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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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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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
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
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
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第二条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
第三条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第七条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第八条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第九条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
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一十条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第一十一条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第一十二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第一十三条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第二条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第三条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第四条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五条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
第六条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
第七条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
第八条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九条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一十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一十一条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三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1.监控系统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系统检修记录
4.系统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传感器校验记录
7.安全监控日、月报表
8.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
9.“三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二条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
第三条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第四条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第四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
第四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第五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第六条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
第七条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
第八条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
第九条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
第一十条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
第一十一条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
第五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
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
第二条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
第三条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
第四条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第五条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
第六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
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
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第三条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第七节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
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由保德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一十条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一十一条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一十二条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第一十三条使用保德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
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一十四条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十五条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一十六条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一十七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一十八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一十九条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条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八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一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第二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三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四条瓦斯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第九节瓦斯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色怀念干产保驾护航。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
第二条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汇报。
第三条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第四条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
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
第五条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第十节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第一条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
第二条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
第三条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200元。
第四条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五条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节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调度室技术员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表》。
第二条调度室技术员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
第三条调度主任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制度。
第四条调度室值班员要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
第五条在系统故障信息反馈链接段要切实有始有终,实行可追溯性管理,并登记建档。
第十二节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第一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
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
第二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瓦斯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
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第五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
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第七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第十三节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条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第六条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第七条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
第八条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第九条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第十四节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每一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和故障闭锁装置。
第二条井下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且当其浓度超过0.5%时,必须切断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第三条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第四条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地点5m内和回风流距出口15m内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为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第六条井下每一采、掘、开工作面的断电装置必须控制其工作面的总开关,并且断电装置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七条矿井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报安全调度、通防科、调度室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必须切断本采区的全部电源。
第八条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九条故障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闭锁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一十条新开掘进、开拓、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所装故障闭锁、瓦电闭锁装置的型号、断电范围,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节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要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第二条监测传感器每7天要用标准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第三条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井下无法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更换,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四条传感器、监测分站及信号线,必须定期有专人维护,确保运行正常,杜绝各类事故及隐患。
第五条井下监测装置被砸坏或非监测人员私自拆卸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传输信号线丢失或被截断,要追查管辖范围内的区(队)长责任,并罚款。
第十六节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
第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路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二条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四条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由监控人员、跟班电工,跟班瓦斯员共同负责,出现断电故障,要从监控室和当班井下现场逐一进行追究,对负责人依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装、使用、调试应通过监控室,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节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
为了保证甲烷传感器灵敏可靠,监测数据准确无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每七天检验一次。
第二条配制甲烷标准气体的装置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有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三条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专人负责。
第四条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及时记录,随时监测传感器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节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第一条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二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
第三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四条必须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
第五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乱动。
第六条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调试,校正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第一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与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
第二条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前必须先抽取1.5%-2.5%的甲烷标准气备用。
第三条将抽出的甲烷标准气样带至被测传感器,将甲烷标准气体对准甲烷传感器吸气口,观察甲烷传感器显示窗口的数字开至1.5%,观察工作面被控制设备是否断电。
第四条断电试验后,仔细观察传感器数字归零情况,如有误差及时调校正常后恢复系统正常监测监控。
第五条每次断电试验均应认真记录。
第二十节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第二条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第三条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四条任何人均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发现系统故障要立即汇报监控室。
第五条监控室要详细记录好故障地点、原因、时间。
第六条监控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作业任务单,派技术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节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第一条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
第二条井下实时数据上传标定后,经山西省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县、市、省局监控中心。
第三条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第四条监控室必须坚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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