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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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1doc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1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
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四章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
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五章坏账损失的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项,认定为损失。
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
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六章存货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2.残值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七章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作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有关应提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八章投资损失的认定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
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三条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九章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
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章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一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
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
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三)委托贷款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规则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二章附则
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资产损失认定证明和会计基础材料,应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和市场的细分,不同企业可以在不同的领域通过差异化经营实现做大的目标。
正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所以国有企业要定位准确,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自己的强项扩大生产经营服务领域,争取在这些领域里确定自己的优势地位,达到做大企业的目的。
五是要靠创新方面做大。
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可能真正做大,实现跨越式增长一定要寻找新的增长点。
新的增长点可以在二产方面找,也可以在三产方面找。
作为深圳这样的沿海地区,新兴化的大城市,毗邻港澳,三产比起二产更具优越性,因而国有企业要着重从三产方面找新的增长点,其中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是不错的选择。
六是通过体制变革和整合内部资源做大。
国务院领导多次提出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支持与政策优势,通过资本经营、兼并、收购、重组、上市,优化资源配置,迅速壮大企业实力,以此做大企业。
七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国有企业要做大,打造一流的企业集团,呆在本地是不行的,必须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在进一步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开拓新兴市场,抓住一切机遇,积极谋划在外地建立生产基地和设立服务设施。
做强的内涵与内容国有企业做强,就是要在质量、结构和效益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是获利能力强。
国有企业只有实现利润,才能证明自身价值,才能回报股东,并为社会财富增长做出贡献。
国有企业是否真正成功,不仅要看它业务量有多少,资产规模有多大,更重要的指标是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和人均利润率,从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是风险控制能力强。
历史经验证明,国有企业最容易因盲目扩张导致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又最容易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全局性的影响。
因此,能称上强的国有企业必须有高度的风险意识,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大和强的国有企业,它显著特点是持续经营的时间长,责任期限长,短期的业绩往往不能说明什么。
国有企业要做强必须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与众不同的经营特色和优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挑战自我、完善自我,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企业责任感要强。
国有企业真正要做大做强,首先要加强企业责任意识,不能靠寅吃卯粮让企业轰轰烈烈一时。
国有企业不仅要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更要对国家、社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负责,要有办百年企业的决心,真正负起自己的责任意识。
二、辨证看待国有企业大和强的关系
做大与做强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对国有企业来说,只有做大,才有可能做强,做大是做强的前提。
这里所讲的做强,不是一般意义的盈利或效益,而是有足够规模的盈利和效益。
企业规模过小,必要的成本无法摊薄,盈利能力无法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也无从谈起,这样的企业是不可能做强的。
打一比方说,世界上有一些国土、人口和资源方面的大国,但不都是强国,而强国必然是大国,必须有相当大的国力规模。
所以做大国有企业是做强国有企业的前提和基础,做不大必然做不强,做强是做大的发展与深化,做强是做大的目的。
大不等于强,做大不是自然就强。
如果国有企业经营的都是高成本、低质量的业务,综合成本率始终高于100%,或者经营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这样把规模做大的同时,风险积累更大,是很可怕的。
因此,做大不等于做强,而做强则必须做大。
做大做强是国有企业的理想和雄心壮志。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做大做强必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行业特点、市场状况和企业的自身能力。
不讲条件的做大做强是盲目的,甚至容易掉入失败的陷井。
有条件、有基础的国有企业要抓住时机尽快全面做大做强,寻求可持续发展,达到做大做强的目的。
三、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的途径
做大做强是国有企业的愿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就是坚决贯彻专业化经营质量和效益型发展的战略,加速战略转型,依靠创新发展来做大作强。
1.创新产品和经营方式
国有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做到产品和经营方式的创新,避免低水平恶性竞争。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在产品开发上下工夫,在经营方式上求变化,真正把握市场脉搏,不断推出创新型、组合型和衍生型产品以满足和引导社会需求,使企业的路越走越宽,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2.创新销售渠道
国有企业靠销售做大做强,没有销售,便没有企业,更不要说做大做强了。
随着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竞争激化,对国有企业的销售能力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的特点,探索高效率并有利于控制企业成本和经营风险的销售模式。
在建立和维护核心直销团队同时,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加强自身销售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代理业务。
通过明确行业角色定位,内外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管理,实现销售渠道的创新。
通过创新销售渠道,扩大业务量,提升经济效益,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3.创新服务方式
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关键是创新服务方式,要通过优质服务来获得用户,提高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度与满意度。
我们国有企业虽然强化了服务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但是真正离用户的需求和先进企业已经达到水准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是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机会所在。
国有企业要下大气力提高服务水准,通过规范服务流程,提高职工素质,讲究诚信和优质优价,改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为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服务。
4.创新国有企业管理
国有企业就像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变化是绝对的,创造带来生机。
国有企业要通过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系统,明确岗位职责定位,使管理不断细化。
管理创新包括组织结构创新、管理流程创新和管理功能创新几个方面。
通过管理创新,明确岗位职责定位,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授权和汇报关系,兑现奖惩。
在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应注意发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有效的反馈机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则。
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更好地防范风险,提高企业品质。
5.创新人力资源管理
国有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条件就是高素质的人才。
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应紧紧抓住吸引、培养、用好人才三个环节。
大胆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人才可能就在眼前。
国有企业要做到尊重人、爱惜人,让职工真正感到企业在乎他们,关心他们。
要加大培训力度,在提升企业业务水平的同时也提高职工的自身价值。
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会不断增强。
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的途径与方法是很多的,我上面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总起来说,国有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一是要充分认识与找准自己的优势,然后确定做大做强的途径;二是找准优势、确定途径后,要下定决心,全力以赴,朝着目标,奋勇前进,咬定青山不放松,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
这样,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的目的就一定会达到,为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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