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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而税收的职能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由于会计和税收本身的目的和职能不同,所以他们各自对业务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就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税法规范企业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两者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两者的立法基础却不相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收入是十分重要的会计要素,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反映是否恰当,而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上对收入的确认与税法中确认征税对象的差异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确认时间的先后不同。
永久性差异是指确认的金额不同。
下面针对两种不同的差异分别进行比较。
时间性差异
(一)所得税方面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准则》中对销售货物确认时间的规定是: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中对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不需要以“风险转移”为必要的条件,对于谁有效的控制商品也不是重要的考虑要素,对收入和成本的不易可靠计量是以是否合理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可靠计量只是一个比较的对象而不是最终确认的数额,税法中以稳健原则要求收入金额的合理性而非可靠性来防止企业采取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少计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这一条属于永久性差异)。
因此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的收入的确认条件是:
(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收入、成本能合理的计量。
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记入应纳所得税的收入中。
这就造成了会计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差异。
另外对一些特殊的确认方式也有时间上的差异。
例如: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
会计中以达到《准则》五个确认条件的时间为计入收入的时间,并且是一次性将总金额计入收入。
而税法的规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起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某销售货物的合同约定某年11月支付30%的货款,另外的货款在次年的6月份支付,按照税法的规定该项收入分成两年进行确认,而会计中在满足《准则》五个确认条件下全额确认为某一年的收入,在不考虑亏损和以收入额作为比例的扣除项目的情况下,造成的会计和税法中确认收入的时间性差异。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准则》中对于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收入进行计量,只有在企业转让该项金融资产时才计量起收入和盈亏,而税法中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因此确认的时间上有差异。
3、补贴收入
《准则》中对政府补助收入的规定是: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中对于补贴收入按照全额一次性计入收入。
而不是作为递延受益平均分配到使用寿命的各年度。
(4)一次性收款分年度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
会计上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期收入,而税法上按照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年度平均计入收入。
营业税方面
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对于建筑收入的确认时间,《准则》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营业税确认纳税时间的规定是: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对于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以收取预售款的当天;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未发出货物或者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前者的确认时间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永久性差异
会计和税法中确认收入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是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上存在差异。
所得税方面
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中对将货物用于捐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的行为不确认为收入,只是从产成品中间成本转出。
而税法中对于企业上述行为,视同该单位进行了销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收入金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联交易或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交易行为只要求企业进行相关的披露,并为对成交金额进行约束。
另外,对于准则来说,对于企业间的交易金额,只要求其可靠计量,而对于其是否存在非正常交易行为不进行限制。
企业间的交易达到了《准则》的五个条件,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计入了收入。
但是对于税法来说,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存在转让定价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调整期应纳税的收入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调整其收入: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对不满足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换出商品的账面成本作为换入商品的成本,并且不作为收入进行计量。
税法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出商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入应纳税收入。
(4)试运行费收入
会计中不将试运行费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
税法中将试运行费收入作为企业应纳税的收入
营业税方面
视同销售(同企业所得税方面)
税法中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准则中规定: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这就造成了计入收入的金额有差别。
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甲供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等,在会计上企业只将收到的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收入,不包括提供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的金额。
但是税法上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金额为收到的款项和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金额。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视同销售(同企业所得税)
代销收入的差异
会计中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其收入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视同买断的代销双方均按照约定的价格计入收入和成本,代销方以实际出售的价格计入自己的收入,这一点税法和会计上是相同的。
但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会计上委托方的收入按照实际销售收入计量,受托方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计量。
但是在税法上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行为税收确认收入方式和视同买断一样。
(3)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税法中对此种行为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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