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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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土地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非法占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一般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较重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2
破坏
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一般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上
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3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
一般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般
擅自将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将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将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一般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7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一般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足5亩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
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上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8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一般
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矿产资源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
2.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露天开采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足100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露天开采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100吨至500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露天开采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大于500吨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初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1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小于100吨、其他矿产小于1000吨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100吨至500吨、其他矿产1000吨至5000吨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大于500吨、其他矿产大于5000吨的
4.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
12
不依规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一般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3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严重影响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地质勘查项目等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一般
符合
(一)、(三)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符合
(一)、(三)、(四)行为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符合
(二)、(四)、(五)行为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地质灾害防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5
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一般
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属于较重要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属于重要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般
主体工程属于一般项目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主体工程属于较重要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主体工程属于重要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小型地质灾害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中型地质灾害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大型地质灾害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特大型地质灾害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可能引发中型地质灾害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可能引发大型地质灾害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
特别
严重
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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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