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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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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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筹建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及分工
为保证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筹建处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科,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负责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矿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要是对现场应用操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主管培训部门,组织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与上级主管发证机关联系,办理有效的上岗证件业务。
综合办公室、物资供应科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在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全矿火工品管理体制,库房储存,现场使用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办理审验库房储存许可证、现场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件业务,建立完善火工品管理档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发生在矿内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查处一般性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问题。
综合办公室、物资供应科负责申报火工品使用购买计划,严格加强库房储存管理,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发放、清退,报废炸药雷管的收缴和销毁处理,配合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火工品使用区队的技术员负责编制现场爆破作业规程,指导现场操作,检测各项安全装置,配合有关部门对爆破材料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劳动人事科负责相关工作人员的调配。
二、基础管理工作
1、每月初要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一次火工品安全管理专业工作会议,检查分析上月火工品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研究部署当月火工品管理措施和任务,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不按时召开会议或无会议记录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4、各工区对使用的炸药,雷管领料单要设专柜逐月装订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和随便销毁,按规定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否则对区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5、各单位要保证放炮员,库管员,保卫员队伍的稳定性,各队要适当提高放炮员的工资待遇,任何单位不准随意调用放炮员做其它工作。
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基本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见附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筹建处原《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济矿霄筹发函〔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爆破材料库工作制度
2、爆破材料库领发管理制度
3、剩余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4、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
5、火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6、电雷管分选仪操作规程
7、电雷管导通制度
8、爆破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9、爆破材料报废销毁制度
10、井下爆破材料库交接班制度
11、爆破材料发放七不准
12、爆破材料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13、爆破材料库人员岗位责任制
14、爆破材料押运工岗位责任制
15、井下爆破材料库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爆破材料运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8、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规定
附件1:
爆破材料库工作制度
1、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按时参加矿和本单位的各种培训和学习。
2、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不准迟到早退,认真搞好交接班,达到交接班及时清楚并做好记录,不准擅离岗位,有事必须向供应科主管请假。
5、凡进爆破材料库都必须是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6、发放爆破材料必须在井下火药库进行。
发放、回收火药时应轻搬轻放。
严禁非火药管理人员进入火药库。
禁止火药管理人员私自带火药上井。
发放时各单位使用的雷管应及时分别做好标记。
7、炸药存放一般不超过三天用量,雷管不超过十昼夜使用量,但必须保证生产需要,按时提供计划。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要求分室存放,按操作规程做好导通实验。
8、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禁将火药管理发放的权利交于他人行使,杜绝火药的丢失,发放火药必须在现场点清数量,做好记录,领药人员离开库房后,及时锁好库房门。
9、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生产所需火药情况,掌握火药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对回收的失效火药应及时与运送单位联系作妥善处理。
10、爆破材料入库时火药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严格质量验收关,要点数准确,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发现问题及时与送药人员交涉解决,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做好出、入库记录以备查询。
附件2:
爆破材料库领发管理制度
1、所有爆破材料库管员与爆破员必须持证及火工品领用本进行发放和领取,并做到专卡专用,否则不准发放。
领取爆破材料时,填写爆破材料领用本并同时开具领料单。
2、领用爆破材料时,库管员、爆破员应现场点清数量,并记入火工品领用本和台账上双方签字。
3、月底25号前各工区把火工品领用本交库管员,库管员同发放台账进行核对,数据无误后汇总各单位用量及库存量交保管员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6、各班组剩余的电雷管、炸药禁止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退回炸药库,并做好收发记录,严禁随意存放和领发。
附件3:
剩余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各工区班组剩余爆破材料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退回炸药库。
2、当班爆破材料的领用和退库必须由同一名放炮员完成,并在发放和退库台账上签字。
5、经检测如有不合格的电雷管,随时记录在《雷管报废台账》上,按照规定存放。
6、凡工区退回的爆破材料不得随意存放和领发,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4:
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
一、井筒运输
1、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火药时,护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5、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类炸药时,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6、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
其它类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8、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护送或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放炮员或护送人员,不得超过2人,无关人员严禁搭乘。
二、井底车场至炸药库运输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电机车、列车前后均应设“危险”标志。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押运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装载车辆和装载现场附近禁止有明火作业。
三、炸药库至工作地点运输
1、在井下由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分开运送,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运送。
3、领取火工品后要立即运至作业地点,中途不得停留。
火药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立即入箱加锁。
6、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内,在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器材。
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
车辆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附件5:
火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1、火药出入库必须执行严格的登记手续,要求登记领退人的单位、姓名、时间和领、退数量等。
2、领退火药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凭放炮资格证书执行。
6、火药入库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日期及厂家等。
7、入库火药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地点。
8、火药库房门必须随时加锁,并保持双人双锁。
附件6:
电雷管分选仪操作规程
1、电雷管分选仪在使用前,必须按照随机的产品说明书进行开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当电雷管分选仪“欠压”灯有时发光有时不发光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充电。
3、电雷管分选仪充电应在井上进行,不得在井下充电。
4、电雷管分选仪不使用时,应该关掉电源开关。
长期不使用时,应该每隔3个月对仪器充电1次,每次充电后,应将充电孔盖立即旋紧以免丢失。
7、电雷管分选仪操作时,必须将雷管放在木制护罩内,电雷管脚线从护罩出口引出进行测试。
