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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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2018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一、简答题
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
答:
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人们在创造性智力活动中产生的脑力劳动的成果,而工商业标志是标示商标来源和生产经营者特定人格的区别性标记。
2、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答:
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等方式来表示时间或者节气的方法。
它们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有很强的实用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如果给予其著作权保护,那么就会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
另外,历法本身也是对客观自然的一种反映,很难有个人的创作,所以缺乏独创性。
通用数表、通用表格是指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所积累下来普遍运用的表格。
它们是人们的公共财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公式是指表示数字之间关系的普遍应用的式子,适用于同类的所有问题,亦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我国著作权有哪些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
法定许可有四种情况,分别是: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4、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适当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引用的部分占了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则不能算作合理使用,而是一种剽窃行为;第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引用的部分必须注明出处, 如果不注明出处就会成为剽窃。
一个完整的出处说明必须写清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社或者报刊名称等内容。
第四,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答: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单位任务时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
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大体分为了二种情况:
①一般情况下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于作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两年,在此期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②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的所有权利由单位享有。
此类作品往往是一些需要大量投资方能完成的作品,如果没有投资则创作就无法进行,而一般情况下也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为这类作品提供大量的资金。
此类作品有两种:
A、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发明的种类有哪些?
答:
发明的种类包括:
(1)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 创新发明和改进发明。
(3) 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但上述发明划分是最基本的,有关不同种类发明在法律上的意义,有所不同。
7、专利申请的原则。
答:
专利申请的原则有三:
(1)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2) 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以后,又在特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就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申请的申请日,此即优先权原则。
8、什么是创造性?
答:
创造性又叫发明高度、先进性、非显而易见性等。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不但应当是新颖的,而且必须有进步,比已有的技术更先进。
发明不能是仅仅从现有技术中演绎出来的,而必须与现有技术有差异,含有新的实质性的进步。
这种创造性、进步性对于一个相同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能是一望可知,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对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来说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实验即可得出的这样的东西就不具有创造性,无法获得专利。
9、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
答: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如证明商标是开放性的,只要商品或服务达到规定条件的都可要求使用,集体商标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使用,是封闭性的;证明商标所有人自己不能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10、注册商标转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2)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4)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11、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及保护的具体规定
答: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有:
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言,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言,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答: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秘密性。
秘密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客观上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二是秘密的所有人主观上将其视为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表现。
2、财产性。
即该信息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具有财产价值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
3、实用性。
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实际应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
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在工业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效果,实现其经济上的价值,这种实用性表现为具体性和确定性,若商业秘密仅是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也就无从加以保护。
二、论述题
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答: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是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2、试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答:
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有四种情况,分别是: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是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一种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等,对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影响不是很大。
但是,在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尊重作者的其他合法权利,如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得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②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案、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以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是不允许用作商业性目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要注意,应该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比如要指明作者的姓名,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以及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三是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使用者经过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授权而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3、试论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答: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有三项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没有作者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作品,更不可能有对作品的传播、欣赏或者利用,著作权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都存在过只重视传播者利益而忽视作者利益的时期。
这一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著作权法第一条即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的原则。
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理所应当享有最为充分的权利。
但是,作者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特别是作品作为一种文化产品,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其垄断,以防止对社会的科学文化事业造成阻碍。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的主要体现是该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
(3)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现今的国际社会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协调一致的趋势,在著作权制度方面也不例外。
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加需要按照国际规则行事,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制度。
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体现是,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自动保护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等。
