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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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第三稿)
为适应人事制度、医疗体制改革和新时期发展形势的需要,建立充满活力、竞争和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适合我院人员特点的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环境,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医院总体发展目标的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
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凡我院在编、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及数量
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院为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设置的岗位共1586个,各类岗位数量及比例关系见表1。
表1:
单位岗位
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双肩挑”岗位
特设
岗位
1586
比例
8%
84%
8%
9
0
数量
122
1333
131
首次聘用时,结合我院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照现有在岗人数和结构比例设置岗位。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
我院为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单位,管理岗位的等级范围从五级到十级。
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等级、岗位数量、各等级岗位比例及对应职级见表2,表3。
表2(领导管理岗位):
岗位等级
对应职级
数量
比例
五级
处级正职
2
7%
六级
处级副职
5
19%
七级
科级正职
10
37%
八级
科级副职
10
37%
表3(普通管理岗位):
岗位等级
对应职级
数量
比例
五级
调研员
2
2%
六级
副调研员
12
13%
七级
主任科员
29
31%
八级
副主任科员
43
45%
九级
科员
9
9%
十级
办事员
不限
0%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共13个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位总量内,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科学合理的确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各等级岗位数量、比例及与现职称的对应关系见表4。
表4:
岗位
等级
岗位名称
现职称
额定
数量
比例
岗位
数量
比例
二级
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正高级
93
8%
9
10%
三级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28
30%
四级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55
60%
五级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副高级
181
22%
36
20%
六级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72
40%
七级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73
40%
八级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中级
482
50%
145
30%
九级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92
40%
十级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45
30%
十一级
一级医(药、护、技)师
初级
266
20%
133
50%
十二级
二级医(药、护、技)师
133
50%
十三级
医(药、护、技)士
不限
0
注: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
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岗位设为工勤技能
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受聘到五、六级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执行辽宁医学院五、六级领导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受聘到七、八级领导管理岗位的职员,需为现任七、八级领导管理岗位的职员;新聘任者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普通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受聘到五、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职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受聘到七、八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职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3)转岗聘用的一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十级管理岗位,聘期内纳入管理人员管理,按管理人员工资体系兑现工资。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岗条件除满足《辽宁医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如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还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根据不同系列不同等级需要,还应达到以下相应等级岗位聘用条件。
A.首次聘用的条件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在本层级内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申报条件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执行。
(1)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我院岗位数额。
(2)评选聘用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医院岗位数额。
①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②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③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直接聘用
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科研奖项(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三大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各部委专家委员会成员;省优秀专家;省级教学名师;任职满8年以上,并于任职期内在省三级以上学会担任过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等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人员。
(2)评选聘用
我院已聘任的正高级职务人员,同时满足下列任职年限及学术、教学、科研条件(表一):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Ⅰ
任职满6年以上
满足选项条件中的2项
Ⅱ
任职满3年以上
满足选项条件中的3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百人层次)
2
国家级科研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科研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锦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1名;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名
3
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SSCI源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EI源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8.0以上
4
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4篇以上
5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以批复文件名单为准)
6
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以批复文件名单为准)
7
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示范性(品牌)专业负责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均以批复文件名单为准)
8
国家一般科研、教学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国家重大课题的子课题)排名前2名;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基金、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基金)排名第1名;省教改项目(有经费资助)负责人
9
自然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6万元以上。
10
主编或副主编出版过国家规划教材
说明:
*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下同):
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科研处发布的刊物名录审定。
*科研经费:
纵向项目为合同经费,横向项目为实际到院经费;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与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当量比为5∶1。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直接聘用
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人员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奖项(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三大基金获得者;内聘正高(已取得正高资格)者。
(2)评选聘用
我院已聘任的副高级职务人员,同时满足下列任职年限及学术、教学、科研条件(表二):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Ⅰ
任职满10年以上
满足表二选项条件中1项
Ⅱ
任职满6年以上
满足表一选项条件中1项或表二选项条件中2项
Ⅲ
任职满3年以上
满足表一选项条件中2项或表二选项条件中3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
国家级科研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三等奖排名前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二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科研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锦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1名;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名
3
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SSCI源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3.0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EI源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以上
4
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2篇以上
5
省厅局级(省高校工委、省人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省药监局等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及省社科联项目)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6
自然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加纵向)科研经费累计达2万元以上
7
参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
8
校级以上教学名师
9
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以批复文件名单为准)
