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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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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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一)适用于行政许可1、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申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3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 查
业务科室审查(时间10天)。
需要现场评审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由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各业务科室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7日内完成)。
不准予许可
准予许可
备注:
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市质监局审批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3日内完成)。
各业务科室结案(立卷归档)。
(二)适用于行政许可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适用如下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考核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锅检分院、特检分院)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地点、时间等具体事项公布。
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审 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审查(10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7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考试机构达行政许可申请人(3日内完成)。
业务科室结案(立卷归档)。
2、行政处罚类
(一)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适用行政处罚1—206,215—223项)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接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审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调查取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调查终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法制机构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稽查大队
进一步调查取证;审核合格的,提交市局案审会集体审理
市局案审会集体审理
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予处罚
告知听证权
申请听证
不申请听证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组织听证
法制机构复核,必要时提交市局案审会二次审理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制作听证笔录
不予处罚或行政处罚二次告知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其救剂权丧失后,市质监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二)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适用行政处罚207—214,224—247项)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接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纤维检验所负责人立案审批
市纤维检验所执法室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市纤维检验所执法室调查取证
市纤维检验所执法室调查终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市纤检所内部法制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执法室
进一步调查取证;审核合格的,提交纤检所案审会集体审理
市纤维检验所案审会集体审理
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予处罚
告知听证权
申请听证
不申请听证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组织听证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机构复核,提交所案审会二次审理
制作听证笔录
不予处罚或行政处罚二次告知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市纤维检验所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纤维检验所负责人审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市纤维检验所执法室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其救剂权丧失后,市纤检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纤维检验所执法室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强制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适用行政强制措施1—5项)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场,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解除
强制措施
依法移送
有关机关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予以没收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结案(立卷归档)
(二)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第6项)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平顶山市纤检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经市纤检所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市纤检所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平顶山市纤检所执法室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平顶山市纤检所执法室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平顶山市纤检所执法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予以没收
平顶山市纤检所执法室结案(立卷归档)
四、行政检查类
编制检查工作方案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持续监管
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此类问题重复发生。
接到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现场检查
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召开现场检查反馈会,通报检查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
2.对档案及文字资料进行查阅。
3.深入现场检查。
五、行政确认类
1.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流程图
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计量科(承办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受理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现场考核
审查
计量科审查。
决定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
不同意,书面形式
通知受审核方。
(5日内完成)
(5日内完成)
同意,颁发计量检测体系证书。
计量科送达申请人。
计量科结案(立卷归档)。
2.组织机构代码颁证流程图
证书发放
数据录入更新并上报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业务主管领导对申办材料批准确认
窗口负责人对申办材料复审
缴费、领取发票及证书领取凭证
受理并完成材料初审
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组织机构提交申请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数据接收制证、电子档案扫描上报、纸质档案分类分类归档
六、其他职权类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公告,信息公开。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归档保存。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受理。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
企业提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流程图
审 查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备案
根据企业产品标准专家审查通过意见,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5日内
给予备案。
2.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流程图
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材料:
①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③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具体承办机构计量科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具体承办机构计量科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返回计量科。
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告知
申请人。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计量科接收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3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 查
计量科审查。
决定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
不批准
批准
计量科送达申请人。
计量科结案(立卷归档)。
4.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流程图
受理
申请人提出质量申诉申请。
处理
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
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
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终结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
调解
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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