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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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贷款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贷款转让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1.3贷款转让
本规则所称贷款转让,包括整体转让与可拆分转让。
整体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一家受让方,可拆分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按照贷款本金进行拆分,然后将拆分后的债权转让给一家或多家受让方。
1.4服务内容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确认、信息查询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5交易原则
交易成员在贷款转让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并对其向交易平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
2.1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与用户
2.2.1交易成员是指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依照交易中心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具有相关监管部门授予的贷款转让业务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
2.2.2用户包括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在交易平台中设立的系统管理员帐号以及交易成员通过系统管理员设立并支配的其他交易员帐号。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平台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为准。
2.2.4任何通过用户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的操作,交易平台均视为是该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3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贷款转让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目前包括报价、自行协商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交易平台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2.4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贷款转让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交易平台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式:
指整体转让或可拆分转让。
(2)有效时间:
指转让方报价或成交确认的有效截止时间。
(3)贷后管理人:
指在贷款转让后负责管理该笔贷款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4)转让本金:
指受让方从转让方处受让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余额。
单位:
万元。
(5)转让比例:
指转让本金占贷款本金余额的比例,以%表示。
(6)安排费:
指受让方支付转让方的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转让费用,可以是一个绝对金额,也可以是转让本金×转让费率(%)(安排费可以为负),单位:
万元。
(7)管理费率:
用以计算管理费的比率,以%表示。
管理费指受让方按贷款合同的付息周期向贷后管理人支付的因贷后管理而产生的管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管理费=贷款本期计息资产×管理费率。
(8)资金划拨期限:
指自交易达成之日起,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本金的最长期限。
(9)应计利息支付方式:
指利随本清或付息期末结算。
2.5交易合同
成交单、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及相关附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
2.5.1主协议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贷款转让交易确认成交的,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
2.5.2成交单
成交单是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交易成员在交易平台中提交的成员资料和贷款资料自动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
2.5.3补充条款
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
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
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2.5.4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6交易基本参数
2.6.1转让比例(%)、管理费率(%)保留小数点后4位,贷款本金余额、转让本金、安排费精确到分。
2.6.2各受让方转让比例相加之和应小于等于转让方持有贷款本金余额比例。
各受让方转让比例相加之和与转让方持有贷款本金余额比例的绝对误差在0.001%内时,交易平台认为各受让方转让比例相加之和等于转让方持有贷款本金余额比例。
2.7服务时间
交易平台每日(自然日)24小时提供服务;场务支持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30-16:
30,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一般流程
3.1业务申请
3.1.1交易成员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交易平台使用权限,申请时应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具有贷款转让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若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贷款转让平台)联网申请表》;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若申请机构已为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的成员,则
(1)和
(2)不必提交。
3.1.2交易中心受理通过后,为交易成员分配管理员ID和初始密码。
3.1.3交易成员凭管理员ID与初始密码登录交易平台时,应同意接受交易平台用户协议。
3.1.4除交易成员机构名称与管理员ID不得修改外,交易成员可自行
维护其他有关信息。
3.1.5交易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向交易平台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可自行决定是否及何时向市场或某指定范围内交易成员开放查阅。
3.2用户管理
交易成员可通过系统管理员帐号登录交易平台,新增、修改、禁用或启用本机构其他用户,并进行操作权限分配。
3.3贷款注册与管理
3.3.1交易成员在交易平台报价和/或成交确认前,应就贷款的基本信息向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贷款注册分为两个步骤:
填写注册表单和上传关键文件。
3.3.2贷款注册表单包含贷款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本机构持有贷款本金余额比例(%)、贷款人名称、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地区、借款人行业、企业类型等)、贷款信息(原始贷款合同编号、币种、贷款类型、贷款五级分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浮动方式、贷款利率、贷款付息方式、贷款起息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期限、利率调整频率、提前还款计划等)、担保信息及备注等。
