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集团监察管理制度sx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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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集团监察管理制度sxj
XX地产集团监察中心组织架构图
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察,构建经营与监督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各层级员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察工作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
第四条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员工,监察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对于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任何人均有权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司保障监察部门知情权,集团公司及地区/子公司有关财务、统计报表、会议、合同及其他经营活动文件、资料,在保守公司秘密前提下知会监察部门。
第七条监察部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进行监察,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拒绝。
第二章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集团监察中心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职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监察部门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分支监察中心和地区/子公司监察组。
XX监察中心、北京监察中心、天津监察中心是集团监察中心的分支机构,统称分支监察中心,负责领导、管理所属的监察组。
监察组是集团监察中心派驻地区/子公司的专门监察机构。
第九条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级监察部门的工作,上级监察部门领导下级监察部门的工作。
分支监察中心和监察组在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不受所在地区/子公司领导,不向其汇报工作。
第十条监察部门人员编制以精干、高效为原则。
集团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分支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两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监察主管、监察专员、巡查队员若干人;地区/子公司监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二至四人。
监察人员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各分支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及人员的工资、奖金、培训经费、各项福利待遇及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由集团公司负责,所需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应为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守秘密,能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有工程建设、监理、预结算、招投标、造价、审计、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
(四)具有纪检、监察、检察、侦查等方面工作经验,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具有敏锐的觉察能力,良好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分支监察中心负责人、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长由集团监察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每一至二年异地交流轮换。
第十四条巡查队员在巡查岗位表现优秀,且服务满三年以上,经考察和报批可以晋升为监察专员岗位。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监察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情况,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修改与完善的监察建议。
(二)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1.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备;
2.集团公司、各地区/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地区/子公司的资产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人事方面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员工入职离职、晋升降级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是否完备;
4.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是否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5.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档案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各种重要的文件、图纸、音像资料是否按要求归档,防止出现重要资料保存不全及丢失等情况;
6.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后勤、车辆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和隐患;
7.其他行政管理方面需监察的情形。
(三)负责对工程、供应、市政、销售策划、商业运营、物业等部门的工程承包、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1.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的选择、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开标、评标和议标的过程是否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质是否进行审核,技术标的评定是否专业、公正,议标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招标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标方案让特定单位中标的行为;
4.中标单位的确定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
5.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
6.招标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标底价、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信息提供给中标单位,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标单位的贿赂;
7.是否违反公司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对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司招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8.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是否存在明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事态发展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
12.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公司《供应商名录》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1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况;
14.其他招投标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四)负责对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销售、后期管理等方面是否得到良好监控及有效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1.对工程工期和进度的监察和监督
(1)工程设计进度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出图时间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
(2)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是否满足工程进度需求;
(3)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及公司要求,是否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实施;
(4)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行对比;若工期延误,是否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并有具体保证措施;
(5)分析工期延误原因,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力,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材料等供应不足等情况;
(6)监理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是否协调好外部关系,是否确保了工程按期开工的条件(包括图纸、场地等),对工程延期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察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是否规范,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每日检查承包方的进度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在承包方存在工期延误可能或工期已延误时,是否发出监理通知或采取了有关措施;
(8)其他工程工期和进度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2.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和监督
(1)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检查按图、按国家标准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调查工程变更、不合格品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检查施工质量记录资料,自检、工序交接检及专检工作的落实;
(5)检查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成品的保护;
(6)检查工程质量保修,分析保修期内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公司在采购材料、选择施工单位等方面提供参考;
(7)检查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
(8)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见证点控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9)其他工程质量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3.对工程成本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成本控制是否贯彻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和动态控制原则;
(2)监察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多方案比选,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
(3)监察招标采购的工程中标价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判断工程中标价是否为合理低价,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
(4)监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判价、工人班组的包工单价及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等,并判断其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
(5)检查建筑公司材料浪费、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等情况;
(6)检查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是否完善,成本控制的奖罚措施是否落实到班组、个人;
(7)检查工程量计量情况,是否执行了对不合格项目及不按图纸施工的项目不予计价的规定;
(8)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及货不对板的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规格是否与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不符;
(9)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判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变更增加造价的合理性;
(10)对隐蔽工程(包括各类型桩基础、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并对照实际施工情况、实际采购的材料数量等,判断施工单位是否虚报工程量;
(11)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判断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12)其他工程成本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4.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察和监督
(1)检查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安全、有效情况,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2)检查现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3)检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管理规范化;
(4)检查现场监理是否就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作好记录并定期参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理例会提及问题的真正落实整改情况;
(5)检查承包人是否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是否制订了具体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文明施工档案;
(6)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5.对工程项目销售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销售部门和人员是否违反了公司的销售政策,退定申请、退楼申请、延迟签约申请、购房打折优惠等是否严格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
(2)监察销售人员是否违反销售纪律,是否违反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他人;
(3)其他工程项目销售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6.对物业管理的监察和监督
(1)监察物业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司物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2)监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的现象和问题;
