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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纲
税法大纲
×第一章税收、税法、税法学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即税收的外部特征,我国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
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的根据既来源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又是一种为维持公共权力和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居民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而税收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所花的费用。
×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活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简言之: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税法的特征(P14)
(一)结构的固定性
(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性
(三)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四)经济性(调节经济运行)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税收关系是经济关系,而非行政关系。
(二)税法调整范围:
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
1.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征管关系:
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第三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地位主要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都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税法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的核心内容。
(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关系密切,税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税法上的某些概念和理念亦来自于民法。
但是,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区别于民法。
其在立法本位、调整手段、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者密切联系,税收征管、税收救济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行政法一致,但是由于税法关系实质上是经济法关系而非行政法关系,因此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立法本位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涉税犯罪是刑法调整的犯罪种类之一,对涉税犯罪的制裁也是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二、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指的是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
税法的功能是税法本质和基本法律属性的体现,可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
1.规范功能2.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功能3.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
1.阶级统一功能2.社会公共功能
三、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纳税人的约束作用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2.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3.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职能的实现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第四节税法的体系、渊源与效力
一、税法的体系
(一)实体税法(P23)
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
(二)程序税法
二、税法的渊源(P25)
(一)税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法律解释
(二)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判例、习惯、税收通告、一般法律原则。
三、税法的效力(P29)
(一)税法的对人效力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折中原则
(二)税法的空间效力(中央、地方)
(三)税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税法学的地位与体系
一、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税法学的体系
1、税法法理学(法律理念、价值、原则)
2、税法史学(产生、发展、规律)
3、税法社会学(对照现实、发现问题、完善)
4、税法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理论理解税法,税收价格论、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
×第二章税法的历史演进
一、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税法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初级阶段社会后才出现的。
(一)中国古代税法的历史演进
1、奴隶制社会税法的产生(夏商周、春秋战国)
2、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历史沿革
秦统一后,承袭之前的社会变革,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封建制的税法进一步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制税法日渐完备,各项制度得以健全。
宋元时期的税法,基本以唐代为基础而制定
明清时期封建制税法更趋于完善
3、中国古代税法的基础与特征
(二)中国近代税法的历史演进
1、清朝末期(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特征)
2、北洋政府时期(西方民主、法制观念的渗入)
3、国民党政府时期(税收法定原则)
4、中国近代税法的特征
农业税比重下降、纳税人负担过重、关税自主权丧失、借鉴西方国家税法立法、纳税人在法律上缺乏主体地位
第二节新中国税法的历史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法制度的创立
(二)改革开放前税法制度的调整
1.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正
2.1958年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的统一
3.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三)改革开放后税法制度的革新
1.1978-1994年2.1994年的税制改革
3.1994年后的进一步调整4.加入WTO之后的进一步完善
(四)中国税法发展的方向
1.从整体上完善税收法律体2.完善所得税法
3.深化商品税法改革4.加强财产税立法5.加快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的立法6.完善税收征管程序立法。
第三节西方国家税法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国家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西方税法进入成熟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税法立法政策的多元化
(三)有关经济学说对西方各国税收立法发展的影响
1.重商主义2.重农主义3.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税收理论4.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理论5.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6.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
二、西方国家税法的发展趋势
(一)直接税制和间接税制的相互融合
(二)所得税改革方面,削减税率和扩大税基
(三)开征增值税或提高增值税的税率
(四)普遍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
(五)强化税务管理
(六)区域税法的一体化趋势
×第三章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表现为如下几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由三方主体间的三重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
第一层面上是国家分别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所发生的两重法律关系,第二层面上是发生在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性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如警察权)同样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主要观点:
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具体的层面,也就是法技术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以租税实体法为中心的“税法学”——与传统的行政法学诀别。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2、从法治理论看
3、从税收、税法的发展史看4、认识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重大意义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2.纳税主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不可抗力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
4.有关税法的废止5.纳税人的消失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第一层次是国家;第二层次是征税机关,在我国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组织),并按纳税义务不同,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按所有制等标准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权力(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
●税收利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
●物(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行为(税收救济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优惠权、退税请求权、陈述申辩权
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
●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
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依法征税提供服务
回避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不可抗力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
4.有关税法的废止5.纳税人的消失
×第四章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三、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思路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之确定,以及其发生税收效果的诸项要件,一律得由民主代议机构颁行的法律明定。
又称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1)税种法定原则:
税种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
(2)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
(3)征税合法原则:
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正方:
立法技术的专业化要求;
反方:
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益的矛盾,是一个极为敏感的法律活动。
×税收公平原则
●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是否结婚、是否生育、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程度
●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
能力说:
客观负担能力、主观感受
受益说:
税收交换说的发展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指税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机制,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使得税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所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并且在税收征收环节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
●税收经济效率(宏观经济调控)
●税收行政效率(税收征收成本)
×第五章税收立法
●立法:
法律的制定、制定的法律。
活动说、过程说、结果说
●税收立法:
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税收立法的特点:
正义性、严格性
×税收立法权
(一)综合性权利
1、中央与地方2、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与政府的立法权3、税收立法权的内容
(二)税收立法权的归属:
人民?
