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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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但有多少人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呢?
下面由我来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包含以下几项。
一、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见,前者比后者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
二、条款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比如在非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等等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以下就所列举的条款进行区别分析。
(一)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相关规定如下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三、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冲突,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综上,《劳动法》虽然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大家在应用中,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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