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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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
A级。
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
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
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D级。
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第九条
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3、近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两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5、未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xx机构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企业为C级或D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企业信用等级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由xx机构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xx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
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
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
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
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并交纳评级技术服务费;
(二)信用评级工作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评级机构将搜集宏观、行业等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
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级机构将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评级机构向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报送评级结果,中心对受评企业评级结果在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九)对公示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中心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目前评级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级及以上级别,含义如下:
aaa级。
信用卓越。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
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
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
信用尚佳。
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
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
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
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
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
信用较差。
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
信用很差。
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
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
信用极差。
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
没有信用。
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十三条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六条未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心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
第十七条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申报。
第十八条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中心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中心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
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中心备案;中心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在组织认定推荐过程中不收费用。
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服务费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负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xx]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
(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
(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
(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二)负责推动《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技术测评、公示和颁证、授牌工作。
(四)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技术测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五)负责受理参评企业隐瞒重大信用缺失问题的检举、投诉工作。
(六)推动建立统一格式的商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与供货商、企业与消费者信用突出矛盾动态信息的征集渠道,构筑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信息网络平台。
第五条各有关省市商业联合会或相关组织机构等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初评与推荐工作;全国性信用等级申报须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推荐组织机构向中商联申报。
第三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第六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以百分为基数,按《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对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分数扣减,经技术测评模型计算出评价分值。
第七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量化条件:
(一)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是商业信用的最高级别,综合技术测评在75分以上(含75分)。
(二)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综合技术测评在60-74分(含60分)。
(三)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综合评价在50-59分(含50分)。
(四)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五)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四章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
第八条申报及受理。
(一)中国商业联合会及地方商业行业组织的会员企业,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通知要求,首先向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提出申请,按申报组织机构所给“申报编号”及密码,登陆“中国商业信用网”,进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模块,填报《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附件材料及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卫生、劳动保障、商务、物价、消协、银行)征询函。
(二)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征询函等进行审核,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
凡参加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在通过当地组织机构审核后,均须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填报上传申报表,(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网上申报信息与纸制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对,以此作为参评准入的依据。
纸制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声明,保证所有申报信息真实性。
(三)申报企业所属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给予培训、咨询、指导。
第九条测评、考察及初评。
(一)本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审。
对于报送表格和资料不全、存在真实性质疑或不认真填报者要督促其补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三)由省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召开所在地方的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会,提出初评意见和推荐等级,并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汇总表》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
第十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推荐及受理。
(一)由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向中商联信工委推荐本地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名单,并提交初评考察材料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
(二)(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收到组织机构报送的文字申报材料后,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已通过网络上传《申报表》,依此确定企业申报资格。
(三)(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全面审核申报企业的各项上报材料和推荐的初评材料,对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用记录信息、其他公共信息五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并将技术测评结果报全国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示。
(一)由中商联信工委召集“全国评委会”会议,(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技术测评结果进行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由全国评委会审定企业等级结果。
(二)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在全国性媒体及“中国商业信用网”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
(三)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按照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统一设计、制作企业信用等级标识、标牌和证书,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进行颁发。
(四)由(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和技术测评情况编制并向企业出具《××年度企业信用报告》,促进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对评价结果的宣传报导工作,由中商联信工委统一负责。
第五章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企业须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商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动态信用资料实行信息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商业信用等级评价获评企业在有效期内,须到“中国商业信用网”输入本企业“申报编号及密码”进入本企业信用档案,将本企业的动态信用信息(按申报表格式)按年度(每年3月30日前报上年度)向“中国商业信用网”定期传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将依据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年审。
凡瞒报、谎报、不报及信用缺失记录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摘牌整顿、直至撤销其信用等级的处罚。
第六章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的相关费用,由参评企业共同分担。
根据全国整规办、国资委有关收费条款精神,每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10000元,用于技术测评、公示宣传、信用报告编制、资料费、会议费、企业考察及相关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企业在申报受理时,须将费用直接汇到技术测评单位-(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并由收费单位出具发票。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另附《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意见征询函》、《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第四篇: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附件1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x-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国家标准gb/t29467-xx)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工许、特设、监督、稽查、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在a级的基础上可细分为a级、aa级和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a级评价采用百分制:
a级为75分以上,aa级为85分以上,aaa级为95分以上。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在组织机构代码平台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不搞终身制。
凡评价认定的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复评;对已认定的企业申请高一等级的,原认定等级原则保持两年或两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否则不予受理评价。
第五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章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信誉良好,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违法违规记录;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产品质量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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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 等级 评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