4、试论专利权的客体。
答: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这三种客体即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试分析现有技术。
答:
现有技术又称为已有技术、现行技术等,它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特定的地域和情报范围内已公开的技术知识。
现有技术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
从法律状态划分,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公知技术。
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未加披露,公众以正当方式难以得知,不属于现有技术、公知技术。
在专利法中,现有技术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受特定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的限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旦向社会公开了,便成为现有技术。
(1)公开发表的技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文字或其他形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录像带、磁带、光盘等,但应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任何人都可能涉及到,至于是否有人实际接触到则不考虑。
对公开发表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2)公开使用的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秘密状态下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使用,不认为是公开使用。
公开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
(3)其他方式的公知的技术,包括口头公开如通过报告、发言讲课、展出、陈列、电台、电视台广播等,也包括通过产品、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技术内容。
以其他方式的公知的技术是现有技术。
新颖性地域标准也影响对现有技术的判断。
国际上有三种标准,一是绝对新颖性,它是指发明必须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使用过。
相对新颖性,它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本国范围内没有公开过,就具有了新颖性。
三是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使用过的技术内容就具有新颖性,具有新颖性就不构成现有技术。
新颖性时间标准也影响对现有技术的判断。
现有技术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事物。
在什么时间以前的技术应作为现有技术。
对时间界限的规定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两个不同的标准:
申请日标准和发明完成日标准。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标准。
据此,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申请的这一天以前,如果该技术内容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就丧失了新颖性,构成现有技术。
反之,就具有新颖性就不构成现有技术。
6、试论企业创驰名商标和保护驰名商标的重大意义。
答案: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标法》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对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1)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7、试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特征主要有:
1、商业秘密的权利为相对权。
所谓的相对权,指的是权利人仅能向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就是说在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除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外,任何第三方通过研究开发甚至逆向工程,获得了该商业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2、商业秘密的权利以有明确的保密要求为前提。
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情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要求有关人负有保密义务,而且义务人达到了明知或应知的程度。
只有这样权利人才能享有其商业秘密权。
3、商业秘密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权利人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设立商业秘密权。
对于符合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拥有者对其加以保密则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拥有者对其未加保密措施则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什么样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可以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4、商业秘密具有无期限性和无地域性。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都是具有期限性和地域性的,而商业秘密只要具备其特征,就可以无限期地在任何地方使用。
8、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答: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
一是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范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目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则不具备申请品种权资格。
二是新颖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三是特异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特异性要求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具有一个或者数个显著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能够辨认和说明。
例如,梗茎或叶形有区别,或者抗病早熟等。
四是一致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一致性与植物的生物特征相联系,它是相对于植物品种的变异性而言的。
可以预见的变异主要是外界因素的影响所引发的品种某些特征的变化,例如,植株的高矮变化。
这种变化是允许的,不影响一致性。
五是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稳定性与植物的生物特征相联系,反映申请品种的特异性在繁殖世代中表现稳定。
六是适当的名称。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三、材料分析题
1、2005年6月10日 ,一年多来被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社科院7位教授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后落下了帷幕,二审判决书认定:
作为涉案图书的7作者,其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但此案引起的法律思考可以说才刚刚开始。
对于图书馆的性质,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理解。
图书馆的公益性是说,它是国家或者藏书单位、个人,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完全是为了社会公众读书、学习、研究;图书馆的非赢利性是说,它不能借开办图书馆之机,为单位或者个人获取经济利益,凡是办图书馆的,就不应借图书馆发财;图书馆的开放性是说,它应向全体公众开放,对任何希望进入图书馆的人开放,不设任何限制。
有人说,网络时代大大地拉近了作者与消费者或公众的距离,在过去,作者如想把作品奉献给公众,往往必须通过出版社等媒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在今天想要放弃版权或把自己的作品献给公众,只消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即可。
不需要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获利极高的收费)的网站。
图书馆的公益性,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ICP)的营利性,最终用户的巨大需求,矛盾交织在一起。
“数字图书馆”创办者力图把知识资源依靠网络的力量,方便地传递给最终用户,它与著作权人、最终用户存在何种关系呢?
题目要求:
分析材料中的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
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要点:
(1) “数字图书馆”涉及版权问题,总的原则是要合法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
(2)划清“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线。
2、几年前,大型中药生产企业太极集团研制出某种市场前景广阔的药品并投入生产,但在新药面世并获得巨大效益后才发现,该药品的专利权却在浙江一家处于亏损状态的制药厂手中,尽管自己对该药品实际研制成功是在浙江这家制药厂之前,但却因为忽略了及时申请新药的专利保护而不得不面对这家药厂提出的诉讼,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
最后为了不失去转瞬即逝的市场,太极集团只好通过调解,出巨资兼并重组了浙江的这家亏损药厂。
有不少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这一新问题。
重庆力帆集团在生产摩托车新产品的过程中,除了加大对产品研发力度之外,还根据市场上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关产业的数据库,时刻跟踪和查询国内外企业研究、开发和专利的新动态,从而了解竞争对手不断变化的新动向。
去年,重庆力帆集团成功地自主开发了系列电喷摩托车并在国内和产品出口国申请了专利,产品出口30多个国家,当年就创汇5200万美元。
凭着这几年来相继获得的70多项专利,力帆集团发动机产销量已经跃居全国第一位。
高新技术在新经济中的领头羊作用越来越显著,抢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高新技术领域竞争的焦点。
但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虽短,但也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可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知识,尤其是专利知识的了解仍然极为有限。
某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参加一知识产权培训班。
学习结束后,他感触颇深,说:
“以前要是懂得知识产权知识,我们厂该多挣多少钱啊!
”一位参加培训班的工程院院士说,“以前只是认为只要企业的研发能力强就可以了,现在看来,再强的研发能力如果形成不了自主知识产权,很可能做得是无效功,投入越大,浪费越大”。
题目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简述专利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
企业如何制定专利战略?
参考答案要点:
问题的分析:
(1)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全球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手段,普遍重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重视对知识资源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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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习题 答案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