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上法规资格与要求5章含6案例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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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上法规资格与要求5章含6案例详解
股权激励(上)
法规、资格与要求
——常见疑难与6大案例详解
(共5章)
第1章概念、目的与可行性
1.1股权激励概念及其模式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现阶段,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
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和虚拟股票模式等。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新三板的区别
新三板市场,市场化运作的初衷减弱了行政干预在市场规范中的地位及作用。
新三板作为挂牌企业的监管机构,到目前并未出台任何与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政策、法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思路为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带来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对于沪深上市公司,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2005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纲领性指导文件;2008年证监会又连续发布了《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3号》对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相关细节进行过了细化;2014年6月,针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
1.3股权激励的目的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为达到以下目的:
(1)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在引进关键技术或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某种形式的激励;
(2)激励人才、创造收益。
为了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动力机制或市场开发、产品推广机制,给予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营销人员某种形式的激励;
(3)职工持股,平衡经营者与所有者冲突。
稳定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4)联络资源、稳定客户。
稳定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资源,例如上下游客户、融资渠道等;
(5)引入外部资源,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吸引更多投资方。
如私募基金对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层、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面非常看中。
1.4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1)优化股权结构的需要。
挂牌企业多为处在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权结构较为单一。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股权结构也需要得到优化和规范。
股权的分散程度,未来也可能成为衡量挂牌企业是否适合引入竞价交易的标准之一。
(2)吸引人才、增强行业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挂牌企业80%以上集中在信息技术等高科技领域,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频繁,吸引和激励人才成为高科技企业制胜关键。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员工薪酬制度的有力补充,可以帮助高科技挂牌企业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的需要。
股权激励将公司业绩的增长与个人的收益水平紧密结合,使得拥有公司经营权的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持有股份增加参与公司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公司管理效率的提升。
1.5股权激励的可行性
(1)价格发现机制日趋完善
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已于2014年8月25日正式实施,未来在雕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能实施竞价交易制度。
最终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将形成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交易三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交易体系,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股票价格发现功能将日趋完善。
(2)交投活跃度逐步增强
在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变革下,新三板股票交易活跃度已有大幅提升。
随着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完善,而不同层级挂牌企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极有可能进行对应调整,届时将有更多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的交投活跃度将进一步增强。
(3)市场化监管导向
不同于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中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机构已明确表示原则上不出台专门针对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支持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化运作。
此举大大加强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操作性及灵活性。
第2章问题原则与要素作用
2.1股权激励的困惑与基本问题
股权激励实践中,企业的大股东经常会有不同的困惑:
有的企业准备进行股权激励,却不知股权怎么给;有的企业给了股权,却没有留住人才;有的留住了人,却没有真正形成一条心;甚至有的企业大股东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经理层却不愿意接受。
股权激励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周密的研究与设计,需要对企业的现状和被激励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做到有的放矢。
如果只是简单的给股权,而忽略给股权之前的设计和给股权之后的沟通,股权激励将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实施股权激励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股权如何给,二是给了股权以后,所有权文化如何构建。
2.2股权激励的四项基本原则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该坚持四项基本激励原则:
(1)企业选择股东原则:
企业应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
(2)员工区别鉴定原则:
将“唯一性员工”与“倚赖性员工”区别开来,将“知本型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开来,应该重点激励“唯一性员工”与“知本型员工”。
(3)股权动态分配原则:
不但按劳分配应实行动态分配,按资分配也应实行动态分配。
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
(4)股权倾斜分配原则:
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
利用股权力量形成公司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并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2.3股权激励的六个激励要素
(1)定人:
即股权授予哪些人。
从国外实践来看,股权激励对象大致有三种情况:
经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一般员工。
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可以综合考虑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
需要将历史贡献者与未来创造者区分开来,对于历史贡献者,授予股权是对其历史贡献的承认。
对于未来创造者,授予股权是要调动其积极性和潜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其次,
(2)定量:
即授予股权的数量。
授予股份一定要进行总量控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授予股份总量应该有所不同。
此外,还需要根据情况将授予股份总量切分为当期激励股份和预留股份两部分,尽量不要一次性将可授予股份全部用完。
(3)定价:
即股权授予价格及股权退出价格。
新三板挂牌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
股权回购或转让需要根据主动离职、被裁、因公殉职以及因病死亡等各种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指导意见。
(4)定时:
即确定股权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等。
通常股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并且需要分期行权。
(5)定股份来源:
即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的来源。
新三板挂牌等非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通常来自大股东转让或赠与,或者增资扩股。
现有股东需要慎重确定出让股份的比例,因为这会影响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公司的控制关系。
(6)定资金来源:
即被激励者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
主要被激励者直接出资、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以及企业资助等。
确定资金来源需要综合评估公司现金流、被激励者收入状况等因素。
总之,新三板挂牌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不是简单、随意的给予股份。
而是要选择一套股权激励工具组合,坚持基本激励原则,确定六个股权激励要素,就一定能够设计出系统、适用的股权激励方案。
2.4股权激励的四大作用
(1)激励作用
使被激励者拥有公司的部份股份或股权,用股权这个纽带将被激励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使其能够积极、自觉地按照实现公司既定目标的要求,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释放出其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督成本。
(2)约束作用
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为被激励者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果经营者因不努力工作或其它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比如出现亏损,则经营者将要分担公司的损失;二是通过一些限制条件(比如限制性股票)使被激者不能随意或轻意离职——如果被激励者在合同期满前离职,则会损失一笔不小的既得经济利益。
(3)改善员工福利作用
这对于那些效益状况良好且比较稳定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使多数员工通过拥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享,有十分明显的福利效果,而且这种福利作用还有助于增强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利于形成一种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公司文化。
(4)稳定员工作用
由于很多股权激励工具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附带有服务期的限制,使其不能轻言去留。
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等关键员工,股权激励的力度往往比较大,所以股权激励对于稳定关键员工的作用也比较明显。
第3章法规、资格、对象与要求
3.1法律法规
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第4.1.6条:
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条第六项:
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十条:
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
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3.2股权激励的企业资格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依据股权系统对挂牌公司的要求,公司股权应当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结构应当相对稳定,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变更,校对集中和稳定。
此外,上市公司要求在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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