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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原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成文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注: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规范:
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法规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注1:
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注2:
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3、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4、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5、法的制定与修订: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行政法规、法令: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有3个:
a、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权生产标准。
8、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9、适当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0、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
11、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a、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b、预防为主的原则;
c、权责一致的原则;
d、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e、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3、《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权利:
职责:
1)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17、法律责任追究:
主要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不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等11中
18安全生产法的责任追究分为: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注:
上述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
19、雇佣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20、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
a、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1、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前提是:
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23、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25、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法定的举报受理权。
2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有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7、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28、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包括的内容:
a、《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b、矿山安全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d、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e、安全生产业绩;
29、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30、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5km;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33、犯罪特征:
a、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b、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c、实施的行为又故意或者过失;
d、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5、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6、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7、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3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9、行政处罚的管辖:
a、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管辖);
b、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c、移送管辖:
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注:
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40、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a、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
b、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a、不满14周岁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a、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以行政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b、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2、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持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项当事人出示合法证件。
3)听证程序:
a、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b、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c、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3、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当场收缴罚款(2种情况可以)
a、20元以下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注: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a、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b、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采取3项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方面赋予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
1)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5、《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6、未成年工: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a、设置或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并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并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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