8、电雷管分选仪操作时,必须将导通室的防静电门帘关好,使其达到接地状态。
附件7:
电雷管导通制度
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
操作室内要有单独的操作台、测试仪和木制护罩。
2、检查导通时,操作台上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工作室内的电雷管的存量不得超过1000发,以防止检查时发生意外而引起大的事故。
5、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防止电雷管掉到地上。
6、电雷管测试时,必须加设木制护罩,操作者胸前应设有护心板和其他安全设施,以确保安全操作。
7、电雷管必须严格执行轻拿、轻放制度,防止发生意外。
附件8:
爆破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1、为了更好的管理爆破材料,按照爆破材料管理条例规定,废旧炸药必须进行回收。
4、炸药领取后由于不符合要求或受潮等原因试销的,必须回交炸药库。
5、井上筛选出的雷管必须回交炸药库。
6、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回交的炸药、雷管都必须登记。
7、凡规定回交的旧雷管、炸药,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将给于一定的奖励。
雷管按0.5元/个,炸药按1元/管,奖励到单位。
附件9:
爆破材料报废销毁制度
1、矿与火药供应商签订协议书,由供应商负责销毁报废的火药
2、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或发现因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能使用的火工品时,爆破员必须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于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
3、爆破材料库库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报废炸药、雷管登记表,收到爆破员交回的报废火工品时,必须认真登记规格、数量及爆破员姓名,并经双方签字。
4、报废的电雷管、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壁槽内,不得混放。
7、爆破材料库库管员要定期将报废的电雷管和炸药运至地面交有关部门处理。
8、爆破材料销毁后及时做好记录,并有销毁回执。
附件10:
井下爆破材料库交接班制度
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不准迟到、早退,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不准随便选择交接班地点。
2、交接人员要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交帐交记录,交当天工作情况,严禁空岗。
3、交接班前要处理好帐目,整理好记录,清理好卫生,待接班人验证合格后方可交班。
4、接班人如发现当班人有违章违纪,不负责任的现象,接班人有权向物资管理科汇报,科里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交接班时如发现电雷管、炸药帐目与实物不符,应尽快进行处理,认真清点查找原因。
找不到原因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进行细致排查。
附件11:
爆破材料发放七不准
1、对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及火药有失效变质的不发放;
4、对无登记无领退爆破材料单据的不准发放;
5、对无箱无锁或坏箱坏锁的不准发放;
6、对上次爆破材料单据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不准发放;
7、对所领取的爆破材料剩量超出容器的不准发放。
附件12:
爆破材料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爆破材料库主管是火工品运输、发放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药库管理工作,爆炸物品仓库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业务学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
第4条组织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各项安全会议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炸物品仓库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中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爆炸物品仓库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爆破材料库主管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物资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爆破材料库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爆破材料库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3:
井下爆破材料库库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炸药、雷管入库验收及发放工作,并登记到货及发放台账。
2、严格执行爆破材料库房管理制度,炸药、雷管按规格、品种存放,并且有标签明示,库内及前台存放的火工品数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5、正确使用电雷管分选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安全操作,并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6、遵守财务制度,按时结帐,及时报送单据和报表。
7、掌握库存动态,及时向物资采购科反映库存情况,确保生产需要。
8、报废的雷管和失效的炸药要分别存放,定期运送到地面,交有关部门处理。
9、保持库内卫生,经常检查防火、防霉、防鼠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10、负责手持机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库库管员必须正确使用手持机,做到入库、发放、上报数据正确无误。
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
附件14:
爆破材料押运工岗位责任制
1、爆破材料押运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爆破材料押运工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熟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必须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质。
3、爆破材料到矿以后,要认真与厂家就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及磁卡做好交接手续。
装好车后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爆破材料的押运任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7、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炸药库房后,要立即卸车。
8、爆破材料入井后,必须存放在爆破材料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9、装、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附件15:
井下爆破材料库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值班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脱岗、睡岗,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上级检查人员进入火药库必须按规定详细登记。
4、当班领取、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班清、日结、月汇总,帐面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7、发放爆破材料必须凭施工单位当班开写的领料单,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做到手续齐全,严禁替签、涂改。
发放爆破材料要轻拿轻放,清点准确。
对水分超过5%或硬化(手不能捏软)的炸药严禁使用,并作为废品定期上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8、雷管拆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发现雷管有异状,及时报告供应科主管或有关部门,如劣质品混装、脚线不正常应禁止使用。
9、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附件16:
爆破材料运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安全指示、指令。
2、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靠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由供应科、爆破材料库值班人员对此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负直接责任。
4、负责爆破材料由地面井口向井下火药库的运输装卸,禁止在地面建筑物内存放火药。
7、负责全过程押送爆破材料,严禁无关人员护送跟车。
8、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附件17: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遍哨”制度。
2、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说明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6、严格按照《规程》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取用电雷管。
7、起爆药卷的装配必须遵守《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9、炮眼深度、炮眼封泥及其长度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1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出现的,严禁装药、爆破:
1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要求。
1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7、拒爆、残爆的处理工作,严格执行《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8、其它未尽事宜以《规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18:
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规定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36条的规定,每次爆破前,为了选择起爆电源和核实网路电源是否达到雷管群的准爆电流,以确定起爆网路所须要的电源电压,达到良好的爆破效果,所有起爆网路起爆前,必须进行放炮网路的导通实验。
二、实验方法:
1、用发爆器做放炮网路导通实验的方法是:
在放炮网路连通后,在躲炮距离外,用放炮器的网路导通实验端子连接放炮母线的两根脚线,实验灯指示网路正常后,方可重新连线放炮。
实验接线时,严禁用放炮器的放炮端子测试网路电阻,若实验灯指示不正常,则将放炮母线的两根脚线短接,5分钟后,方可沿线查找故障点,故障点排除后,必须重新做一次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正常后方可连线放炮。
三、严禁用发爆器的放炮端子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方法检查电爆网路的全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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