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会计处理.docx
- 文档编号:24616463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89KB
免抵退会计处理.docx
《免抵退会计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免抵退会计处理.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免抵退会计处理
“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新旧规定对比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以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
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1: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2002年1月共销售5吨货物,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
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
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
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
应收外汇账款81873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2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16374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74)=-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3183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2809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29626
贷: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例2:
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
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1)~(3)分录同上。
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
原材料 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14374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09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809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6183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7809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31626
贷: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31626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一、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
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
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
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35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
银行存款 90000
例2:
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1)-(6)分录同上。
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
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460000
贷:
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二)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
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
贷:
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
原材料 1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
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58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17%-15%)-100×(17%-15%)=10(万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1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
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70000
贷:
应收出口退税70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免抵退 会计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