其中部分要素由交易平台指定为必填要素。
3.3.3关键文件是交易成员在贷款注册时必须以PDF格式上传至交易平台的以下文件:
(1)原始贷款合同;
(2)担保合同(若有);
(3)持有贷款比例的证明文件;
(4)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必须上传的文件。
3.3.4其他关键文件是交易成员在贷款注册时可自行决定是否上传至交易平台的文件,包括贷款卡、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人相关资料、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保证人相关资料、项目贷款相关材料、转让方
内部授信评估报告等。
3.3.5注册表单和关键文件经交易中心受理后导入交易平台的数据库,同时交易平台为该笔贷款指派唯一的贷款编号。
3.4交易方式
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包括报价、自行协商、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3.4.1报价
指交易成员通过交易平台向全市场发出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
交易成员可以对本机构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
3.4.2自行协商
交易成员对报价有交易意向的,可根据报价方联系方式与其在交易平台下联系。
交易的具体细节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3.4.3确认成交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后,转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向受让方发送成交录入,交易平台根据贷款编号将数据库内的贷款注册信息(包括贷款信息和关键文件)自动生成为附件;受让方对成交录入信息及附件内容进行核对,并通过交易平台确认成交或拒绝成交。
在受让方确认成交或拒绝成交之前,转让方有权撤销成交录入。
3.4.3.1转让方已发送的成交录入信息,必须由本机构有权限的本方交易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受让方才能收到该成交录入信息;受让方已确认的成交录入信息,必须由有权限的本方交易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该成交才能够最终达成。
3.4.3.2在整体转让下,转让方可就一笔交易同时向多家受让方发送成交录入。
在有效时间内,一旦有受让方完成确认,则其他成交录入自动关闭。
3.4.3.3在可拆分转让下,转让方可同时向多家受让方发送成交录入,
但所有成交录入的转让比例相加不能大于转让方的持有比例,且向各受让方设定的有效时间应当相同。
已确认的受让方,需要等待其他受让方做出确认成交或拒绝成交的响应,直到所有受让方都做出确认成交或拒绝成交的响应或者成交确认超时(受让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成交的,交易平台视为拒绝成交)之后生成成交单(拒绝成交的受让方所占比例部分自动划分给转让方)。
3.5成交单
3.5.1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
(1)交易相关各方信息。
包括机构名称、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金账号、资金账户名、资金开户行、系统支付号、电话、传真、地址等。
(2)贷款信息。
系统根据转让方填写的贷款编号默认显示币种、借款人行业、借款人地区、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期限、贷款剩余期限、贷款利率、贷款五级分类等关键信息。
(3)成交信息。
包括转让方式、转让本金、转让比例、安排费、贷后管理人、管理费率、资金划拨期限、应计利息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4)补充条款。
(5)成交单适用的协议及效力优先等级。
3.5.2在可拆分转让下,转让方成交单载有3.5.1所列的所有内容。
但受让方成交单仅显示本机构及转让方的信息、贷款信息、本机构的成交信息、本机构的补充条款、成交单适用的协议及效力优先等级以及其他受让方的机构名称、转让本金与转让比例。
3.5.3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6成交撤销
交易双方对已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撤销的,可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撤销交易。
交易成员应对交易中心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7结算与相关文书的转移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自行结算、自行转移相关文书。
第四章信息服务
4.1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方信息查询,包括贷款注册信息、本方报价信息、本方成交录入信息、本方成交信息;
(2)市场信息查询,包括市场报价信息、市场成交行情信息、市场快递信息(即与信贷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官方渠道公布的信贷统计数据等信息)。
4.2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信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4.3交易成员应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所有的信息。
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章交易监测
5.1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贷款转让交易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贷款转让交易有关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5.2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交易双方对成交结果有歧义的,以交易平台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交易成员认为有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
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交易成员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5.3交易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第六章费用
6.1交易成员使用交易中心服务的,应当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6.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
7.1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2)擅自变更或解除成交单的;
(3)向交易平台提交的重要资料或信息具有非法、缺失、虚假、伪造、错误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形,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恶意破坏交易平台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
(5)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规则及贷款转让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7.2违规处理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提示、暂停交易、终止联网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
8.1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恢复交易。
8.2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8.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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