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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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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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单
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河北XX贸易有限公司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
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河北省(市/自治区)石家庄市(地区/盟/自治州)裕华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XXX村(路/社区)1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XXXXXXX(请填写公司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55XXXX(请填写公司住所邮编)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XX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XXX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10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1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建材、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
(根据章程填写,主营经营范围应与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一致。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注: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
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项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清算组
(清算委员会)
成 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XXXXXXX
移动电话
138********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名
王XX
国别(地区)
中国北京海淀区
职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23456************
固定电话
0311-8XXXXXX
移动电话
130XXXXXXXX
住所
XXXX
电子邮箱
15XXXXX@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
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王XX
身份证
自然人股东请填写身份证号,企业法人股东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法人股东填写法人证号
200
0
20XX-XX-XX
货币
20%
李XX
身份证
300
0
20XX-XX-XX
货币
30%
张XX
身份证
500
0
20XX-XX-XX
货币
50%
单位: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张XX
固定电话
085X-XXXXXXXX
移动电话
139XXXXXXXXX
电子邮箱
15XXXXX@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23456************
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诺书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机关名称):
河北XX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
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20XX年X月X日
注:
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其他信息
生产经营地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员
人
空白处粘贴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党员人数(含预备党员)(无党员填0)
党组织
建制数
党组织
组件方式
党组织是
否为本年
度组建
法定代表人
是否党员
法定代表人是否党组织书记
党委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单
独
组
建
联
合
组
建
其
他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0
填报人:
填报时间:
20XX年X月X日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河北XX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县(市、区)XX乡镇(街道)108号
房屋规划用途
商用
是否军产
否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王XX、李XX、张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王XX
20XX年X月X日
注:
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此页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正反面打印)
提示
以下章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共四套,分别为: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董事会、监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董事会、监事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执行董事、监事)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执行董事、监事会)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文本(董事会、监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
第二条住所:
。
(注:
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五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或制定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年(注: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委派)。
(注:
1、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股东自行确定。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注:
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
1、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2、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还可作出其他规定。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或者董事会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注:
公司章程可另有规定。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公司法》第八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注:
营业期限也可为长期。
)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依法于届满(或约定为30天)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注:
营业期限为长期时,本条第二、三款无需写明。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制定并确认,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司章程———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文本(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
第二条住所:
。
(注:
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五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
董事任期年(注: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委派)。
(注:
1、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股东自行确定。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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