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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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那么
〔2001年3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第5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奖励范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章举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华医学科技奖工作,保证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依照«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中华医学科技奖的举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华医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制造的方针,鼓舞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舞自主创新,鼓舞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进展紧密结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连续进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华医学科技奖的举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布、公平、公平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华医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布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益,未经中华医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获奖项目不得以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名义作产品广告。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治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七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六条
(一)所称〝重要发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觉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觉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觉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要紧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觉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关于推动学科进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具有重要阻碍;
〝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要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布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布发行的学术刊物,专门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依照科学发觉程度、要紧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形、要紧论文和专业著作的阻碍以及对推动学科进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重要阻碍的,能够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较大阻碍,能够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阻碍,能够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二〕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奖励范畴不包括仅依靠个人体会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二〕所称〝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制造性;
〔三〕经实施,制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布〞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尽管国内外已有但要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布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布,也未曾公布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制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紧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制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成效。
第十二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依照新颖性与制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形及进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专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布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布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打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医学科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进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要紧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专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专门大奉献;
〔三〕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进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进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四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依照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治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要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制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能够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治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要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制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能够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治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要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制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能够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要紧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觉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医学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制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截了当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奉献;在直截了当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制造性奉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奉献。
第十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要紧完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治理和和谐作用。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要紧完成单位申报〔卫生治理专业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以下称医学科普作品〕是指以普及医学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为目的的公布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包括医学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布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有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十九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科普原创作品。
该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要紧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纳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制造性创作。
〔二〕属于科普编著作品。
该作品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制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
第二十条医学科普作品的授奖不分等级,依照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突出:
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通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明白、生动有味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明白得和同意。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合格品水平。
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二〕社会效益显著:
科普作品已公布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传媒等〕所采纳,其普及面和阅读范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同意,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康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进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进展。
第二十一条医学科普作品的要紧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截了当制造性的奉献。
第二十二条«奖励条例»第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国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奉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治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治理等组织。
第二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授奖不分等级,依照合作情形、科技奉献及国内外阻碍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康素养与社会进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进展建议与计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治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奉献,推进了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进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奉献,并对中国的医学科学技术进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中华医学会领导、闻名专家和中华医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中华医学科技奖进行治理和指导,要紧职责是:
〔一〕确定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规那么;
〔二〕负责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显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解决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显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5年。
第二十七条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要紧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医学会的决议;
〔二〕负责中华医学科技奖举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公布等组织工作;
〔三〕宣传优秀医学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负责科研治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治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八条«奖励条例»第九条所列举荐单位的举荐工作,由其科研治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举荐单位依照中华医学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择优举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举荐一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举荐时,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举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判意见。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副省级都市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一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能够举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举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当年同时举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中华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举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第三十三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的,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举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举荐须隔一年。
第三十四条举荐时应填写«中华医学科技奖举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制作电子版在规定时刻内提交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
举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举荐中华医学科技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打算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重大研究项目原那么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举荐;
〔三〕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举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截了当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五〕反映举荐项目要紧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
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要紧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通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能够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八〕医学科学技术项目应通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九〕举荐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进展动态。
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治理条例»及«图书质量治理规定»、«电子出版物治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举荐本奖励: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二〕不符合伦理原那么的;
〔三〕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的;
〔四〕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举荐单位、举荐人对举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举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
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八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由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对举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举荐材料,能够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刻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能够不提交评审。
〔二〕初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按专业提交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公示:
初审结果媒体公示30日。
〔四〕终审:
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和差不多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审。
初审和终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表决采取书面投票方式。
第三十九条举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能够在中华医学科技奖终审前的任何时期提出退出评审的要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进入终审程序后,不得提出退出评审的要求。
终审确定获奖等级后,不得提出撤出要求。
第四十条中华医学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举荐为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要紧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形严格保密。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同意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华医学科技奖要紧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获奖要紧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有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要紧完成人、要紧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举荐单位、举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畴。
第四十六条实质性异议由有关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专家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
必要时,科技评审部能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非实质性异议由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专家负责和谐,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评审部审核。
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专家在规定的时刻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四十八条科技评审部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形。
对投诉者给予爱护。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九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卫生治理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医学科普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名额不超过1名,授予荣誉,不发奖金。
第五十条中华医学科技奖由中华医学会确认、公布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华医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一条本«细那么»自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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