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docx
- 文档编号:24652782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47.43KB
户外广告设施.docx
《户外广告设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户外广告设施.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户外广告设施
目次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其他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1.0.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在户外设置和发布广告的设施。
2.0.2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attachedtype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independenttype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mobile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5大型户外广告设施large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2.0.6户外招牌设施outdoorsignboards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服务)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7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attachedtypesignboards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8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floor-typesignboards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2.0.9大型户外招牌设施largeoutdoorsignboards
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招牌设施。
3基本规定
3.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安全、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表3.0.1-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内容与范围
附属式
建(构)筑物上的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式
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
表3.0.1-2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内容与范围
附属式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各类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小型侧招和大型侧招(或刀匾式/竖式招牌)。
独立式
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3.0.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要求。
重要商业街区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大小、形式等进行控制。
3.0.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不应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占用消防通道。
3.0.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0.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环境和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
3.0.6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设置位置及面积已随该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部门同步审定批准的,应以规划管理部门最终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3.0.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3.0.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0.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公共安全,不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ZB土建设计室定:
1不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v加shejiyuan8置。
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
2)不应在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周边10m范围内设置;
3)不应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
4)不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设置;
5)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范围内设置。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2)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
3)不应在坡屋顶建筑顶部设置;
4)不应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范围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范围之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不应播放声音(步行商业街除外);
6)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4不应在国家机关、中小学及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核心景区等用地范围内设置。
5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3.0.10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公共安全,不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设置;
2不应利用危房、违法建筑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3不应在建筑顶部设置;
4不应利用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
5不应影响车辆、行人交通安全;
6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7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8不应设置使用动态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建(构)筑物高度h(m)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h≤7
不宜设置
7<h≤12
3
12<h≤24
6
24<h≤60
8
60<h≤90
不宜设置
h>90
严禁设置
2广告设施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
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广告设施,其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建筑高度h(m)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h≤60
3
60<h≤100
5
h>100
6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3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
1~8:
1;
4不应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经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底面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3m以下,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3m及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6m。
6经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底面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m以下,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4m及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6m。
4.1.4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临时围墙、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1.5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灯杆上不应设置硬质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交通安全。
4.2.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2.3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
4.2.4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5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3.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4.3.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
2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2,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3.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
3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2,厚度不应大于0.5m;
5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3.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除大中型城市广场和会展场所外),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空间较为开阔的区域;
2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4.3.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
表4.3.5-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长×宽)(m×m)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15/6×18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6×18/7×21
表4.3.5-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
次要公路
300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
400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500
注:
“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立柱中心距公路、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应大于等于广告设施整体高度的1.3倍,满足倒伏安全距离。
4.3.6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并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
2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广告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且需经过专题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置。
4.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广告。
4.4.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4.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4.4.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相关管理规定。
4.4.5移动式户外广告(除广告车外)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
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4.5其他
4.5.1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行车安全,不应形成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4.5.2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两侧100m范围内、其他城市道路两侧25m范围内面向来车方向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不应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
4.5.3依附于建筑物的LED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300㎡。
4.5.4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若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街三开间及以上门店(或10m及以上门面),可在招牌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一块,单体设置长度不宜超过一个开间的宽度,设置高度不宜超过0.4m;
2开启时间宜与门店营业时间一致;
3不应在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外立面上设置。
4.5.5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生活。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5.1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3层及以上设置的,宜集中设置;
2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在建筑3层及以上应集中设置。
5.1.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
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整体协调。
5.1.3户外招牌设施不宜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
5.1.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底层(地面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服务)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的个数,并可增设一块小型侧招;
2底层以上的办公(服务)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每家单位单侧墙面的招牌数量不应超过1块,总数不应超过2块;
3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确有多家单位需要设置的,可于墙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或在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上集中设置。
5.1.5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
3;
2招牌设施下缘距地面小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3m,且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设施下缘距地面大于等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非集中设置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宜超过上层楼板,不应高于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该设置墙面(6层以下墙面)面积的30%;
5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允许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6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棚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和轻质结构,其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
3,下缘不应低于雨棚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棚四周边线。
5.1.6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宜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2大型侧招宽度不应大于1.2m,高度不宜超过9m,厚度不应大于0.5m,固定支架出挑距离不应大于0.5m;
3大型侧招下缘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不宜设置在行人通道上方,相邻大型侧招水平间距不宜少于6m,宜采用镂空形式;
4小型侧招厚度不应超过0.25m,最大边长不应大于0.7m,突出墙面距离不应大于0.7m;
5小型侧招下缘距地面不宜小于3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宜采用实物造型或图案形式。
5.2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2.2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
5.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
设置场地宽度W(m)
户外招牌设施的最大高度(m)
5≤W≤8
3
8<W≤10
6
10<W
10
注:
设置场地宽度是指招牌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1.5m,厚度不宜大于1.5m,宽度不宜超过10m,并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
设置场地宽度W(m)
户外招牌设施的最大高度(m)
户外招牌设施的最大宽度(m)
15≤W≤20
1
5
20<W
1.5
10
注:
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平行招牌的场地最小宽度。
6照明
6.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不应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交通安全。
6.0.2采用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户外广告与招牌照明面积(m2)
环境区域a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
E0、E1区
E2区
E3区
E4区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不宜设置
150
300
400
a表内环境区域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0.6~0.8;
3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6.0.3自发光、显示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发光、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6.0.3自发光、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亮度最大允许值
环境区域a
E2
E3
E4
表面亮度的最大限值(cd/㎡)
200
500
1000
注1:
表内是晚上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
注2:
动态广告晚上的限值是上面数值的一半
a表内环境区域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自发光、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6.0.4应限制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干扰。
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在居住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6.0.4的规定值。
表6.0.4居住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a
E0
E1
E2
E3
E4
垂直面照度(EV)(lx)
熄灯时段前
不适用
2
5
10
25
熄灯时段
不适用
<0.1
1
2
5
考虑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1lx。
a表内环境区域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0.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7材料及电器件
7.1结构材料
7.1.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所采用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板材或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和《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的有关规定。
2结构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7.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2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低于HRB400。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面板材料
7.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户外广告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