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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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实施内容可具体细化为:
(一)工程设计。
包括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及优化与修改、各专项施工图设计、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等;
(二)工程采购。
包括工程建设所有材料、建筑设备、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及保管等;
(三)工程施工。
包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四)工程验收。
包括各阶段验收、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五)工程试运行;
(六)工程移交;
(七)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
第五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图审、工程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现场的准备工作(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它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等,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全过程咨询合同等;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协助办理设计图审、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优化完善后,报经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六)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七)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八)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九)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其中布展类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第九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一般要求在国有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明确。
未明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局提出,经县府办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二条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参考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含原始格式电子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可以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国家、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按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
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应达到项目估算的精度;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现行概算定额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合理设置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取费金额及标准须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可参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中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调整计列。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专业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项目包含工程勘察业务,但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可以将全部的工程勘察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
确需设立的,应合理控制暂估价金额。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规定的预算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审定价。
采用总价合同的,审定价作为工程款支付进度依据;采用单价合同的,审定价作为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遂昌县工程变单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造价增加或减少的,按照实际工程量结合中标时的让利率后进行结算。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降低设计标准、缩小建设规模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同意;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其费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应用先进工艺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予以相应收益的50%奖励给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或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其它类别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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