×税收立法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家主席
3、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4、地方政权机关
美国:
众议院、参议院、总统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税收法定原则
1、立法机关应为税收立法权的主要享有者
2、立法机关享有是否授权的决定权3、议会保留制度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1、全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
3、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与国家结构、国家财税体制等密切相关
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1、单一制,中央集权2、地方政府享有十分有限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律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改进我国的税收立法程序
(一)重视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税收立法中加强专家的作用
(三)建设和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
(四)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第六章税法解释
税法解释是由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1、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2、法律解释制度3、法律解释理论
×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法定解释:
1、立法解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二)学理解释
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
×税法解释的特征和意义
一、特征
1、解释主体的法定性2、解释对象的固定性3、解释目标的决定性
二、意义
1、便于实施2、弥补局限3、完备立法4、维护协调
×税法解释的原则
●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4、经济实质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税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法、历史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合宪性解释法
×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1、行政解释在税法解释中处于垄断地位的成因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税收授权立法范围广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功能欠缺
2、我国税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越权解释普遍
●行政解释不具法律效力
●解释文件的下达和执行阻滞
●影响纳税人的救济
×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划分立法、司法、行政的税法解释权限
(二)行政解释程序规范化、合法化
(三)完善授权立法
(四)完善税法体系,有法可依
×第七章税法漏洞的认定和补充
一、什么是法律漏洞?
《现代汉语词典》将“漏洞”解释为:
“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
德国学者拉伦兹将立法者本欲达到的调整意图称为“计划”,法律漏洞则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王泽鉴先生认为,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便构成法律这堵墙上的缺口,斯谓法律漏洞。
梁慧星先生认为:
“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
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
”
×法律漏洞的分类
1、认知的漏洞和无认知的漏洞
2、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
3、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4、法外漏洞和法内漏洞
5、冲突漏洞
×税法漏洞的认定
一、与税法漏洞的补充相区别
二、税法漏洞认定的场合
三、税法漏洞认定的主体
四、税法漏洞认定的对象
五、税法漏洞认定的标准
争论的焦点:
如何在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认定主体之间找到文本的真实意思
×税法漏洞的补充
●税法漏洞补充的性质
税法解释的延续,承继性的找到妥当的规范。
与税法解释的区别(是否需要区别?
)
●税法漏洞补充的合法性
税收法定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不能影响纳税人对“主管机关及法院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状态,以及对财税机关在租税裁决中对所谓法律的运作”的态度。
有利于纳税人(必要条件)
税法漏洞补充的权限
在符合民主法治的观念,同时兼顾了法律的目的和各种价值又有利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税法漏洞的补充。
税法漏洞补充考量的因素
事实的裁减、法律的确认
文义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社会性和合法性因素
税法漏洞补充的方法
(一)类推适用
(二)目的性限缩(三)目的性扩张
税法漏洞补充的效力:
个案、一般
×第八章税收债法
税收之债的概念
●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税收之债的特征
●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
●税收之债是法定之债
●税收之债是货币之债
●税收之债是单务之债
●税收之债双方当事人法律权利具有不对等性
×与税收之债联系的几个概念
1、税法之债2、附带税收之债3、税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4、税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5、税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之债
×税收债法的体系
一、商品税之债二、所得税之债
三、财产税之债四、行为税债法
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一国税收体制的变动而不断发生变化的。
×税收之债的要素
●税收之债的主体
(一)税收债权人
(二)税收债务人
(三)税收权利能力(四)税收行为能力
●税收之债的内容
(一)税收债权
(二)税收债务
●税收之债的客体
×税收债务的成立
一、税收债务的成立即税收之债的产生,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二、税收债务成立的时间
1、课税处分时说
2、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税收要素
一、税收要素,是指税收债务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税收要素与课税要素的区别
二、税收要素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可以从整体上把握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大体结构和基本框架。
三、税收要素包括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等五个方面
不包括征税主体、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税收法律责任等
税收债务人——对谁征税
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税基和税率——征多少税
税收特别措施——定税前的调整
一、税收债务人:
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区别于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
二、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客体或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1、征税对象分为四大类
2、税目:
税法规定的某种税的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代表了征税对象的广度。
三、税基:
征税基数,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基乘以适用的税率的结果就是应纳税额。
起征点:
是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予以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对于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四、税率:
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增值税)、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和定额税率(资源税)三种基本形式
五、税收特别措施:
以特别规定的方式限定了税收债务人的范围、排除了某些征税对象、降低了税率甚至免除了税收债务
●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
●税收重课措施主要为税款的加成征收
×第十章税收征管法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广义的税收征管法:
除了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条约中有关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条款。
×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体例
1、综合性法典模式(美国、法国等)
2、分税立法(前英联邦国家)
3、税法通则+单行税法(德国、日本、韩国等)
4、税收管理法+单行税法(现英国、中国)
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工商税收---适用
财政机关---农业四税---另行规定
海关---关税及代征税---其他法律、法规
税务登记管理
1、设立登记(30日)2、变更登记(30日)
3、注销登记(15日)4、停业、复业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15日)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10日)
2、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税务登记(15日)-----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数据的保管期限-----10年
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的内容3、纳税申报的期限
4、延期申报5、申报方式
主要有: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三种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
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健全,履行
2、查定征收---不够健全,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
3、查验征收---品种单一,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
4、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
5、委托代征税款---小额、零星分散
6、自核自缴---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册齐全准确、能够依法纳税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
(三)征纳期限
1、纳税期限:
与申报期限一致
2、延期纳税:
有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20日内),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征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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