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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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doc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给 水
第一节 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2.1.1条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表2.1.1
住宅差别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单位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普通住宅
有大便器、洗涤盆、无淋浴设备
每人每日
85~150
3.0~2.5
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淋浴设备
130~220
2.8~2.3
有大便器、洗涤盆、淋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170~300
2.5~2.0
高级住宅和别墅
有大便器、洗涤盆、淋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300~400
2.3~1.8
注:
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2.1.2条 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表2.1.2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单 位
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1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50~100
100~200
2.5
2.5
2
旅馆、招待所
有集中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50~100
100~200
200~300
2.5~2.0
2.0
2.0
3
宾 馆
客房
每床每日
400~500
2.0
4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有集中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病房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50~100
100~200
250~400
2.5~2.0
2.5~2.0
2.0
5
门诊部、诊疗所
每病人每次
15~25
2.5
6
公共浴室
有淋浴器
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100~150
80~170
2.0~1.5
2.0~1.5
7
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10~25
2.0~1.5
8
洗衣房
每公斤干衣
40~80
1.5~1.0
9
餐饮业
营业餐厅
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15~20
10~15
2.0~1.5
2.5~2.0
10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50~100
25~50
2.5~2.0
2.5~2.0
11
商场
每顾客每次
1~3
2.5~2.0
12
菜市场
每平方米每次
2~3
2.5~2.0
13
办公楼
每人每班
30~60
2.5~2.0
14
中小学校(无住宿)
每学生每日
30~50
2.5~2.0
15
高等院校(有住宿)
每学生每日
100~200
2.0~1.5
16
电影院
每观众每场
3~8
2.5~2.0
17
剧院
每观众每场
10~20
2.5~2.0
18
体育场
运动员淋浴
观众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50
3
2.0
2.0
19
游泳池
游泳池补充水
运动员淋浴
观众
每日点水池容积
每人每场
每人每场
10%~15%
60
3
2.0
2.0
注:
①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生活用水额定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
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第2.1.3条 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宜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 表2.1.3
车 间 卫 生 特 征
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
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
其 它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60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炭黑、玻璃棉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其他毒物
一般粉尘(如棉尘)
重作业
40
不接触有毒物质及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注:
①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②汽车库内存放汽车在25辆及25辆以下时,应按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计算;存放汽车在25辆以上时,每日冲洗数,一般按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
第2.1.4条 生活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1.5条 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
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
小轿车 250~400L/辆·d
公共汽车、载重汽车 400~600L/辆·d
注:
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第2.1.5A条 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范围内选定。
第2.1.6条 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7条 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
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
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 表2.1.7
序号
给水配件名称
额定流量(L/s)
当量
支管管径(mm)
配水点前所需流出水头
(Mpa)
1
污水盆(池)水龙头
0.20
1.0
15
0.020
2
住宅厨房洗涤盆(池)水龙头
0.20
(0.14)
1.0
(0.7)
15
0.015
3
食堂厨房洗涤盆(池)水龙头
普通水龙头
0.32
(0.24)
0.44
1.6
(1.2)
2.2
15
20
0.020
0.040
4
住宅集中给水龙头
0.30
1.5
20
0.020
5
洗水盆水龙头
0.15
(0.10)
0.75
(0.5)
15
0.020
6
洗脸盆水龙头、盥洗槽水龙头
0.20
(0.16)
1.0
(0.8)
15
0.015
7
浴盆水龙头
0.30
(0.20)
0.30
(0.20)
1.5
(1.0)
1.5
(1.0)
15
30
0.020
0.015
8
淋浴器
0.15
(0.10)
0.75
(0.5)
15
0.025~0.040
9
大便器
冲洗水箱浮球阀
自闭式冲洗阀
0.10
1.20
0.5
6.0
15
25
0.020
按产品要求
10
大便槽冲洗水箱进水阀
0.10
0.5
15
0.020
11
小便器
手动冲洗阀
自闭式冲洗阀
自动冲洗水箱进水阀
0.05
0.10
0.10
0.25
0.5
0.5
15
!
5
15
0.015
按产品要求
0.020
12
小便槽多孔冲洗管(每m长)
0.05
0.25
15~20
0.015
13
实验室化验龙头(鹅颈)
单联
双联
三联
0.07
0.15
0.20
0.35
0.75
1.0
15
!
