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80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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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
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2)
ICS
R0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1—2019
代替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Codeofpracticeformotorvehicleinspection
2019-06-15发布
201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项目1
5查验要求4
6特殊情形的处理6
7检验监督要求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21
参考文献24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
——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
——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
——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
——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2014年版的);
——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
——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的c));
——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
——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
——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森、尚健、陈子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1—2008、GA801—2013、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查验要求和检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3 术语和定义
GB1589、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inspection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项目
4.1 注册登记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基本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和型号;
b)主要特征:
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根据车辆产品、使用性质和出厂日期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b)对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
c)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其他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d)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g)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的乘用车,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
km/h)的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
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p)对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除外),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的乘用车,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r)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s)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t)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的,核对变更颜色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认车身颜色;对因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g)、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但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身颜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d)、e)、g)、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3 其他业务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d)、e)、i)、j)、q)规定的项目。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的,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5 查验要求
5.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5.2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5.3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标准配备随身查验工具,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5.4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A),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
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或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注:
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5.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5.7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5.8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5.9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5.10 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5.11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
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属于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5.12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换了发动机的,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的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
5.13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5.14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15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
a)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b)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或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c)实车查看车轮(因实车结构限制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d)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e)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16 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5.17 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5.1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如下:
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记录不合格的情形;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b)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c)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d)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在“备注”栏中记录“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e)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进行查验时,s)规定的特别查验项目存在不合格情形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f)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g)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
h)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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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801 机动车 查验 工作 规程 GA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