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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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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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地址:
日期:
使用说明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
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第二章“申请人须知”正文、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前附表与正文对应相同的条款号;以“ ”标示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集中资格预审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 ”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集中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发售的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其中,集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所有的发布媒介。
五、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如果前附表内容与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六、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应按照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与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中的“申请人资格要求”保持一致,未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范本》(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如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标段施工招标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标段施工招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第1条 招标条件
已批准,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如有其他资金来源请自行修改,如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国家融资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第2条 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
2.2 项目概况:
2.3 项目实施地点:
2.4 项目性质:
施工招标,集中资格预审。
2.5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
2.6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
2.7 集中资格预审的预估项目规模:
2.8 技术要求:
2.9 标段划分情况(如有):
第3条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 元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银行在文件递交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3.2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下列资质:
3.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级;
3.3 申请人须具备自 年以来 的相关业绩,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3.4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下列人员要求:
3.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3.4.2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人;
3.4.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人;
3.5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财务要求:
3.6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信誉要求:
3.7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接受/不接受)联合体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申请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 其他要求:
第4条 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按照审查方法择优选取前 名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3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投标。
4.4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 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第5条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发售纸质资格预审文件:
5.1.1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
5.1.2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地点:
5.1.3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申请人应当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1.4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
5.1.5 如需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后 日内寄出,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2 发售电子版资格预审文件:
5.2.1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2.2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5.2.3资格预审文件费用:
,每套售价人民币 元,售后不退。
第6条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纸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6.2 电子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6.3 出现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3.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3.2 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3.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第7条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第8条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本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是对申请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项目预估规模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集中资格预审适用范围
1.3.2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
1.3.3
标段划分情况
1.4.1
申请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集中资格预审公告“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2.2.2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
申请人确认收到集中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方式
3.1.1
组成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3.2.2
编制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要求
续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3.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盖章或签字要求
3.3.2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电子版份数
副 本:
份
电子版:
份
3.3.3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4.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纸质文件适用)
密封要求:
标识要求: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电子上传形式(电子招标投标适用)
申请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内登录到(电子交易平台)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上传要求如下:
4.3.1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3.2
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纸质:
□电子:
4.3.3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退还
□是
□否
5.1
资格审查委员会
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
5.3
重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或招标的情形
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少于 个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第1条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者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1.1.2 招标人: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预估规模: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集中资格预审适用范围、有效期和标段划分情况
1.3.1 集中资格预审适用范围: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标段划分情况: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集中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职责、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集中资格预审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当附有中文注释。
1.6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集中资格预审有关的费用。
第2条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2.1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包括集中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
2.1.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如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与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为准;当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申请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当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2.3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相应当顺延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 申请人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当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2.2.5 所有关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补充部分。
当集中资格预审文件、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3条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集中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其他材料: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集中资格预审申请的或者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第四章“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其他要求: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版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副本为正本复印件。
正本、副本及电子版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3.3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当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4条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密封和标识,具体密封和标识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电子上传形式(电子招标投标适用)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形式上传,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3.1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2 申请人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4.4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4.1 在规定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和修改已递交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4.2 申请人修改后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在规定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4.3 申请人撤回已递交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
4.4.4 申请人在规定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撤销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5条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资格审查委员会
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具体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接收的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根据。
5.3 重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或招标的情形
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少于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第6条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6.1.1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集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
6.1.2 招标人应当邀请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所有申请人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项目的投标。
6.2 确认
申请人收到集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7条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上述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第8条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
在集中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集中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集中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9条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以下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申请人不能通过集中资格预审。
条款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
申请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具备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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