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单元 法律意识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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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单元法律意识法治精神
第15单元法律意识、法治精神
一、教案头
基本
信息
单元序号
15
单元标题
法律意识、法治精神
授课学时
2
授课班级
授课地点
授课时间
教学目标
序号
品质(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1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的内涵、法律体系、法律的运行;树立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重点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品质(能力)方面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思维
知识方面
法律的内涵、法律体系、法律的运行;树立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树立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确定原因
大学生应该具备这方面知识
大学生应该具备这方面知识
如何突出(突破)
通过文字和视频案例分析讨论
通过文字和视频案例分析讨论
教学流程及方法设计
步骤
教学内容及案例
教学方法与手段
时间分配
复习、导入
三个案例及问题导入
提问、讨论
15分钟
内容一
法律的内涵
提问、交流、归纳
10分钟
内容二
法律体系
提问、交流、归纳
10分钟
内容三
法律的运行
提问、交流、归纳
15分钟
……
树立法治观念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提问、交流、归纳
35分钟
总结
本次课的主要内容
提问、归纳
5分钟
作业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资料
1、邓十平: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胡锦涛:
《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二、教学过程
第15单元法律意识、法治精神
课程导入:
案例
A:
大学生陈某在某电脑市场买了一台价值五千多元的电脑,用了没多久就出毛病了,存储的资料也丢失了.内行人说这是假货,建议他找经销商双倍索赔.经销商不承认是自己卖出的,而这位大学生陈某怎么也找不到购货凭证,后来想起来是”当时随手就扔了”.
B:
大学生张某暑假在某公司当推销员,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个多月,不仅仅没拿到一分钱的报酬,还得按照合同的约定买下尚未推销完的部分产品,而他签约时根本没认真看.
C:
女大学生给人家做家教,多次遭受学生家长的性骚扰,但她既不敢违约更不敢报案,结果被强奸------
问:
以上案例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讨论点评导入新课)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始终。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厂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1、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
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厂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日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其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律是一致的。
因此,从本质上说。
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文化建没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汁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5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
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A广义的法律制定
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狭义的法律制定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流程: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
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雁行义务。
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案例
余某,35周岁,锅炉工,身体一直以来都非常好,健康状况令人羡慕.1999年8月的一天,余某同往常一样,和家人做例行告别后,骑摩托车去上班,身体未有任何不适,可就在工作途中,余某突然昏厥过去,由他负责的锅炉也因未及时加水而发生爆炸,炸死一人,炸伤两人,单位财产损失共计8万元.
问:
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3、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诲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4、法的适用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问题探索: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科学概括。
它包括了法制活动的全过程:
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到法律的制裁。
完全实现这些方面的要求,就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观念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A、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B、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
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C、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而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案例
某全国著名劳模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合议庭认为,该劳模的犯罪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但是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此决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
问:
劳模贪污公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吗?
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视频“为民除害”)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
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
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
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
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
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
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
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亡的说服力?
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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