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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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质量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管理工作目标:
(一)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合理配备质量人员。
(二)所属单位各类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可控、在控,各类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指标达到用户要求,杜绝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三)有效开展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工艺流程改进、降低
质量成本、防控质量风险等质量活动,努力推进企业效益和效率提升。
(四)构建公司质量文化,持续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全员质量活动,不断提高全员质量素质,获得各类质量奖项的级别和数量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所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且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二)质量管理人人有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
(三)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
(五)教育为先,预防为主。
(六)一票否决,奖罚分明,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质量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结合所属单位的主营业务性质和产业特点,按照承包工程类、勘察设计类、工业生产与装备制造类、投资开发与运营类四个类别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对质量工作实行逐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代(托)管企业的质量工作负首要管理责任。
(二)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质量
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代(托)管企业的质量工作负首要管理责任。
(三)公司和所属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质量工
作,负责贯彻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质量工作,对质量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所属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质量技术方案、措施、质量计划的制定、优化、审查以及检查、指导等工作,对质量管理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所属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六)所属单位应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主任、由公司领导和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委员会。
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职责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
(二)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公司推行质量管理专业分工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职能部门在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和职责
(一)公司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公司质量工作。
(二)所属单位应设置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在有关职能部门中内设专门质量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内设机构”)。
所属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内设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所属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内设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能力,足额配置质量管理人员。
(四)所属单位应在施工生产现场足额配置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其任职条件和资格能力应遵守各行业有关规定。
对于要求具备资格证书的质量检查人员,应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全员质量管理
所属单位应明确与质量相关的各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责任体系。
所有员工必须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负责。
除了专职质量岗位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和工程服务质量的管理或作业岗位,其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能力应满足相应要求。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公司持续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所属单位全面贯彻GB/T19001idt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策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取得并保持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工程施工企业还应通过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审核。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和管理评审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应针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符合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质量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一)公司建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质量教育培训及质量岗位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体系。
(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质量检查人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四)所属单位应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需的质量常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司建立重点监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分级落实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二)所属单位应根据产品、工程、服务特点,全面梳理质
量风险和主要质量控制点,制订年度质量重点监控项目(产品)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公司根据所属单位报送的质量重点监控项目(产品),实施不定期抽查。
(四)所属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以查体系、
查制度、查责任、查管理、查过程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质量检查。
(五)对质量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问题)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质量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质量检查及隐患(问题)整改档案。
第二十条质量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一)公司建立质量信息逐级统计报告制度。
各类质量信息的统计报告要求,按照公司统计报告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所属单位应登录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各类质量信息。
(三)所属单位应将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举措、
成果、问题等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四)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的管理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质量信息。
(五)所属单位应推进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各类质量信息的采集、跟踪、分析、处理和应用,提高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质量诚信建设制度
(一)公司恪守质量诚信,打造质量诚信企业。
(二)所属单位应建立质量诚信教育、质量检验、售后服务、质量明示、产品追溯等制度,确保项目(产品、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
(三)所属单位应对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的主要特性和项目
(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明示或公开承诺,在企业网站上公布质量方面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档案和质量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导致资质降级、限制投标等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被追究责任的质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专业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质量管理
(一)投资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投资项目应按照“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管理要求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主动接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项目公司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项目公司是投资项目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实行总管理、总控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
(四)项目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
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标准。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要求,优化设计工程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保证
设计输入资料、设计过程记录文件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五)勘察设计成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交付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解决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指出的设计差错、漏项等问题。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质量事故处理提出技术方案,并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包工程质量管理
(一)承包工程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两类业务。
(二)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项目部所在单位应组织策划并监督项目部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质量责任。
(四)项目部所在单位应组织策划并监督项目部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全过程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五)项目部所在单位应指导、监督项目部对承包工程进行
质量策划和风险分析,制订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风险
防控措施,并逐级交底和落实。
(六)项目部所在单位应指导、监督施工承包项目部按照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和规程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项目部所在单位应指导、监督施工承包项目部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规范和合同条款,制定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半成品等质量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八)项目部所在单位应指导、监督总承包项目部按照总承
包合同,将工程质量目标分解到设计、施工、采购、调试等各分项合同中,确保项目交付时的各项质量指标满足合同要求。
(九)对承包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或违法分包。
依法实施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将分包单位的质量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对其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实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十)项目部所在单位应监督项目部做好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业产品和装备制造质量管理
(一)工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应执行国家、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和经营。
(二)工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
管理制度,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出口(涉外)产品或装备制造质量标准应同时符合国际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国际工程(业务)质量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将承揽的国际工程(业务)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范畴。
各海外项目部应全面执行公司和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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