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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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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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点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点解析
一、主体问题
1、发包人。
包括个人和单位,房地产开发则应当具有营业执照,但资质对合同效力不造成影响,仅面临行政处罚。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前就当获取立项批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过环境、消防、人防等事项审批。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该证的办理影响合同履行,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2、承包人。
两个必须:
一是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二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超经营范围、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所签合同无效,但竣工前可效力补正。
施工中资质降级,但仍满足所建工程,合同继续履行,但应降低取费标准;若不能满足所建工程,则应解除合同。
农村自建房3层以下,按承揽合同定,不适用建筑法,承包人无资质要求。
3、转包。
包括整体转包、肢解转包、视同转包(依法分包后,未进行实际管理情形)
转包合同无效。
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及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原则:
(1)发包人知晓转包不能请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2)发包亦不得突破相对性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3)因为承包人转包违约,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应当按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按实结算。
工程款利息作为派生物可以获得支持。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
(5)优先受偿权,为有效合同之承包人享有。
(6)承包人主张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获得的,应当收缴。
(7)发包人将部分工程甩项给其它单位,承包人所产生的配合费可以主张。
4、分包。
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相应资质单位,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五项禁止:
禁止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禁止主体工程分包、禁止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2)劳务分包主要范围13种,对象是劳务,本质上不属于工程分包,对工程质量不需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
(3)合法分包情形下,总分包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诉讼中,总包人应对建设单位未就分包工程付款事负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或无法区分则就向分包人支付。
若总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工程款债权,分包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违法分包无效,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工程提过单项验收,若无特别约定,分包人即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发包人应当提前支付。
工程保修期仍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发包人仅负依合同付款义务。
(5)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具有明显过错,合同无效不应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6)合同无效,但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有效。
(7)母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交由独立法人子公司施工,母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债务履行的资质和能力均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宜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应定性为特殊内部组织管理关系。
5、挂靠与代建
(1)挂靠认定标准:
有无财产关系;有无资金支持(不仅结算);有无劳动关系;有无现场管理。
(2)除挂靠者本身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被挂靠者实际现场管理情形,挂靠协议应认定无效。
被挂靠者面临行政处罚,管理费没收,非法利益返还。
第三方不知情,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知情,则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上述情形,被挂靠人可行使追偿权。
(3)委托代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立。
在委托人向代建人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情形下,施工人得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代建人主张权利。
若委托人未全额付款或代建方下落不明,亦不能使委托人逃避责任。
6、实际施工人。
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
合法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不属实际施工人;
农民工个人不属实际施工人;
层层转包链的中间转包人属实际施工人;
规避资质管理的挂靠、联营、内部承包成立的项目部、分公司属实际施工人。
(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2)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明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观上均有恶意,客观上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均归于无效。
实际施工人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及其利息。
(4)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均不适格情形下,实际承包人不可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责任,只能基于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
(5)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律依据不得突破。
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施工人不能突破相对性原则,以无相对关系之合作开发方作为共同发包人主张权利。
无论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如何约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一终字第39号)
(6)只要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认定为挂靠。
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为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之后的余额。
二、效力问题
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一)招投标
1、招投标法属强制性规定。
应招未招、实质性变更中标结果、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等情形所签合同无效。
实质性内容的把握归属法官自由裁量权。
主要考量工程质量(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期限和价款(浮动30%)以上。
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更在容忍之列。
2、强制招标的范围一般为国家投融资,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或国家统借外债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
非强制招标项目,未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含补程序补充备案),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但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当事人仍受招投标法约束,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不特定投标人利益。
招投标后的让利承诺实质上即为“黑合同”,认定无效。
3、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无效
(二)违法工程
1、建设项目审批六环节:
规划许可、土地批准、大循环(含消防、卫生、人防、环保)、施工图审查、建设规费缴纳、施工许可(含中标通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
2、三无工程(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报建手续),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除法律规定可以补办的外、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3、除上述2款情形,未取得审批手续非法建设,面临行政制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4、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系建设方义务。
(三)无效合同处理
1、无效合同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已获之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履行部分不适用;法院可酌情不予处罚而判处不当得利返还。
行政机关处罚不构成法院民事制裁之豁免。
3、无效所造成之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予以负担。
三、工期
(一)开工
1、开工日期应当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为基准,综合以最接客观实际情况认定。
2、未取得施工许可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如果未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则以实际开工日起计算工期。
3、合同约定工期严重低于合理工期,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
(二)竣工
1、验收合格之日
2、发包人拖延验收,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未竣工而擅自使用,为转移占有之日
承包人只对发包了擅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免责,而不能对整个工程质量问题免责。
(三)工期顺延
合法顺延理由主要有:
1、经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料、场地、技术资料、资金等;