10
技术发明专利发明人(发明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已聘任副高级职务8年以上者;已取得正高资格;已聘任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满足表一选项条件中1项或表二选项条件中2项者。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直接聘用
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SSCI源、EI源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1.0以上的已聘任中级职务人员;任中级职务满12年以上。
(2)评选聘用
我院已聘任的中级职务人员,同时满足下列任职年限及学术、教学、科研条件(表三):
类型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Ⅰ
任职满6年以上
满足表二选项条件中1项或表三选项条件中2项
Ⅱ
任职3年以上
满足表二选项条件中2项或表三选项条件中3项
序号
选项条件
1
国家级科研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省部级科研奖等级内额定人员;锦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锦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1名
2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
3
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为SCI源、SSCI源的论文1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收录EI源论文2篇以上;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累计3篇以上
4
院级以上项目负责人(有经费资助)
5
院级讲课比赛获奖者;优秀教案评比获奖者;优秀课件评比获奖者
6
院级优质课或精品课负责人
7
技术发明专利发明人(发明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8
参编教材(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已聘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者;已取得副高资格;已聘任中级职务满3年以上,满足表二选项条件中1项或表三选项条件中2项者。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已聘任师级职务4年以上者;硕士以上学历任师级职务2年以上者。
12、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已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3、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已聘任士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B.规范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
1、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执行辽宁省人社厅、卫生厅制定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已聘正高。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
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已聘师级,且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已聘师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已聘士级
2、业务条件
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业务条件同辽宁医学院的业务条件。
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岗位的业务条件按其任职年限及学术、医疗、教学、科研等业绩经赋分排名后在核定的岗位数量范围内择优聘用。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1、首次岗位设置按照原聘岗位聘用。
2、规范后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
省政府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未取得证书的工人只能受聘为普通工。
五、岗位职责与任期目标(附件1)
六、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首次聘用时,领导管理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已完成);普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采取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规范管理后,在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聘用程序
1、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首次聘用时,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按实际情况设置,现有人员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经考核后,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六级领导管理岗位按照辽宁医学院组织应聘上岗程序进行(已完成)。
七、八级领导管理岗位按照《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09年机关后勤中层干部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附一院院字[2009]42号、辽医附一院党字[2009]24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09年机关后勤部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附一院院字[2009]44号、辽医附一院党字[2009]26号)规定程序应聘上岗(已完成)。
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任程序按照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
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程序为:
(1)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医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医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八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同时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专业技术三级~七级岗位应聘人选。
(4)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经审核评议,确定三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5)公示。
各等级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进行复议。
(6)经省卫生厅审核,报省人事厅评定。
(7)聘用
(三)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未晋升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可直接对应到岗位类别相应等级,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变更;
(2)对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聘上岗,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2、规范化管理后,人员聘用的岗位等级发生变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四)审核备案
上岗晋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管理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七、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医院决定成立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首次岗位设置管理的领导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七级及以下领导管理岗位和全院普通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报省厅审批;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成员名单》、《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八、相关规定和政策
(一)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为三年。
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用期限截止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二)聘期考核
按照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聘用纪律
1、医院岗位设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实行回避制度。
2、应聘者有权对岗位聘用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或申诉,并签署真实姓名。
受理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3、对提供虚假材料并查证属实的,专业技术人员降到本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已在最低等级的,降至下一层级最高等级;管理人员降一职员级别,工勤技能人员降一等级。
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医院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医院的稳定和发展。
5、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应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现工作岗位必须与申报岗位相符。
(五)专业技术人员此次只能申报晋升同层级的相应等级,不可跨层级晋升。
(六)具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且仍在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领导管理岗位职员,在首次聘用时,根据个人意愿,可按照管理岗位职级类别聘用,执行管理岗位工作系列;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类别聘用,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
经医院批准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个人一般不得再提出更改。
(七)实行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后,除双肩挑岗位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应明确选择应聘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医院结合工作实际及本人意愿确定每名干部的聘用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干部则不再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评聘,执行管理工资;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干部则不再保留管理人员身份,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聘用后除由于工作需要经医院研究决定转岗聘用外,干部在一个聘期内不能变更所聘岗位及所执行的工资系列。
(八)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时,可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此类人员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晋升,在首次聘用后,通过转岗聘用等方式逐步予以规范。
(九)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不允许转岗,待规范管理后可依据转岗条件,在核准的各类人员比例允许范围内进行转岗,但必须经过省人事部门核准,严格控制数量。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原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时关于打破身份界限按岗聘用的资格条件不再执行。
(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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