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BA外包技术质量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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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A外包技术质量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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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A外包技术质量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__
技术质量协议书
(PCBA外包加工)
甲方:
艾能特(苏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晶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质量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如下技术质量协议书。
第一条:
[目的]
1.本协议书为保证乙方提供PCBA 产品在技术、质量以及环保等方面,均能符合要求,明确技术、质量和环保等问题的责任及解决方式。
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违背协议而出现批次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本协议的规定做出损失赔偿。
第二条:
[规格]
双方在产品引进前,充分协商了如下事项:
1. 技术支持
1.1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甲方负责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生产BOM、工程更改和相应的PCB版图和Gerber文件,乙方自行完成PCBA加工的生产技术准备工作。
1.2 甲方提出工艺变更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工艺变更。
甲方负责对已经入甲方仓库的产品进行更改,乙方负责对未入甲方仓库的产品进行更改。
在此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另行更改产生的重工费用,经甲方确认后重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有权派人到乙方现场,对乙方生产过程进行工艺、质量等方面的评估与监控,并要求乙方对具体操作不符合项,进行限期和有效的整改。
1.4乙方生产中必须使用AOI、ICT、FCT等测试,测试流水号导入SFIS系统,便于后续查看追踪。
1.5乙方向甲方提供PCBA板的测试治具,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结构简单,通用性强,在质保期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
1.6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所有生产资料(包括生产BOM、工程更改、相应的SMT生产程序、料站明细等)全部完好退还甲方。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7甲乙双方保持沟通和相互学习,包括PCBA性能技术、设计案例经验的交流。
1.8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BOM表中指定的元器件规格和型号,PCB选用FR-4材质规格,使用有效品牌和型号规格的焊锡膏/助焊剂。
1.9乙方必须安排固定的维修人员,跟线维修或质保期内市场上不良板的免费返修,要求维修的印制板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货以实际出货需求为时间限制,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0所有物料均由乙方提供,若因甲方已经认定的批次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不良,由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一对一免费更换。
对于日常出现的离散物料质量问题:
外观不良(包括可焊性不良)且影响使用的物料,双方确认界定为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加工完成品无法修复报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完成品损失。
2. 质量标准
2.1 PCBA组装工艺标准必须符合IPC-A-610D(II级-专用服务类电子产品)和甲方提供的相应工艺要求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条:
[检验]
1.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物料严禁使用(按照实际物料生产日期计算,复检物料按照复检日期计算)。
2.乙方应根据形成文件的规格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方式必须确保提供给甲方合格的产品。
3.乙方在向甲方入检PCBA组件产品的同时,应附带PCBA组件出厂检验报告。
4.抽样方案
PCBA组件进厂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标准依据GB/T 2828.1,检查水平为一
般检验水平Ⅱ:
A类(重缺陷)不合格品AQL=1.0
B类(轻缺陷)不合格品AQL=2.5
C类(微缺陷)不合格品AQL=6.5
经双方确认为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由甲方通知乙方对该批次进行返工并整改,由甲方再次复检合格后方能入厂。
且批量不合格须由乙方提出书面的8D整改报告。
第四条:
[过程控制]
乙方必须通过甲方的工厂审核及产品认定。
甲方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及乙方整改对策的确认,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甲方稽核结果低于80分(满分100分),考核2000元,并暂停供货进行整改;对于稽核中的不合格项,甲方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乙方,乙方需在一周内改善完毕,并以书面(签字盖公司章)和电子文档形式回复甲方。
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供货。
1.工厂审核
甲方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乙方工厂进行完整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ROHS管理体系、质量保证能力、技术研发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确认。
审核包括初次工厂审核及后期的不定期工厂监督检查,以确保乙方能够持续满足甲方就产品质量的全部要求。
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并对因乙方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形,按照损失额向甲方进行的赔偿。
2.乙方负责产品运输,并在包装环节(焊膏板使用防静电包装袋,一格一块放入带有格栅的防静电包装箱,点胶板及副板贴片单元使用周转架)、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静电、防重压、防震动措施,消除运输环节对产品的损坏。
若以上措施未到位, 将视同不合格入检批次,计入月度批次合格率。
