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摄影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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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摄影协会章程
湖北省旅游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湖北省旅游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
HUBEIPROVINCETRAVELPHOTOGRAPHER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HT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湖北省旅游摄影协会由全省从事旅游摄影的个人及有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综合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促进旅游摄影事业的规范发展。
遵守社会道德,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旅游摄影事业服务,为协会会员服务,推动旅游摄影技艺的发展,为从事旅游摄影的专家及个人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为促进旅游摄影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旅游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湖北武汉中北路白鹭街万达汉街总部国际C座801室
第二章业务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旅游摄影技术培训服务,开展旅游摄影技艺研讨,提高并维护协会在旅游摄影领域的专业地位;
2、建设并维护湖北省旅游摄影图片库,为会员及旅游行业提供旅游摄影图片线上交流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对外展示湖北旅游形象;
3、策划承办个人及团体的旅游摄影图片展览;
4、为旅游行业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策划并实施的旅游图片拍摄及旅游摄影大赛活动;
5、推广旅游摄影文化、宣传灵秀湖北旅游形象;
6、国际国内旅游摄影合作、交流;
7、开展旅游摄影公益活动,关注民生、服务社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旅游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爱旅游摄影;
(三)热爱旅游摄影事业、积极推动协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是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申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得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
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2013年10月29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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