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加工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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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
求》(GB/T2373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是指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目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的统一规范,负责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培训。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区县级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及加工器具,使用前应当清洁、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
(四)盛装或包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区时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原辅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并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采购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三)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
(五)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六)销售的食品应当有标签标识,并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七)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九)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分装和委托加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产品全项目检验。
鼓励食品小作坊自行出厂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范围、程序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登记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的范围:
(一)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的初级农产品加工;
(二)属于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或在同一地点,后面生产加工,前面销售(如面包房)的商业店铺;
(三)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调整、食品流通环节中包含的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
(四)属于餐饮服务许可调整、餐饮服务环节中包含的餐饮食品的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
(五)以中央厨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放心早餐”、配送餐企业、食品摊贩;
(六)生产的食品属于本办法禁止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
(七)家庭食品加工、制作行为;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后向所在辖区质监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生产登记备案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辅材料、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能力、销售去向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九)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十一)已办理的营业执照或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近期(1个月以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区县质监局收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组织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区县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影响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作出如下处理:
(一)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合格的,依法作出生产登记备案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登记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县质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
(一)
(二)项情形的,区县质监局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区县质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的程序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原取得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质监局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证书注销手续,并通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一)登记备案决定书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登记备案决定书;
(三)与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样式由市质监局统一确定、统一印制,各区县质监局自行填写、制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办。
第二十四条获得登记备案决定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最小包装显著位置加印(贴)登记备案决定书编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决定书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
禁止伪造登记备案决定书和编号。
第二十六条区县质监局应当在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持续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食品。
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回收食品为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二十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本区域食品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区县质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目录由市质监局制定、修订、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营业执照名称或预先核准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或核准单编号)
产品种类及名称
申请性质
□首次
□延续
□变更
登记备案决定书编号
(延续申请时填写)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身份证
号码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建筑
面积
日产量
日销
售额
万元
产品执行标准
总人数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销售去向
本申请人承诺:
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印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备案决定书编号: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备案。
负责人:
年月日(印章)
填写说明
1.填写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人应出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排查登记证明。
5.产品种类及名称规范填写方式为:
种类(具体名称)。
6.销售去向按照小作坊实际产品销售区域,填写乡镇、街道或集贸市场等内容。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原件(有关证明、证书、执照),并递交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岗位
文化
程度
健康
证号
从业人员一览表
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
量
完好
状态
生产厂家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
生产厂家及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二、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食品种类的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加工的食品在本乡镇、街办范围内销售,不进入食堂及连锁店、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
八、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不予登记备案的食品目录
一、乳制品
二、酒类
三、罐头制品
四、果冻
五、饮料
六、冷冻饮品
七、味精、鸡精调味料
八、方便面
九、速冻食品
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一、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它食品
附件5:
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决定书
作坊名称: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加工地址:
产品种类及名称:
登记备案编号:
两位区划汉字+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备案有效期至:
年月日
年月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必备条件审查记录表
小作坊名称:
产品种类及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要求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证件要求
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排查登记证明;食品加工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2、原辅料管理
2.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凭据、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所使用食品添加剂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3、生产加工
场所
3.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等生产加工场所;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3.4食品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采取灭蝇灯、防鼠板、纱窗、防护罩等有效措施,防止蝇、鼠、虫、尘等污染;车间进出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生产场所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3.5食品原辅料和成品存放要离地离墙,采取先进先出的进出库原则。
4、生产设施及工具
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4.3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5、质量管理
5.1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和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认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2主动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3有食品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5.5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料。
6、产品检验及销售
6.1首次申请前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有合格检验报告。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验。
鼓励小作坊自行出厂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
6.2建立销售台帐,记录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7、产品包装、
标识和储运
7.1盛装或包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运输时有洁净的食品级专用容器,有防护措施。
7.2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符合项项,基本符合项项,不符合项项,综合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作坊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审查日期:
年月日
整改
及审查情况
整改审查表述:
整改后审查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作坊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表中“审查结论”栏分为: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2、“审查记录”一栏内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3、21个审查项目中,当全部项目为符合,则综合结论为“符合”;当少于5个项目为基本符合的,综合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经当地区县局审查确认后,审查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当多于6个项目为基本符合,或任何一个项目为不符合,或整改不到位的,则综合结论为“不符合”。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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