3.乙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加工过程中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若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已流入甲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
4.乙方应在订单执行结束,将其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质量信息反馈甲方,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异常,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预防措施;甲方则对乙方交付的成品质量状况定期向乙方反馈信息,乙方接到甲方异常质量信息反馈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下次订单生产前向甲方提供质量分析报告与整改措施。
若乙方交付的成品中出现突发质量异常,则甲方在发生质量异常的1小时内将质量信息反馈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常信息的3小时内,到达甲方生产现场共同分析原因及解决措施。
第5条:
[质量指标-以甲方检验和统计为依据]
1.贴片类入检每月批次合格率:
≥ 98 %
组件类入检每月批次合格率:
≥99.5%
(经双方确认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批次不计入此指标)
2.加工完成品板入检批量不合格:
≤ 0 次/月
3.因乙方加工原因(包括在制程中未调检出的元器件不良)造成的上线不良率(组件类):
≤ 500 ppm ; (贴片单元类):
≤ 700 ppm
4.因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的早期返修率:
≤ 500 ppm
5.因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的上机和市场批次性质量问题:
≤ 0 次/月
6.月度影响生产时间:
≤ 0 小时
7.质量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和超标赔偿方案
7.1加工完成品板入检每月批次合格率:
≥ 98 %(经双方确认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批次不计入此指标)
7.1.1定义:
同期来料合格批次数÷同期来料批次数×100%,一般以月为单位计。
7.1.2赔偿方案:
入检批次合格率每月统计,若贴片类单月批次合格率低于98%,组件类单月批次合格率低于99.5%,则每低1个百分点(不足1%按1%计算),扣罚当月总加工费用的1%,依此类推。
7.2加工完成品板入检批量不合格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处罚:
7.2.1定义:
入检同一机(板)型所有完成品在同一位置,发生不良的批量性不合格
7.2.2赔偿方案:
甲方对在IQC抽查乙方产品中,发现的批量性不合格问题,按照5000元/批次进行处罚。
7.3加工完成品板入检非批量不合格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处罚:
7.3.1定义:
入检同一机(板)型所有完成品在不同位置,发生不良的非批量性不合格
7.3.2赔偿方案:
对在IQC抽查乙方产品中发现的非批量性不合格问题,按照1000元/批次进行处罚。
7.4.上线不良率
7.4.1定义:
上线不良率=故障模块数量÷模块数量×1000000ppm
7.4.2赔偿方案
上线不良率(包括模块和整机工序反映出的因加工原因造成的故障)不得高于规定指标。
每高出规定指标500ppm(不足500ppm按照500ppm计算),考核当月加工费用的1%,依此类推。
7.4.3对于影响严重的批次性质量事故,处罚额度为:
不合格批入检量X≤30块(主要指新品及其他小批量产品),非供方因素不予罚款;不合格批入检量30<X≤100块之间,每批次罚款1000元;不合格批入检量100<X≤500块,每
批次罚款2000元;不合格批入检量X>500块,每批次罚款5000元。
并同时承担影响交货期、原材料损失等责任。
7.5因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的早期返修率:
≤ 500 ppm
7.5.1定义:
90天早期返修率=考察月内售出的产品在售出90天发生的不良故障机总数÷考察月内售出的产品总数量×100%,一般以月为单位计。
7.5.2赔偿方案
每出现一批超标,并且超标幅度低于指标的30%,甲方对乙方罚款1万元;若超标幅度高于指标的30%低于指标的50%的,甲方对乙方罚款2万元;若超标幅度高于指标的50%,甲方对乙方罚款10万元。
7.6因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的上机和市场批次性质量问题:
≤ 0 次/月
7.6.1定义 :
对于在某段时期内,同一型号机器同一位置,发生同不良的批量性机器,且该批量性机器不良率超过失效指标的5倍的质量问题。
7.6.1赔偿方案
因乙方产品批次性质量问题壹年内导致甲方整机返修、返包,按整机台数计算,每出现一台由乙方向甲方赔偿,金额为:
返厂修理295元/台,就地修理150元/台。
乙方应对3年半之内出现的早期失效产品实行“三包”;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7.7月度影响生产时间:
≤ 0 小时
7.7.1定义 :
因PCBA组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随线修理、或需对已完成产品的返工等,原因造成影响正常生产的时间。
7.7.2赔偿方案
乙方非免检产品在生产使用中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导致甲方停产或返工,乙方按6000元/小时赔偿甲方。
乙方免检产品在甲方生产使用中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导致甲方停产或返工,乙方按10000元/小时赔偿甲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罚款单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若乙方在回复意见中有充分证据,表明处罚事项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暂不予考核;若乙方超期不予以回复、或不能提供充分的不予考核证据的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可在罚款
单上注明原因,从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第6条:
[产品环保方面的约定]
1.环境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1.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从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出货检验各环节,均满足甲方“环境管理物质名称及限值一览表”(详见附录一)的要求。
1.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环境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现场审核,甲方单方审核不合格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法。
若乙方未予一周内改善完毕,甲方将根据不合格程度,直接通知乙方暂停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2.产品有害物质含量及环保声明要求
2.1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供产品符合甲方环保指标规定的自我声明,《供应商自我声明》(详见附录二)。
2.2豁免项
