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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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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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编号: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建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工程内容:
。
四、工程标准:
。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等详见附件。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
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
二、甲方应在开工日期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套。
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按照经甲方确认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具体的工程进度计划详见附件的约定。
三、甲方在认为有必要推迟开工时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四、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天将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提交甲方批准(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代表确认后报甲方审批)。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五、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工程中途停止或延期或返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的,任何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代表确认后报甲方审批确认),则工期相应顺延:
(一)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二)一周内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导致停工累积超过8小时以上;
(三)不可抗力导致停工;
(四)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待具备条件时继续施工,工期顺延。
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按照下述第种方式执行:
(壹)乙方负责工程施工,并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
(贰)乙方负责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部分材料设备,其他材料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
(叁)乙方仅负责工程施工,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
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清单和价格明细、规格、数量、费用等详见附件
的约定。
二、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供应到现场。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甲方进行清点、验收,并负责妥善保管经甲方验收确认后的材料设备,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范,使甲方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四、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质量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对于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清点、验收,乙方派人清点、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因乙方提货、运输、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应自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工具和设备。
八、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其他约定:
。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一、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价款采用下述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本合同项下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税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上述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乙方应承担因物价变动、工资、税金和工程管理费用变动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不得因该等变动提出任何调整价格的要求。
(贰)本合同项下预算总金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税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上述合同价款为封顶控制价,在封顶控制价范围内,按投标报价书固定单价计算,数量按实结算,材料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化。
超过控制价部分的价款由乙方自行负担。
(叁)其他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三)在本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范围对本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审价,并以审价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作为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
(四)上述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已包含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上述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款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协商同意:
双方开展本合同项下业务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纳税人资格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等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
二、结算方式
(一)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
(二)在最后一次支付合同价款时,甲方保留经中介机构审价确认后的工程总造价的%/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日内,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或剩余的款项,保修金不计利息。
如甲方实际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大于保修金金额,乙方应在甲方向其发出要求其补足差额款项的通知后的日内补足前述两者之间的差额。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四)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付款金额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付款凭证,具体包括:
。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
乙方未及时更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将应付款项汇入下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甲方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超过双方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非甲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项目及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增加装修项目、调整装修档次、变更装修设计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上述变更涉及工程期限和/或合同价款调整,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期限进行顺延调整和/或本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价款调整,变更方案和价款调整(有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代表签证确认后报甲方)经甲方签证确认后,由乙方按调整后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甲乙双方确认,下列事项不属于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原设计图纸中不详节点的细化和优化;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变更等。
四、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下述第种方式进行:
(壹)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贰)其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
第六条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声明其已经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及资质等级,并已取得开展本合同项下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批准、授权等证明文件。
二、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甲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甲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四、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履约担保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下述第种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壹)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将全部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贰)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的%。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保函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进行追索。
(叁)其他履约担保方式:
。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文件见附件。
第八条保险
本工程的保险事宜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约定执行:
(壹)乙方承诺由其投保下述保险:
。
乙方应投的上述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中。
因乙方未办理保险给施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贰)其他投保方式:
。
第九条甲方职责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的相关手续。
三、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有关管理规定、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四、甲方负责对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验收。
五、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总体协调工作。
六、其他甲方职责:
。
第十条乙方职责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声明并确认已对与本合同工程范围相关的所有资料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考察,因此在进行工程价格报价及编制施工方案时乙方对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予以了全面、充分的考虑。
三、乙方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相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工程自检工作及施工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或使用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如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则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方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的,须经甲方或甲方现场代表(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代表确认后报甲方同意)的书面同意,该等替代材料或设备应不低于原材料或设备的功能、质量标准并应能够符合本工程的要求。
五、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乙方应负责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工伤等事故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概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上报工程完成情况,每(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表。
对甲方要求了解的工程情况,乙方有义务随时提供相关资料。
七、乙方在施工中负责工程成品、甲方留存设备和家具的保护。
已竣工工程未通过验收、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应做好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与此相关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装修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在竣工验收前所有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方可验收。
九、乙方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本工程因上述原因而被罚款,乙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
十、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乙方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十一、其他乙方职责:
。
第十一条人员安排
一、甲方授权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协调、质量进度监督、工程量变更和价格确认等事宜。
二、乙方授权为本工程负责人,常驻现场组织全面施工。
其联系方式为:
。
乙方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为:
。
三、乙方应保证其工程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稳定性。
如果乙方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应就调换人员和接替人员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接替人员的职位、资质应当与调换的人员相当。
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擅自更换的接替人员职位、资质低于调换人员且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甲方或甲方现场代表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乙方应在天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调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到岗,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
一、甲方委托作为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方,由监理方派出监理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二、监理代表在甲方委托的监理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提出建议。
(二)审查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三)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字确认权。
(四)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的审核和签字确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审核和签字确认权。
竣工结算报告须经监理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甲方审核。
(六)监理代表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施工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若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更高要求时,乙方必须遵守。
(二)乙方应保证本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以及消防部门的验收要求。
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进行消防申报、审核、验收工作,乙方完成消防验收后应将整套验收资料交甲方存档。
二、工程施工及检验
(一)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于在检查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对于本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提前天通知甲方到场检验,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代表及甲方现场代表到场检验并签字确认)。
(二)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如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一)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的日内,会同乙方、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甲方验收后就验收结果予以认可的,乙方应在甲方确认后日内交付工程,否则按工程延误处理。
(二)甲方验收后认为需要整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甲方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鉴定,乙方应先行垫付必要的鉴定费用,最终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竣工结算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日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有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甲方审核。
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最终审价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为准。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
一、乙方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年,在此期间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
(二)项的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毁、第三人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的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甲方前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无条件保修责任范围。
四、质量保修内容包括:
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详见附件的约定。
五、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天内派人维修。
发生紧急事故时,乙方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派人维修或抢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或抢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六、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组织返工并承担所有返工费用。
第十六条保密条款
一、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将仅用于本合同目的,任何超过本合同范围的使用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应确保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的安全与完整,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等一切资料完整归还甲方。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应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论本合同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的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规定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付款日甲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全部逾期付款金额的%。
甲方交纳上述违约金并不免除甲方的付款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如期竣工,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工期延误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无条件将人员、设备撤离施工现场,乙方已完成的装修工程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包括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彻底返工修理,并承担返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按工期延误处理。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综合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按工期延误处理。
3、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第1、2项规定的返工、治理工作,或者乙方经返工、治理后经甲方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将人员、设备撤离施工现场,乙方已完成的装修工程成果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如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甲方发生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四)如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正,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更正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将人员、设备撤离施工现场,乙方已完成的装修工程成果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本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影响。
三、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了本合同的执行,如果事故影响重大或持续时间较长,则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协商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并形成补充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日以上,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叁)其他方式:
三、在诉讼、仲裁、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甲方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乙方地址:
1、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
代收人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送达:
1、传真接收,号码:
;
2、电子邮件,地址:
;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三)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三、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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