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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讲义物权
民法分论讲义
第二部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概念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简答:
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权利性质上:
2.权利效力范围:
3.权利客体上:
4.权利效力:
5.权利的发生上:
6.权利的保护方法:
物
物权是()。
A.支配权
B.绝对权
C.对世权
D.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客体-物
一、物权的客体—物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非人格性:
主要限于有体物:
满足人类需要:
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二、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是否可被代替
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答案】
2.区分的法律意义。
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
【例3】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
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
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例4】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
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
对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
【答案】
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
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
②法定孳息: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
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答案】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2.公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分类图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无主物的先占
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运动状态
二、物权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Ⅰ公示原则:
(1)不动产的公示:
登记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
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例如:
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2.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的公示:
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
交付
简易交付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
Ⅱ、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衍生含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例3】《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②其适用范围
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例4】甲在自己房屋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乙欲抛弃对甲房屋的抵押权。
2.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例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乙约定,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取水地役权,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此后,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丙。
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不知情的丁。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
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答案】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②其适用范围
【例6】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须注意:
①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2.第一种例外: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
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③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
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
3.第二种例外: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的要件有二:
①移转占有
②具有交付的合意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三)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两类四种:
1.现实交付。
【例7】甲、乙约定,甲购买乙祖传的一个手镯,价款30万元,甲已经预先支付了全部价款。
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该手镯放在茶几上对甲说:
“现在给你”,甲对曰:
“先放这,我走时带走”。
茶毕,甲忘了带走手镯。
问现手镯的所有权归谁?
【例8】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
【例9】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
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
【例10】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
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例11】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Shirt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
问:
甲何时取得TShirt的所有权。
案情: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题: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3.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
【例12】甲将汽车借给乙使用期间,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以借给自己的汽车设立质权,甲同意。
某宾馆为了8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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