(3)监察物业管理处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缴情况,以及收缴计划和催缴工作实施情况;
(4)监察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5)监察物业管理处对住户二次装修方案审批以及装修过程监管情况;
(6)监察绿化部对树木、绿篱的修剪以及病虫害及时防治工作;
(7)监察物业区域环境清洁卫生,疾病及虫害传播的防范工作;
(8)监察物业公司涉及收费岗位的员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行为;
(9)其他物业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五)对材料验收和材料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1、监察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材料计划,材料超计划是否经过核算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审批;
2、监察材料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仓库是否对照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供应商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收货并确保进仓材料物资完好无损;收料员是否验收后及时在《送货单》上签名,存在擅离岗位的情形;
3、监察材料发放是否按规定由施工员开具领料单,领料单有无补签、代签、冒签等造假情况。
仓库发料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照领料单的使用栋号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工班进行发料;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4、监察报废材料处理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进行;废品处理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和公司领导批准;处理时仓库等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监督过磅、清点数量和进行记录;废品款项是否及时收取和上交财务部门;
5、监察现场施工过程材料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保管和节约使用措施,现场材料使用是否浪费,场外材料、周转材料码放保管是否科学、合理;
6、其他材料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六)对工地仓库管理的监察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
1.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单据一致,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是否存在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入库边出库的现象;
2.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是否存在先领料后补单或者签署空白单的现象,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3.检查工地仓库的材料分类是否科学,现场码放是否合理和整齐有序,仓库的安全防范是否到位;
4.检查工地仓库设置的材料、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是否合理、科学和实事求是,合格品、逾期品、废品废料、机电设备等是否分别建账,是否存在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
5.检查工地仓库对库存物料的盘点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对废旧钢筋、废木方、废纸皮等废料废品处理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周转材料的转仓手续是否完备;
6.其他工地仓库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七)对材料厂家考察及《供应商名录》审核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察
1.厂家考察
(1)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通知相关部门(如设计研发、工程、核算、招标、监察等)组成小组以进行联合考察;
(2)厂家考察组织部门在考察前是否及时将相关资料(如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厂家相关资料等)分发给参与考察的相关部门;
(3)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的“适用、精选”的原则,对拟考察的厂家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调查:
厂家的规模:
主要指厂家的生产能力、送货能力、销售业绩等;
厂家的实力:
主要指厂家设备的齐全性、先进性、生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
产品的质量:
主要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档次,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免检证书,绿色环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术指标等;
厂家的资质、信誉:
主要指工商、税务、银行信用等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商务方面:
主要指厂家能否符合或接受我司的商务条件,以及工程的应急配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2.厂家的推荐
参与厂家考察的相关部门是否遵循公司“厂家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选取实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厂家:
(1)“代表性”:
主要是指被推荐的厂家在其行业内是否拥有较强的实力;其次考虑地域性;再要考虑不同项目定位的差异;
(2)“可操作性”:
主要考察被推荐的厂家是否能满足我司的主要合同条件,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进度的各项要求,履约能力和信誉如何。
3.《供应商名录》内部分供应商的更换和增补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考察、报批等手续;是否存在将资质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家增补到《供应商名录》中,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现象。
4.《供应商名录》的执行
(1)供应、工程、设计研发、销售策划、招标等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关于《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从《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家中采购材料的现象;是否存在个别供应商垄断供货的现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
(2)外包工程项目中甲供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从《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采购的规定。
5.《供应商名录》的更新
“名录”每一年修订(更新)一次,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需要补充纳入“名录”的供应商须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考察,确认其资质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因工程需要增加“名录”材料种类的,也按相同程序办理。
6.其他《供应商名录》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
(八)对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对违反公司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九)对需要监察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提交监察报告。
(十)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其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一)承办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监察部门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以下的权限:
(一)检查权。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调查权。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建议权。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如何提高公司行政效能提出建议;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阻止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奖励的建议。
(四)处分权。
对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监察部门可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
(三)要求被监察人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被监察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被监察人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五)要求被监察人停止正在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
(七)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涉嫌侵占、挪用、贿赂、贪污等有关财物;
(八)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暂停被监察人的职务;
(九)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领导赋予的其他权限。
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帐册及财物应开列清单,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监察部门对暂予扣留、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毁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员工所属公司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监察中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均有权受理和查办;
(二)各分支监察中心对所辖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受理和查办;
(三)地区/子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由所属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受理和查办,但应及时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
(四)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将有关案件移交下级监察部门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应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拟对被监察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应当报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
监察决定由办案部门作出并下达。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有权要求公司党委、审计、核算、财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被要求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所驻公司、地区/子公司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会议及办公例会和工程例会等会议。
监察部门指派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成本控制、核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日报送监察部门处理。
报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自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监察中心备案。
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进行瞒报、漏报、迟报,监察部门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一节审查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初步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处理;
(二)认为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终结;
(三)认为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通知其主管部门、地区/子公司酌情处理;
(四)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按公司规章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立案;
(五)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重要、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有
(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初步审查报告》,报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
第二节立案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应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在24小时内下达《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部门、地区/子公司。
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已通知立案,未经监察部门同意,不得对被监察人调动、提拔、奖励、辞退。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立案的;
(二)上级监察部门要求立案的;
(四)投诉举报涉及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
(五)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
(六)其它应当立案的情形。
第三节调查
第三十一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调查方案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调查取证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第三十六条物证、书证应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收集原始证据可拍照、复制,注明保存地和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地或个人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相关原始凭证、文件,对被调查人及知情人进行询问,对与公司有业务或其它关系的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
查阅、复制公司帐册、合同、员工人事档案等资料,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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