5
15
0.020
0.020
0.020
14
净身器冲洗水龙头
0.10
(0.07)
0.5
(0.35)
15
0.030
15
饮水器喷嘴
0.05
0.25
15
0.020
16
洒水栓
0.40
0.70
2.0
3.5
20
25
按使用要求
按使用要求
17
室内洒水龙头
0.20
1.0
15
按使用要求
18
家用洗衣机给水龙头
0.24
1.2
15
0.020
注:
①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管道管径时采用。
②淋浴器所需流出水头按控制出流的启闭阀件前计算。
③充气水龙头和充气淋浴器的给水额定流量应按本表同类型给水配件的额定流量乘以0.7采用。
④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有特殊要求时,其数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⑤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额定流量和当量应按浴盆水龙头计算,不必重复计算浴盆上附设淋浴器的额定流量和当量。
第2.1.8条 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
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节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2.2.1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
第2.2.2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2.3条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第2.2.4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
在连接处,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
第2.2.5条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2.2.6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第2.2.8条 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第2.2.9条 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第2.2.10条 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第2.2.11条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节 系统选择
第2.3.1条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方法而确定。
第2.3.2条 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
第2.3.2A条 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
第2.3.3条 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道、配件和附件所承受的水压,均不得大于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工作压力。
第2.3.4条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
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住宅、旅馆、医院宜为300~350kPa;办公楼宜为350~450kPa。
第2.3.4A条 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超过本规范第2.3.4条规定时,宜采取减压限流措施。
第2.3.5条 建筑物内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水箱;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设置升压或升压及水量调节装置。
第2.3.6条 删除。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2.4.1条 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
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应从室外环状管网不同管段设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如不可能时,应采取设贮水池(箱)或增设第二水源等保证安全供水措施。
第2.4.2条 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
第2.4.3条 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穿越时,应与有关专业部门协商处理。
第2.4.4条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
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并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
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
第2.4.5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2.4.6条 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第2.4.7条 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
第2.4.8条 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地下室、技术层、吊顶或管沟内;立管可敷设在管道井内。
第2.4.9条 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
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第2.4.10条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或共架敷设时,宜敷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给水管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沟敷设。
第2.4.11条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
管道井当需进入检修时,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管道井应每层设检修设施,每两层应有横向隔断。
检修门宜开向走廊。
第2.4.12条 给水横管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第2.4.13条 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2.4.14条 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预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m。
第2.4.15条 通过铁路或地下构筑物下面的给水管,宜敷设在套管内。
第2.4.16条 给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2.4.17条 给水管宜敷设在不结冻的房间内,如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地方,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2.4.18条 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第五节 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2.5.1条 给水管管材应根据给水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生活给水管埋地敷设,管径等于或大于75mm时,宜采用给水铸铁管。
二、生产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一般采用非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三、大便器、大便槽和小便槽的冲洗管,宜采用给水塑料管。
四、各种管道应采用与该类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
五、根据水质要求和建筑使用要求等因素生活给水管可采用钢管、聚乙烯管、铝塑复合管、涂塑钢管或钢塑复合管等管材。
注:
①消防、生活共用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管材应采用与生活给水管相同的管材。
②镀锌钢管、镀锌无缝钢管应采用热浸锌工艺生产。
第2.5.2条 给水埋地金属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埋地或敷设在垫层内的镀锌钢管,其外壁亦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含有腐蚀性气体房间内的给水管道及其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外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2.5.3条 当通过管道内的水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在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2.5.4条 给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阀门:
一、引入管、水表前和立管。
二、环形管网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
三、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
四、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生产设备配水支管或配水管。
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
第2.5.5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易于操作的位置。
第2.5.6条 给水管网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闸阀或蝶阀。
二、在双向流动管段上,应采用闸阀或蝶阀。
三、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宜采用截止阀。
四、不经常启闭而又需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门。
注:
配水点处不宜采用旋塞。
第2.5.7条 给水管网的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且在室内连通时的每条引入管。
二、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进水的水箱,其进水管和出水管合并为一条管道时的引入管。
三、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
四、生产设备的内部可能产生的水压高于室内给水管网水压的设备配水支管。
五、升压给水方式的水泵旁通管。
第2.5.7A条 止回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二、止回阀的阀板或阀芯在重力作用下应能自动关闭。
第2.5.7B条 用于分区给水的减压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减压阀宜设置两组,其中一组备用。
环网供水和设置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报警阀前时,可单组设置。
二、减压阀前后应装设阀门。
三、减压阀前后宜装设压力表。
四、减压阀前应装设过滤器,并应便于排污。
五、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注:
当减压阀阀前压力超过阀后给水分区允许工作压力时,不得绕减压阀设旁通管。
第2.5.8条 当需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
建筑物的某部分或个别设备需计量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装设水表。
住宅建筑应装设分户水表,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宜设在户门外。
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可不装设水表。
第2.5.8A条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水量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额定流量;二、用水量不均匀的给水系统以给水设计秒流量来选定水表的最大流量。
第2.5.9条 消防和生活、生产共用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时,应绕水表设旁通管,旁通管管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
第2.5.10条 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结冻、不受污染和不易破坏的地方。
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2.5.11条 当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而又不能采用水表时,应采用其他流量测量仪表,装置前后应设规定长度的直线管段。
第2.5.12条 高层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网压力变化情况,在输水干管上装设防水锤装置。
第2.5.13条 住宅每户进户给水支管宜装设一个可曲挠橡胶接头等隔振降噪装置和配件。
第六节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2.6.1条 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应按本规范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2.6.2条 生产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
第2.6.3条 给水管的管径,应根据设计秒流量、室外管网能保证的水压和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火栓所需的水压计算确定。
第2.6.4条 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宾馆、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2.6.4)
式中 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a、k——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2.6.4采用。
注:
①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②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③综合楼建筑的a值和k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值 表2.6.4
建 筑 物 名 称
a值
k值
普通住宅
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无淋浴设备
1.05
0.0050
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淋浴设备
1.02
0.0045
有大便器、洗涤盆、淋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1.1
0.0050
高级住宅和别墅
1.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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