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煤 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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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锅炉节能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工作方案》、《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实施第五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契机,按照“引逼结合”的原则,以实施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保政策为主,综合采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资金补贴等措施,促进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对本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1300余台(约4000蒸吨)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中,2011年已实施替代及关停的锅炉94台,339蒸吨(其中实施替代35台,124蒸吨);2012年计划替代250台,力争实施替代300台;2013年计划实施替代350台,2014年计划实施替代400台,2015年计划实施替代241台。
(三)预期效果
完成主要目标后,预计每年可减少分散燃煤用量约100万吨标煤,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约146万吨、二氧化硫约1.2万吨、氮氧化物约0.7万吨、烟尘约0.4万吨,锅炉综合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约25%—30%,年节能量约30万吨标煤。
二、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落实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和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
市节能减排办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区县、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范围,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区县新建项目用能指标挂钩。
市经济信息化、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国有单位率先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二)严控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锅炉
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炉窑等)。
(三)完成“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修订
修订本市“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区划。
位于“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市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可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四)加强能效和排放监管
制定本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评价值》和《燃油(气)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管理要求》,提高全市锅炉能效标准。
加强对新设燃油(气)锅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用户单位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
锅炉能效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对限期仍不达标的实施淘汰。
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政策支持。
(五)实施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贴。
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考虑到各区县政府财力状况及承担的工作量、清洁能源配套条件等因素,对燃煤锅炉按照下列三档进行差别化补贴。
单位:
万元/蒸吨
档次
市级
区县级
合计
区域
一
8
12
20
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二
12
12
24
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三
20
10
30
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对燃重油锅炉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蒸吨,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对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等设施,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区县配套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申请该补贴的用户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六)实施清洁能源配套支持政策
各燃气企业要加快燃气管道建设,积极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设施配套,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或支线)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5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采用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替代的,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锅炉吨位较小、管输供应方式不经济或无法排管的替代用户,可采用非管输方式供应(LNG、CNG、LPG瓶组)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在设备配套、能源价格上要给予用户适当优惠。
改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原动机的用气价格要略低于锅炉用气价格。
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优先纳入市、区县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
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规定,掘路修复费按照下限收取。
其中,2012年度为实施替代项目配套需要掘路的,参照本市支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优惠政策,掘路修复费按实收取。
(七)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
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燃煤(重油)锅炉用户进行导向性宣传,锅炉、燃气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内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应用推广。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分工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全市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上述政策有重大突破的,由市推进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推进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分工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主管部门,制订区县配套补贴办法并落实区县级补贴资金。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设施进行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企业搞好衔接,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并对燃煤(重油)锅炉替代用户利用清洁能源的价格进行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锅炉能效标准;负责锅炉能效达标考核管理工作;推进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对锅炉实施节能监察、能效检测服务。
市环保局修订本市“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范围;对区划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设施,加强排放达标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搞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燃气供应设施配套费收费事项,监督燃气企业执行;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制订非管输应用的管理办法或规程。
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负责落实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对接区县主管部门和锅炉替代用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有关清洁能源供应企业,确定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汇总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本方案所指燃煤(重油)锅炉,不含电站锅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市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其他)
(一)补贴标准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按照锅炉所处区域、替代方式、清洁能源的种类和燃烧设施容量大小等,进行分类差别化补贴。
对燃煤锅炉替代,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
万元/蒸吨
档次
市级
区县级
合计
区域
一
8
12
20
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二
12
12
24
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三
20
10
30
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对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蒸吨补贴,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其他
1.本市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2.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3.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锅炉或其它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补贴,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4.对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可按照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四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2012年在6月底前),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替代计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贴预算等。
(二)每年9月底前,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报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单位搞好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五条(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可到各区县主管部门或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7楼,电话:
60805036,网址:
)
(二)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将本区县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用户单位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替代项目进行审核。
(五)替代项目审核通过后,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并将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按照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将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各项目单位(申报及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部门及用户单位职责)
(一)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各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汇总并上报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和补贴资金需求预算,按照申请程序做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补贴资金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三)市节能减排办负责本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补贴资金。
区县主管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本区替代项目资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负责替代项目的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实等;制定本区县清洁能源替代资金补贴实施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
(五)市推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六)各用户单位提出替代项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实施;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附则)
(一)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年月日
项目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单位性质
年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其中耗煤量(吨)
总产值(万元)
银行账号
替代项目情况
原锅炉型号
台数
总蒸发量
改造后锅炉型号
台数
总蒸发量
近三年耗煤量
年用煤量
吨
折标煤
吨
年用煤量
吨
折标煤
吨
年用煤量
吨
折标煤
吨
项目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项目总投资(万元)
替代项目技术措施及节能量、排放达标概况: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供能确认
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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