对ROHS等环保指令规定的豁免项,不包括在本协议限制范围之内,但乙方需提供有效的环保指令豁免证明材料。
3.产品环保标识要求
3.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环保产品在包装上应有环保标识,可以印刷或粘贴。
4.环保质量责任规定
4.1甲方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测试,如属乙方加工原因在检测时出现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环境管理物质名称及限值一览表规定的范围内),每出现一次将处罚乙方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由此导致的产品污染,损失及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因为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的环保问题,使甲方在国内外市场蒙受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7条:
[发生异常时联系的措施]
1.发生异常时联系
甲方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通报乙方:
(1)测试和试验时发生异常情况;
(2)销售和售后发现对品质有影响的现象;
(3)上机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乙方派驻人员到甲方工厂进行驻厂服务);
(4)IQC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
2.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异常情况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研究意见与处理措施相关的8D报告书面通报给甲方。
第八条:
[品质责任及保证范围]
1.普遍性故障、安全问题
a.定义
“普遍性故障”是指那些由于加工造成的产品批次不合格,或故障率高于正常故障率。
“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产品加工原因造成的或潜在造成的在使用过程中危及用户安全的情况。
b.举措
出现上述问题时,根据甲方最终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甲方库存以及支持和维修中心进行预防性更换措施,所有这些措施的费用(包括但不仅局限于部件,人工,和后勤管理)将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责任保证就在市场上发生的所有品质问题,向乙方提出技术性的咨询。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出的技术性的咨询迅速地、诚实地答复。
第九条:
[技术、保密及专利保护]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图纸、数据资料、样品及样板及整件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
2.乙方对甲方的专利设计应给予保护,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第三方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PCBA加工业务转包至第三方。
4.乙方如违反以上关于“技术、保密及专利保护”的要求, 每出现一个将处罚
乙方10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关纠纷的处理及法律适用]
1.甲方对乙方进行处罚过程中,乙方必须在接收的甲方的处罚通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若乙方在回复意见中有充分证据,表明处罚事项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暂不予考核;若乙方超期不予以回复、或不能提供充分的不予考核证据的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将从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如金额不足另行追加处罚。
2.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
3.处理纠纷的方式:
由一方签发协商函,交另一方研究后答复,另一方接协商函后,应于五日内书面答复或者面谈。
4.经协商不成或者面谈未达成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
5.诉讼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订]
对本协议尚有异议或未定的事项,双方协议后,对协议的内容可追加、删除或修订。
第十二条:
[生效及有效日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协议签署之日,同时前期签署的协议同时作废。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一份。
附录一:
环境管理物质名称及限值一览表
大分类
化学物质及其存在形式
限值标准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100ppm
铅及其化合物
<1000ppm
汞及其化合物
<1000ppm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1000ppm
含溴有机化合物
多溴联苯类(PBB)
<1000ppm
多溴二苯醚(PBDE)
<1000ppm
聚氯联苯(PCB)
不能含有
聚氯化萘(PCN)
不能含有
聚氯三联苯(PCT)
不能含有
短链型氯代烷烃
<1000ppm
其它
甲醛
(0.124毫克/立方米)
石棉类
不能含有
偶氮类染料、颜料
不能含有
臭氧层破坏物
不能含有
放射性物质
不能含有
附录二: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组成部件
原材料厂家
材料组成成分
是否符合标准
法人代表
附录三:
1、环保标识式样:
图一为绿色标识
上述标识为环保标识,符合欧盟ROHS及“环境管理物质名称及限值”要求和“包装材料”规定。
二、标识的选用要求
1.若乙方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指不超过附录二中列出的限值),可以选择本附录图一进行标识。
2.若乙方产品为非环保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能贴图一环保标识。
3.根据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存在情况,乙方需要在以下表格中进行声明。
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部件名称
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
(Cr6+)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说明栏:
O:
表示该种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标准的限量以下
X:
表示该种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标准的限量以上
(对于由于技术原因目前不能避免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此说明原因,如欧盟ROHS指令豁免的项目)
供方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
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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