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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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链接)
1、什么叫党员组织关系?
答: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接受该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什么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3、什么叫党员证明信?
答: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临时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证明其党员身份。
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负责开具。
独立党支部、党总支部以上党组织均可直接接收党员证明信。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只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活动,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只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新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新工作单位党组织的职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党组织内,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担任临时党组织的职务。
4、哪些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答: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直辖市及省、自治区辖市区委组织部;(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7)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8)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9)中央各金融机构及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的党委组织部门。
本省各区、县党委组织部,省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中央各金融机构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党委组织部门,均可直接与中组部规定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5、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哪些要求?
答:
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或外出工作、学习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有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开具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组织的公章(党支部无公章,可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但党员外出工作、学习以及其它原因离开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虽然行政关系没有转移,也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不能认为行政关系没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就不能转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不得涂改。
介绍信上要写明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月、有效期、开写日期等。
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没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如何印制?
答: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在指定印刷厂印制。
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
介绍信和存根应统一编号,并在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及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7、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如何处理?
答: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8、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党员所去单位与介绍信写明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处理?
答:
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党员所去单位与介绍信写明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接转单位党组织应对介绍信进行鉴别(必要时应与最后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取得联系)。
如确系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工作疏忽所致,或本人在调动过程中变换了所去单位,并有其它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应在其原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情况。
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原党组织应予及时办理。
如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系总支部(支部)等无权直接接收外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上级党委转办。
外省市转来的,应经区、县党委或省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接转。
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谁办理和携带?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已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组织部门接转组织关系;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差错。
对外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
10、对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如何处理?
答: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1、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答:
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由组织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应写明转移党员的数量并在介绍信后附党员名单。
所附的名单应加盖组织部门的公章。
12、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原党组织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同时,应将该同志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调入单位党组织。
13、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它非公务活动)出国、去港澳台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
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它非公务活动)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案;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14、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它非公务活动)出国、去港澳台的党员出境以前,如何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它非公务活动)出国、去港澳台的省直机关党员出境以前,应向所在的党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或出境审批表》由所在厅局机关党委审核后,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15、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答: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如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16、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答: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如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如上级主管单位也未建立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
如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17、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
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外出时间短(6个月以内)或外妯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在人才流动中,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
如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而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18、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19、对被错误处理出党的党员恢复党籍后,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
被错误处理出党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
1、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
2、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做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县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本人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由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本人,并编入支部过组织生活;
3、如该党员已死亡,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20、对未向党组织报告,未经党组织同意擅自出境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处理?
答:
对未向党组织报告,未经党组织同意擅自出境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为其办理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
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在6个月之内返回,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
21、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
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并参加的党组织活动。
22、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原单位的党内职务是否要免去?
答:
凡是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的,其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就自然免除,不必办理免职手续。
23、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后,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
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后,如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特殊情况也可转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4、党组织如何接收党员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
党员流出和流入地区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拒绝接收,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严肃处理。
25、预备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答: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调动工作单位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然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出。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调离原单位,但因种种原因,原所在党组织不能为他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将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以及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地向调入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
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如预备党员转入时间较短,所在党组织认为对其需要作进一步考察的,可根据情况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预备党员经培养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转正时间仍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党组织做出决定之日算起。
26、外出党员回来后,其党员证明信如何处理?
答: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在外出结束时,所去单位党组织应在其党员证明信上签署意见,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印章,交由本人带给原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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