3、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顺延;
4、发包人变更设计或其它情形所带来的工程量增加;
5、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
延期诉讼时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四)停工窝工
1、约定不明停工情形下,发包方应对何时停工、是否撤场提出明确意见,并给承包方以合理赔偿。
2、承包方不可放任停工损失扩大,应及时将停工事由通知发包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撤场)减少损失。
3、承包人不得应停工发生额外受益或受损。
参考范本,因发包人拖延付款停工达一定时间(50-90天),双方未达成协议,承包方应对工程前景有合理预见,有义务做好人员和机械安置,不应盲目放任停工而扩大损失。
总之,停工时间不能简单以停工状态自然持续时间为准,应根据案情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292号)
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无效,应运用公平原则处理工期、工期顺延等事宜。
四、价款
工程计价三种方式:
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一)结算
1、工程价款以当事人约定标准和方法结算,而不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特殊约定除外。
2、未明确授权,监理方与施工方的结算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3、设计变更或标准变化,相应价款约定不明,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结算。
参照时间是签订合同时,仅为可以,仅为参照。
4、合同无效情形,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但价款中的利润部分属于违法所得,由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5、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除非结果明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依实际施工人申请进行签定,而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6、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承包人仍负责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发包人仍可参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
7、未完工程价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同时将临时建筑费用分摊。
亦可参照所完工程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计算。
违约责任和损失另行计算。
8、工程变更不能协商确定,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以鉴定确定。
9、鉴定机构按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的结论,一般依市场价确定。
劳保基金和税费一般包含在鉴定的工程造价中。
(二)主张与抗辩
1、建筑材料价差一般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但超过风险范畴部分可请求调整,施工地行政部门有意见的可参照。
工期延误情形下则按过错责任负担。
2、情势变更从严把握,报高院审查。
3、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的进度奖励无法律依据。
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系部门规章,不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必须有明确约定。
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是对等义务,没有明确依据不得对为拒付工程款之抗辩理由。
6、不可抗力建筑特灭失而双方无约定情形下,合同有效,则承包人可要求工程款给付,但对利润部分无请求权;合同无效,则无工程款给付请求权。
7、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后,发包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情形下,法院可依一方证据作为确认工程款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一终字第52号)
(三)工程款利息
1、性质为法定孳息,约定利率应在法定限额内。
2、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即为利息产生之始。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先后依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定。
3、有约定利息和约定金可同时适用,没有约定,只能择一。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对利息不予支侍。
五、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一般情形不能被放弃。
(发包人提供切实可靠担保、或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除外)
2、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但不得对抗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款项后的消费者。
经营者不受保护。
3、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出及正常利润,不含违约损失和预期利润。
履约保证金不享有优先权,只能行使返还请求权。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享有优先权。
经所有权人同意的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建筑物增加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非承包人原因,未完工程承包人可主张优先权。
6、优先受偿权可随建设工程债权转让而转让。
7、基于相对性,优先受偿权由总承包人统一行使,分包人不享有优先权。
合同无效,仍应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乃实际施工人劳动物化结果)。
8、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9、价款债权经法院确认不代表优先受偿权经确认,应另行或同时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
执行程序中可以认定优先受偿权。
10、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若工程款给约定在后,则从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合同解除,应以债务履行届满或法院确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为起算点。
六、工程质量
1、包括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竣工验收备案与验收合格系两种不同关系,没有约定,以验收合格为准。
3、关于天池杯、鲁班奖的约定,不作为质量标准,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不获支持。
4、发包人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指定分包或提前使用情形应对质量负责。
5、承包人明知上述第4款情形,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验收、发包人是否有过错,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均承担民事责任,即保修。
七、商事交易责任
1、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特征。
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
2、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之区分。
表见代理排除:
相对人明知、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建筑单位利益、无证据证明大额现金交付与项目相关、普通经验法则。
对借贷行为应持最严格之标准。
作者|柳战文原载|公司法务联盟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货物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及价格向乙方购买,乙方愿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向甲方出售如下货物: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合同金额:
人民币(含增值税):
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风险:
1、交货时间:
。
2、乙方应在交货前__10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货已备妥并通知甲方具体交货时间。
如因乙方未能有效、及时通知甲方,导致双方未能按时交接货物的,视为乙方未按时交货。
3、交货地点:
__。
4、交货方式:
货物必须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书面指定的代理人或收货人,并以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代理人或收货人书面签收单据作为交接货证明。
该接货证明仅作为货物运到的证明,不得作为货物验收合格的证明,货物验收按照本合同检验规定进行。
5、交货内容: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
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设备、相关配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各类文件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操作手册、零部件手册、换证凭单、质量证明书、合格书等。
如若短缺,均不能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
6、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
根据本合同货物交付的规定,乙方一经将货物交付甲方,货物的所有权即属于甲方,货物因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归甲方承担。
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或收货人签收书面收货单据前发生的一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包装及唛头:
7、乙方应依照惯常合理的商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并符合出口标准。
所有交付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以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使用国目的地,即甲方告知的货物最终使用地。
如由于包装原因产生货物毁损、锈蚀、丢失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该损失。
8、乙方应当保证提供准确、真实的有关货物包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尺寸、重量、件数等,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甲方出口费用的增加,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该损失。
9、包装物不回收,不另收费。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唛头:
根据甲方指示,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邻接的二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或油墨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字样印刷以下唛头标记(见附件)。
11、乙方应在包装箱外部刷上箱号,箱号应当连续,并且标注出总数。
