.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不安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9.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
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1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4.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7.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18.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
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五、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报考资格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审定的辽宁省本年度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置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
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辽宁省普通类相应科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执行。
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二批结束后,本科三批开始前进行。
投档时,筛选符合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只进行一轮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六、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
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
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在所属录取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来完成招生计划或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
5.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
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艺术类本科各批次同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
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录取。
体育类院校(专业)各批次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即体育类本科第一批和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体育类本科第二批和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同时录取,依次类推)。
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公布。
八、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
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九、考生考试注意事项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将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团伙舞弊,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以及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
同时,进一步加大“人防”力度,充分发挥监考员、监察员在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中的重要作用,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控严管。
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考试期间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规范在高考期间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高考结束后,省、市、区组织专人对高考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审查,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在录像审查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
一旦考生违纪作弊,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作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准参加高考乃至不准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将记入考生档案,并可接受有关方面查询。
市招考办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考前要仔细阅读《考试规则》和答题规定;切忌携带各种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存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具有电子数字显示功能的手表,非常规的橡皮等。
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衣物、金属饰品。
无论有意或者无意,只要将考试规定以外物品带进了考场或者没有放到指定地方,均按考试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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