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社保政策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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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保政策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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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保政策简析
第一章: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财政承担兜底的责任。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其直接构成养老金中的基本养老金部分。
在我国现形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0%,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略高。
个人账户则是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存储的帐户。
实行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分立,相互独立,其中金额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但一般不能提现。
如果说统筹帐户体现社保的公益与互济性,那么个人帐户则体现的社保的激励性与效益性。
其中金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领取月份,即成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
但由于我国从1996年开始陆续建立个人帐户,为了保证那些1996年之前就已退休(简称“老人”)和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但1996年之后退休人员(中人)的利益,保证从社会统筹向统帐相结合制度的平稳过渡,设立了过渡养老金。
“新人”退休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老人”的养老金仍按之前的办法执行
“中人”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履行完缴费义务(单位与个人):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缴费年限(实缴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5年。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
另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或其它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可申请提前退休。
(2)养老金的计发
1、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ā=(X1/C1+X2/C2+X3/C3+……+Xn/Cn)÷N;
其中ā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X2、X3……、X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参保人退休当年不计算指数,但缴费月数计入缴费年限。
2、个人养老金=个人帐户余额÷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1
190
62
125
41
230
52
185
63
117
42
226
53
180
64
109
43
223
54
175
65
101
44
220
55
170
66
93
45
216
56
164
67
84
46
212
57
158
68
75
47
208
58
152
69
65
48
204
59
145
70
56
49
199
60
139
50
195
61
132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
(3)养老金的其它规定
1、独生子女家庭政策优惠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每月分别加发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10%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
发放对象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计划生育奖励金也随之增加。
加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2、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3、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死亡的相关补助。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同时计发本人20个月工资额为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此项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4、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规定
(1)同一统筹区域内转移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
先由调出单位办理停止参养老保险关系,再由调入单位办理重新参保缴费手续,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完成。
(2)不同统筹区域间转入
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3)不同统筹区域间转出
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4)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
公务员及参照和依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征收机关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标准为:
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资金转移到帐后,凭资金转移凭证和单位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手续。
(5)由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
公务员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暂停参加养老保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予以一次性退还。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险金的缴纳
在本省参保的用人单位,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方式。
在海南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的计入方式为: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比例由海南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提出具体比例,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按30周岁以下、30周岁至39周岁、40周岁至49周岁、50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至69周岁、70周岁以上等年龄段,核定资金计入额度。
高年龄段参保人所获个人账户资金应当多于低年龄段参保人。
年度个人账户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各年龄段计入个人帐户执行表
人员类别
年龄段
计入金额
在职人员
30周岁以下
缴费工资×2%+6元
30周岁至40周岁以下
缴费工资×2%+9元
40周岁到50周岁以下
缴费工资×2%+14元
50周岁到60周岁以下
缴费工资×2%+20元
退休人员
60周岁到70周岁以下
60元
70周岁以下
72元
(二)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为了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用于支付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能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不能支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工伤、生育、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海南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当年第一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从业人员的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
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2、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3、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为: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
4、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海南医保病种目录:
海南医保药品目录:
海南个人帐户目前全部实行医保卡制度,医保卡功能与一般银联卡功能相似,可以买药、挂号,可以提现,也可以在商场购物,个人可自由支配。
(3)异地就医
1、去广西、贵州、黑龙江、广东、福建、山西6省和天津、广州、南宁、桂林、柳州5市定点医院就医
(1)办理流程:
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异地就医结算办公室登记(提供1吋照片1张)→领取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证。
(2)就医结算流程:
在异地定点医院就医→交付一定押金→医疗终结出院→七个工作日内由医院通知回院结账。
2、去以上6省5市之外的定点医院就医
填写海南省社保局印发的《定点医院登记表》→在异地医保机构签字盖章→寄回海南省社保局登记留存。
第三章: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特点:
赔偿性、劳动性、无过错责任性、单向缴费性(缴费标准依行业风险不同而在1%上下浮动)、高标准性。
(一)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此标准与医疗保险标准同)均由国务院劳保部制定,各地依此略做修改并报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伙食为每日50,交通与住宿标准参照海南机关工勤人员外地出差标准执行)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列支:
(1)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省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0)工伤预防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下面具体说明各伤残等级的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27个月
(原工资)
25个月
(原工资)
23个月
(原工资)
21个月
(原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
按月发放(原工资90%)
按月发放(原工资85%)
按月发放(原工资80%
按月发放(原工资75%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
1、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至职工退休(未参加养老保险者,一次性支付至75岁;2、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至其75周岁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五级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
(原工资)
16个月
(原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
按月发放(原工资70%)
按月发放(原工资60%)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8个月
16个月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6个月
34个月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
(原工资)
11个月
(原工资)
9个月
(原工资)
7个月
(原工资)
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2个月
30个月
28个月
26个月
(注: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参保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五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为基数)
4、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种类
执行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具有普通、强制、互济三大特点。
失业保险金主要由企业与个人的缴费组成,企业缴月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月工资的0.5%。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具体标准为:
缴满1年以上
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
计算领取期限不超过18个月
10年以上
计算领取月份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2、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其医疗补助标准为符合下列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所治疗的疾病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失业人员因慢性病需要住院的,应当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急性病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
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补贴是直接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第五章: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月工资总额的0.6%构成。
(一)主要待遇
1、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产假天数
顺产产前
15天
顺产产后
+75天
顺产多胞胎情况
+多生婴儿个数×15天
难产
产前15天+产后90天
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
15-30天
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
42天
2、生育津贴。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发放金额为: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3、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
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题外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630—6840元。
每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必须在此范围之内。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范围:
机关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8%,其他单位在个人和单位各5%—12%的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由确定。
三、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须提供购房及已付购房款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
2、购二手房:
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有效期限一年)。
3、购房改房的:
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
须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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