1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装箱单,并且在包装箱中装一份中英文货物装箱单。
13、包装要求:
对于海运货物,如果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8吨或长度超过12米或宽度超过2.7米或高度超过3米,乙方应在交付运输前_15_天,向甲方提供该超尺寸货物的三视图(正视、侧视、俯视)。
对于易燃、易爆等有害、危险的货物或存放温度需特别考虑处置的货物,乙方应将货物的名称、特性,特殊的搬运方法,保护措施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方法提供给甲方有关中英文说明,以便甲方做出合理安排。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除害处理。
如本合同对货物包装有具体要求或不同于行业惯例的特殊要求的,乙方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四、货款的支付:
14、支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和甲方认可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30_%的货款。
【3】甲方在收汇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35_%的货款。
【4】合同金额的_5%_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如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
15、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
乙方确认本款前述各项信息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的前述有关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款项已按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实际支付则应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按期、适当、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五、监造:
16、甲方有权派人或委派第三方监理机构到工厂进行监造。
乙方应在货物生产开始的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
17、监造期间,乙方应对甲方监造人员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8、甲方是否进行监造,都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
19、如果货物存在未整改的问题,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发货。
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乙方才可发运。
20、甲方在监造期间所发生的与监造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监造日期延长,由此产生的监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导致交货期延迟,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技术和质量要求:
21、货物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本合同所附技术协议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22、货物质量应当严格符合本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七、货物的检验:
23、乙方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书。
2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于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乙方工厂检验货物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货物在乙方工厂的检验,应经双方签字确认,该检验并不替代国外最终用户对货物的验收,且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
25、经过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包装和甲方要求提供的各类文件和单证技术资料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修理和更换,或有权拒收、退货、解除合同以及获得赔偿。
26、乙方负责完成法定商检货物的商检手续,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有关换证凭单等证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所取得的换证凭单在交货时递交甲方。
八、现场安装调试:
27、乙方应按时完成设备在现场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
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8、乙方保证在设备安装调试前确定出国服务人员,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人员必须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的签字验收工作,确保安装调试的服务质量。
29、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国外最终用户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30、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最终用户签字验收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31、在货物安装调试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发生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非该伤害或损失是由甲方故意所造成的。
九、技术服务和培训
32、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在使用现场的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检修以及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等服务。
33、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要求的人员资质,派__1__人到货物使用现场进行服务,如所派人员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服务期限为__30天__。
乙方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__乙方_支付。
乙方应为其人员提供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34、乙方保证派出服务人员身体健康,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人员进行相关HSE培训,同时应按甲方要求,接受甲方组织的HSE培训。
35、乙方负责为其派遣的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并购买甲方要求的人身保险,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签证等出国手续。
36、乙方提供在工厂和在货物使用现场的培训,确保国外最终用户和甲方要求的其他人员能够完全正确地操作设备。
因乙方不提供上述服务影响货物的验收及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
37、乙方派出人员在提供售后服务期间染病,医疗和住院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为其治疗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帮助。
38、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一方管理、指挥,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的,或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人员,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一方的要求,乙方有责任对其派出人员及时更换;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9、乙方应保证其派出人员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委托人的管理和指挥,遵守国外最终用户、甲方、CNPC及甲方指定的委托人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乙方人员导致自身、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40、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事故损失由经调查确认的责任方承担。
十、乙方的保证:
41、乙方保证第三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知识产权等。
如有涉及以上权利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可能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4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制造的,其质量、性能符合合同的技术规格和其他规定并能够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43、货物质量保证期从到达最终用户使用地起开始计算__12_个月,或者从最终用户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起开始计算_12__个月,以先到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和修理,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货物的质保期也按其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而停止使用的时间相应予以延长。
发生质量问题的零(备)件的质量保证期,从乙方更换和修理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44、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商业惯例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
45、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如出现质量问题,且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解决,质量保证金将不再支付,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违约责任和索赔: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同意一旦发生违约,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46、如乙方迟延交货,每迟交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_2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_5__%。
该违约金甲方可在向乙方支付货款时自动抵扣;迟延交货超过__20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甲方解约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迟交货罚款的权利。
47、除前款规定外,如乙方违反了在本合同中的承诺或保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_10%的违约金。
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还应赔偿其差额。
十二、不可抗力:
4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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