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卫生监测管理方案讨论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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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卫生监测管理方案讨论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方案
一.背景
口腔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口腔疾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
卫生部在1983年、1995年及2005年先后进行了三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摸清了口腔疾病在我国人群中的流行情况。
但是由于流调间隔时间较长,不能及时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及饮食结构改变而带来的口腔卫生知识、态度、行为等方面的变化,也不能动态反映人群的口腔常见病及多发病变化情况。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口腔疾病不仅是一类重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也与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很多其它慢病有着共同的危险因素,口腔健康也是影响老年人群营养状况、以及多种慢病发展和康复的重要因素。
2010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已将我国慢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转移地方支付项目中。
为了加强口腔疾病监测工作,探索将口腔健康与慢病监测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与方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口腔健康监测机制,卫生部拟在2010年中国慢病监测项目中选择部分监测点同时开展口腔健康监测试点,为将口腔健康监测相关内容全面纳入全国慢病监测中做好准备。
为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目标
(一)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口腔健康监测工作机制,提高各级疾控机构和口腔卫生机构的口腔健康监测能力。
(二)完善人群口腔健康监测的内容和信息收集方法,初步了解试点地区居民口腔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
三.试点选择、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试点地区和口腔检查对象的确定
根据基层口腔卫生服务机构能力情况,在全国慢病监测162个点中,选择湖北省天门市、重庆市大足县、广东省南雄市共3个点作为口腔健康监测试点。
监测对象与慢病监测对象完全一致,即18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个试点县(市)内口腔监测检查人数为600人,3个试点共检查人数1800人。
(二)内容和方法
口腔健康问卷调查部分已经纳入慢病监测方案《中国慢病监测(2010)》中,本方案中不再描述。
本试点方案中的主要内容为对监测对象开展口腔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
1.牙列状况:
包括龋齿及填充、牙齿缺失、窝沟封闭、桥基牙和特殊冠或贴面以及种植牙、未萌出牙齿、牙外伤等。
2.牙周健康状况:
包括牙龈出血、牙石、牙周袋及深浅度等。
3.义齿修复状况:
包括有无需要修复的义齿、义齿是全部修复或部分修复或完全未修复。
口腔检查由当地经过监测培训的专业口腔医生完成。
口腔检查要在统一人工光源下进行。
牙列状况、义齿修复状况检查以视诊结合探诊,采用平面口镜和探针进行。
牙周健康状况检查以探诊为主,结合视诊,采用统一配发的社区牙周指数(CPI)探针和平面口镜进行。
视诊和探诊均采用一次性口腔检查托盘。
CPI探针检查应一人一针,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使用。
国家对试点省和县(市)口腔健康监测技术骨干进行现场培训,提高监测点疾控机构和口腔卫生机构的监测能力和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卫生部疾控局负责口腔健康监测试点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安排试点经费。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制定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方案;组织培训;编制数据录入软件,汇总调查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对现场组织和实施工作提供指导和质量控制。
卫生部疾控局成立国家口腔健康监测试点专家工作组,负责审定试点方案、提供技术培训;对试点地区口腔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数据审核,协助进行数据分析;参与现场工作的质量控制等。
省和试点县(市)要将当地口腔卫生机构的专家纳入本级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组,共同做好口腔监测试点工作。
省级和试点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口腔监测试点工作。
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本地区承担口腔检查的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口腔健康监测试点实施方案并指导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口腔卫生机构负责本省试点县(市区)现场口腔检查的质量控制及数据复核,与国家专家工作组一起负责对现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试点县(市)疾控机构负责结合本地区慢病监测工作的安排,组织现场口腔检查、记录表保存、数据审核、数据录入和上报等工作。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试点县(市)口腔监测人员和医务人员培训:
10月中下旬完成。
2.现场口腔检查工作与当地慢病监测现场工作在相同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场所,可在完成慢病问卷调查和相关检查的同时,安排口腔检查的内容。
所有试点县(市)现场口腔检查工作应在2010年12月底全部完成。
口腔检查记录表的数据录入与慢病监测数据录入同步完成,所有试点县(市)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应在2011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3.省级口腔卫生机构现场质控及数据复核时间:
对监测点进行现场抽查及数据复核工作与口腔监测同期安排。
4.口腔检查记录表数据库设计:
10月底完成。
数据汇总、分析:
2011年3-4月数据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5.形成报告:
2011年5-6月,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报告(草稿)征求专家工作组意见,2011年6月底前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将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
五.质量控制
(一)现场口腔检查前期的质控。
包括试点县(市)疾控机构和口腔卫生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和确定联系人情况,落实口腔检查医务人员和数量情况,现场检查时间地点等工作安排情况,现场口腔检查设备、检查材料包和探针的准备到位情况,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知情同意书(可纳入慢病监测知情同意书中)和口腔检查记录表的准备情况等内容。
由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与国家专家工作组负责对试点县(市)采取现场和电话等方式对以上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现场口腔检查的质控。
包括口腔检查对象的动员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情况,口腔检查和记录的规范情况,一次性材料的使用情况和CPI探针消毒灭菌情况,数据录入准确性等内容。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省级口腔卫生机构负责对现场检查、数据录入及数据复核环节进行抽查质控。
(三)现场口腔检查结束后的质控。
包括数据库整理、数据分析、口腔检查结果的反馈情况等内容,由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
六.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疾控局对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地项目的督导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
1.口腔监测试点现场工作流程
2.口腔监测试点口腔临床检查记录表
3.口腔监测口腔临床检查方法及记录标准
4.口腔监测试点专家工作组名单
附件1
口腔监测试点现场工作流程
口腔监测现场检查工作要与试点地区的慢病监测工作整合,将监测对象的口腔检查工作作为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的内容之一进行安排。
在现场工作开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将增加口腔检查的内容和需要准备的场所、物资和设备等提前通知参加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的人员和监测点的村委会(居委会),取得当地的支持和调查对象的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场所、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与慢病监测现场调查整合后的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预约家庭主要成员或入户调查,填写家庭问卷,抽取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并预约调查对象参加集中现场调查。
第二步,集中现场调查,首先登记、核对调查对象是否为抽样对象,确认后填写知情同意书,然后采集空腹血样,口服75克无水葡萄糖后,开始进行身体测量、口腔健康检查,再采集口服葡萄糖水后2小时血样,回收调查问卷和体检表,并核对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现场调查工作流程图参见下图。
省级审核
省数据库
图现场调查工作流程
口腔检查结果反馈:
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周内,各监测点以调查村/居委会为单位,将口腔检查结果反馈给调查对象。
附件3
口腔健康监测口腔检查方法及记录标准
一、牙列状况
1.检查方法
检查在统一人工光源下,以视诊结合探诊的方式进行。
检查器械包括平面口镜和CPI探针,必要时可以借助棉签擦去软垢。
2.记录标准
(1)无龋牙(记录“0”):
牙齿健康,无因龋所做的充填物,也无龋坏迹象的完整牙齿记为无龋牙。
龋洞形成前阶段及其类似的早期龋情况,都不作为龋坏记录。
以下情况不诊断为龋齿:
1)白垩色的斑点;
2)牙冠上变色或粗糙的斑点,用CPI探针探测未感觉组织软化;
3)釉质表面点隙裂沟染色,但无肉眼可见的釉质下潜行破坏,CPI探针也没有探到洞底或沟壁有软化;
4)中到重度氟牙症所造成釉质上硬的、色暗的凹状缺损;
5)牙釉质表面的磨损;
6)没有发生龋损的楔状缺损。
(2)龋齿(记录“1”):
牙齿的窝沟点隙或光滑面有明显的龋洞、或明显的釉质下破坏、或明确的可探及软化洞底或洞壁的病损记为龋齿。
要使用CPI探针来证实咬合面、颊舌面视诊所判断的龋坏。
牙齿上有暂时充填物按龋齿计,窝沟封闭同时伴有龋者也按龋计。
可疑龋不能记为龋齿。
(3)已充填有龋(记录“2”):
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伴有一个或多个部位龋坏者记为已充填有龋。
无须区分再发龋或继发龋(即不管龋损是否与充填体有关均使用同一代码)。
(4)已充填无龋(记录“3”):
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无任何部位龋坏,记为已充填无龋。
因龋而做冠修复的牙齿也记这个记分。
(5)因龋缺失(记录“4”):
因龋而拔除的恒牙。
45岁以上的受检者,不管任何原因只要牙齿不存在均记录为“4”,包括第三恒磨牙。
(6)因其它原因缺失(记录“5”):
因先天缺失,或因正畸、牙周病、外伤等丧失的牙齿。
对于45岁以下的受检者,如果牙齿不存在,需要询问原因,分别记录为“4”、“5”或“8”。
(7)窝沟封闭(记录“6”):
牙齿的窝沟已做窝沟封闭。
如果已做窝沟封闭的牙齿有龋,记录为“1”。
(8)桥基牙、特殊冠或贴面(记录“7”):
牙齿成为固定桥的组成部分,即桥基牙。
此记分也用于那些非龋原因而进行的冠修复、覆盖牙齿唇面的贴面,这些牙齿无龋或充填物存在。
桥体用于修复已失牙,应记为“4”或“5”。
(9)未萌牙(记录“8”):
仅用于恒牙未萌且没有乳牙存在的缺牙区。
这项记分不参与与龋病相关的计算。
(10)外伤(记录“T”):
牙齿因外伤而使部分牙面缺失且无龋坏的证据。
(11)无法检查(记录“9”):
用于任何原因(如正畸带环、严重发育不良等)造成的已萌出的牙无法被检查。
3.牙列特殊情况的说明
(1)恒牙检查32颗牙齿,多生牙不检查,融合牙按2颗牙记录。
(2)可疑龋按无龋计。
除非牙面视诊发现明确龋洞或借助CPI探针发现明确龋洞或明显釉质下破坏,否则不记录为龋。
不能明确诊断的早期龋不记录为龋。
(3)静止龋按龋齿计,楔状缺损和釉质发育不全基础上发生的龋按龋齿计。
(4)牙齿的永久充填物包括银汞、玻璃离子、复合树脂、复合体等,氧化锌、磷酸锌水门汀等为暂时充填物。
(5)不是因龋做的牙体修复不按龋齿计。
(6)已充填的牙,充填体折断,如无继发龋,则按已充填牙无龋计。
(7)45岁及以上年龄组用于修复已失牙的桥体记录为“4”。
(8)因正畸原因拔除的双尖牙,一律定为第一双尖牙。
(9)牙齿萌出的标准是:
只要在口腔内见到牙齿的任何一部分,就应该认为这颗牙已经萌出。
(10)死髓牙记分方法与活髓牙相同。
(11)戴固定矫治器时,如牙齿可见部位占牙冠1/2以上,则作冠龋检查,牙冠可见部位占1/2以下则记为“9”(无法检查)。
(12)在某些年龄组,难以区分未萌牙(8)和缺失牙(4或5)。
可借助牙齿萌出规律、缺牙区牙槽嵴外观、口内其他牙齿的龋坏情况予以鉴别。
45岁以上年龄组第三磨牙不论为未萌牙或缺失牙,只要不存在均记录为“4”。
(13)全口无牙的情况下,可以在牙列两端的格内填入“4”,用直线连接,直线两端的代码必须相同。
二、牙周状况
1.检查方法
(1)检查内容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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